尊敬的平昌县民政局局长您好: 我们是从平昌县应征入伍的部分农村籍人员(89年―94年期间入伍),在部队我们转为中级士官。按当时农村的政策,村社集体收回我们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队又按新的退役安置政策,于2000年12月后逐渐从各部队复员。现从网上获悉:国务院,中央军委1999年《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返乡后的中级士官“没有承包地、自留地,要重新划给”。但我们所在村社集体在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后再也没有调整过土地,这样导致我们这一部分军人、妻子及儿女至今没有一寸土地。这对我们来讲是否公平的? 1、我们这部分失地士官在数量上是极少数的。89年3月前入伍,转为中级士官都是由政府安置工作;94年10月后入伍,转为中级士官的在农村依然保留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这5年之内入伍的复员士官,而且是中级士官的农村籍人员才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2、我们的生存状况。在农村没土地、在城里没住房,没有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没有哪一级组织和政府给我们提供生产生活资料,妻子、儿女没有生活来源。大部分自谋职业士官靠出卖体力,收入微薄,全家老小的生活处在极其困难的尴尬局面。 3、我们社会地位低下。是军人―已从部队复员,是农民―没有土地,是工人―没有再就业优惠政策,没有失业保险……我们在社会的夹缝中求生。 4、对我们的政策是否落实?我们处在社会转型期,又是极少部分人员,我们要生存,我们要土地。中央精神已明确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延长30年。 为此请教贵局局长: 1、国务院,中央军委是否在99年出台《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这个文件? 2、若有这个文件我们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3、若没有这个文件,我们因当兵而失去农村土地,实在有点屈。 一批复员士官的疑问,求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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