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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不是本人(以儿子名字)在易地(成都)购房的其住房公积金可以每年提取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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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6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不是本人(以儿子名字)在易地(成都)购房的
其住房公积金可以每年提取的咨询


请问南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您们好!
    本人在四川蓬安县上班,我于2012年以在成都读大学儿子的名字在成都市(商贷)购买了一套住房,其每月银行还(高利息)房贷款均是由本人(家长)支付至今,随着时间和流失,儿子也成家立业,再加近几年接二连三做了不少大事:新房装修、购家具、结婚等,花去家中多年积累不说,还东拼西借的搞得我们手里紧巴巴的,再加现在面临孙子的即将出生,所以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况且我们今后也不再购新房了(注:两年前因满10年期,曾提取一次)。
    今天特此咨询: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每一、两年,将自已的公积金取出来解决家庭经济之困境呢?反之,不能取的依据是什么?请答解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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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6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楼主| 发表于 2018-3-16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声-月舟 发表于 2018-3-16 13:50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以上“第(五)条”算不算,参加工作34年多,我的公积金从未动用,购房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而且现在我每月都要还房贷本息,并有银行流水还帐记录的拖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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