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大会审议并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并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中正式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详细列出了监察委员会的地位、组织结构、权力等。会后,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正式产生,并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 近年来,反腐败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家反腐败也趋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此次监察法草案包含检查体制改革、监察机关的职能、监察范围、权限等作了严格规定,无疑是反腐的一件“利器”。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监察法草案必将为我国反腐败斗争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同时,有法可依能够再次让人民群众意识到,我党的反腐败斗争是长期的,坚决的。群众对我党反腐败斗争的疑问将得到了响亮、严肃的回答。 党的十九大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更是一个继往开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关键期,这无形中对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一场输不起的战斗。监察法的制定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都有极大作用,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制度,对今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开展反腐败工作有重大意义。 对公共职权的监督由法律来保护。对公共职权的监督必须是强有力的,强有力的监督必须依靠法律规范作支撑。当前,虽然我国对公共职权运行的监督既包括纪检、监察监督的环节,也包括人大、政协、司法、社会和媒体监督的环节,但是对公共职权监督的法律保障仍然属于软肋,还处于被动监督范畴。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来确认对公共职权监督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才能确保监督机关和社会公众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和义务,才能实现有效监督目标。 监察法草案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将是我党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利器”,是我国继续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具体表现,也将成为人民群众对党的领导下的新时代的信心的重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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