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在南江县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 http://gsxt.scaic.gov.cn)报送2017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17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 http://gsxt.scaic.gov.cn)报送2017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也可以在同一时期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质监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特此公告 南江县工商质监局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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