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案例1 商家擅自开通套餐业务被投诉 消费者获赔2000元 ◇本报记者 姜晓凤 案情回顾 2016年1月,家住隆昌市的消费者袁先生在隆昌某通讯公司为家人办理了一个“合家欢”套餐——主机套学生卡片机,其中学生卡片机只能打3个亲情电话号,无其他任何功能。 2016年5月,袁先生为该手机缴费时却发现,除电话之外并无其他功能的卡片机,竟然产生了流量费、手机阅读费、游戏费等增值业务费。而经过查询,该手机事实上只接了18个电话,并未使用其他任何功能。 疑惑不已的袁先生找到商家理论,商家满口答应为该手机取消增值业务。但同年8月,袁先生再次缴费时,又出现了上述情况,而这一次,商家态度恶劣,对他爱搭不理。袁先生随即拨打了该通讯公司客服电话反映情况,公司才派人协调,同意返还多收取的费用。但袁先生不服,于2017年1月到隆昌市消委会投诉,要求调解。 隆昌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派人调查了解情况。调查中,商家解释说是营业厅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为此,消委会工作人员严厉指出商家擅自开通套餐业务是错误行为,商家的工作人员也是代表公司行为,连续两次“失误”这一说法过于牵强。 最终,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沟通、协调,双方达成协议:由商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取消所有增值业务费,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现金2000元。 案例评析 隆昌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此案中,消费者办理的“合家欢”套餐——主机套学生卡片机,只能拨打3个亲情电话号和接听电话,无其他任何功能,但因商家擅自开通套餐业务从而产生流量费、手机阅读费、游戏费等增值业务费的错误行为,导致消费者增添了不必要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以及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取消擅自开通的套餐业务并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维权案例2 “千足金”饰品原来是镀金货 顾客获2.5倍赔偿 ◇全媒体记者 许秀莲 案情回顾 2016年12月,市民林玲(化名)在隆昌市一家珠宝店购买了1个重3.28克的千足金佛像吊坠,价格为3500元。 2017年1月,林玲在另一家珠宝店调换新样式时,专业人员称该千足金佛像吊坠有可能是掺假的。于是,林玲前往原购买珠宝店讨要说法,但该珠宝店老板言之凿凿表示自家的千足金绝对没掺假,不仅有千足金的吊牌,还有四川省质监局的质检合格证。 无奈之下,2017年1月20日,林玲到隆昌市消委会进行了投诉。 接到投诉后,隆昌市消委会立即组织人员了解具体情况,同时,咨询了专业人士鉴别金银首饰的方法及相关知识。专业人士表示,要鉴别该千足金吊坠是真是假,可用火烧红冷却后看颜色变化(不要烧得熔化变形),若表面仍呈黄金色就是纯金,若颜色变暗或有不同程度变黑,就不是纯金,且成色越低,颜色越浓,若全部变黑,则说明是假金饰品。 林玲随后将该千足金吊坠拿到内江一金银首饰专卖店进行了鉴别,鉴别结果表明,该千足金吊坠的表面是镀金,非纯金制品。 经消委会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消费者自愿不退货,由经营者以购买价的2.5倍赔偿消费者,共计8750元。 案例评析 此次案件中,消费者林玲购买的“千足金”佛像吊坠经过专业鉴定,确属表面镀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林女士理应获得相应赔偿。 消委会工作人员提醒,金银首饰自主鉴别于消费者而言较为困难,因此,在购买此类商品时,须要求商家出具发票并妥善保留,便于发生以上情况时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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