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契机,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在依法履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行使职权和完善配套法规制度上下功夫,探索构建权威高效的体制机制,提高惩治腐败的效率。 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是整合反腐资源的需要。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整合反腐资源力量,既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又确保了纪委监察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各项措施的合法性。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体制,更好地发挥国家监察委员会反腐败的作用。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只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集中有效的反腐力量,通过把关进制度笼子的里权力扎实管严,严厉惩治,形成高压态势和强有力的震慑,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重大决策部署。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将有效解决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将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对违反纪律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使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纪律。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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