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骗的265万元巨额损失谁来管
四川南充市蓬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公安局渎职失责,充当奸商违法犯罪的保护伞。蓬安县帝和御景小区(原规划地下车库不计容建筑面积19078.58m2)地下车位“499个”的地下车库变成了商业性质商场;违规、规划9000平米建商场并对外进行工程项目发包12265 平米,既然消防工程有问题未完善、未取得消防审批合格;在不具备消防部门符合建商场的标准下来进行工程项目对外发包。总发包人:胡林,代表四川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16年6月2日向外发包,我本人于2016年8月29日与四川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勇,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我交付了工程项目保证金10万元,嘉宏公司在2016年9月19日开据入场通知书,要求我2016年9月25日准时入场,否则:自动放弃工程项目入场施工,我按照入场通知书约定,组织安排各项目班组人员、材料来到工程项目现场,无人组织安排入场、并遭到了胡林的拒绝!从2016年8月29日至2018年至今无人任何来过问与处理!
第一中介人:李阳、罗仲学拿了中介费10万元后人无踪迹。
第二转发包方:四川嘉宏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勇,从2016年8月29日合同签订后拿我保证金10万元,至今拒不退还保证金,也无任何诚意处理问题,一次又一次的与我继续签订补充合同拖延时间说入场施工,至今无结果。
第三资产总发包方:胡林(代表:四川帝和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发包合同,多次打电话来进行威胁我),在蓬安县公安局派出所有出警记录。
第四总资产方:四川帝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一仿,申明:未跟胡林出据任何委托和地下车库建商场工程项目发包合同,属于假委托书、假发包合同、作废的印章。
以上足以证明,前面三方多人联合利用虚假工程项目来进行造假、诱惑我骗取外来承包人我的保证金10万元,中介费10万元,另外甲方、中介方在以工程之名在骗取我4.1万元。为此造成我建商场装修设计费、代甲方公司支付款21万多元;首批购买地板砖99吨价值30多万元,水电、木工材料费价值10万元左右,工程项目现场工人看管从2016年9月至今看管费近10万元左右,其他辅料费、各项目分包、损失费、违约金共计损失265万多元。
一:蓬安县政府有关部门渎职失责
其一:蓬安县帝和御景小区地下车库原建筑规划设计、不计容建筑面积19078.58m2),车库499个,违规、规划变成商业性质,再以商业性质卖其私人,规划为商场,明知商场消防不具符合的条件下,将车库规划改建为商场,使资产方工程项目向外发包,给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我多次向蓬安县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未得到有关部门的回复!都是推三阻四,明知对有犯罪事实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予立案。
其二:请问蓬安县县委、县政府,胡林,是否是县委县政府委托到帝和御景小区处理该工程的委托人,胡林,委托工程权限呢?
二:蓬安县公安局不依法作为
(1)我于2017年1月24日,向蓬安县公安局报案,事实及理由:隐瞒事实真相、采取虚假工程项目发包、消防条件不具备、未申报等,已构成诈骗罪。骗取我24.1万元中介费、保证金、工程名义借款,已构成诈骗罪。还有伪造公罪。向你局进行报案,2017年2月17日回复,决定《不予立案通知书》,为何蓬安县公安局不立案,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我不服,于2017年2月20日,向蓬安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在复议的过程中,经审查,回复:因案情重大、复杂,蓬安县公安局决定刑事复议延期30日,其结果仍然不予立案。
(3)我于2017年8月25日,向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2017年10月11日上午开庭审理后,蓬安县人民法院裁定为:四川帝和公司与四川嘉宏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上加盖印章涉嫌伪造,蓬安县公安局已于2017年10月21日对其受案侦查,其结果回复:没有犯罪事实,并没有法律依据和印章鉴定报告。
(4)我于2018年2月1日,再次向蓬安县公安局报案,提交新的证据;证据一:蓬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有关帝和房产地下车库-2、-3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蓬安县人民法院等多部门查封;查封期间不属于自有产权,加盖作废印章将该工程对外进行发包,蓬安县公安局于2018年2月25日还是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书》请问:蓬安县公安局什么才是犯罪?为何不立案?
(5)证据二:四川帝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一仿,申明:1、本公司从未跟胡林签发任何委托书,他所签定的任何协议、合同及文字依据无效;2、印章遗失申明:四川帝和公司法人:王一仿,于2015年3月25日,在蓬安县广播电视台、广告部一台、二台黄金时段播出遗失申明,该印章即时作废;3、帝和公司申明:即日起凡签订的合同、协议和任何文字依据必须加盖本公司新印章和法人代表法人章才生效。请问:蓬安县公安局,胡林,加盖作废印章和假委托书发包工程项目签订合同,合法吗?
三:蓬安县人民法院失责
(1)我于2017年8月25日,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在2017年10月11日上午开庭审理后,贵院将案件移交蓬安县公安局的法律依据和伪造印章的鉴定报告呢?为何推责,不依法判决?
(2)移交后:在蓬安县公安局没有出任何结果和决定,为何贵院将我的民事诉讼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呢?既然公安局于2017年11月9日退回在先;贵院本应作出判决。为何贵院于2017年11月10日12点在蓬安县相如邮政营业厅寄出裁定在后呢?
(3)由于贵院没有法律的依据和伪造印章的鉴定报告,作出的裁定:目前给我造成及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四:我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诉求
依法追缴回该工程假发包中诈骗我的中介费、保证金24.1万元,各项材料费、损失费、违约金共计:265万多元;并追究有关人员伪造印章罪、合同诈骗罪。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胡林、胡勇、李阳、罗仲学等人;构成伪造印章罪、合同诈骗罪,应立案受理。
当前,正值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构建民主、法治社会,扶贫攻坚决战的今天,我由一个原本小康生活家庭,一下被骗265万多元,让我债台高筑,变成了全社会最贫困家庭,被四处逼债,一家8口人生活十分艰难,两个正上大学的儿子面临失学,而且银行追贷款、信用卡借款,我将面临牢狱之灾。在一家人难以活下去艰难时刻,我恳请社会各界、有良知、有正义感的人们,给我法律和道义援助!
谢谢!社会好心人!
求助人:周德权
电 话:13982116308
2018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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