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11条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关,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为其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奠定了宪法基础。将监察委员会写进宪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权,不断完善我国的反腐败立法,充分体现了国家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体现了国家法制制度也适应新时代要求,紧跟新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履行反腐败职责,有利于形成严密的反腐败监督体系,提升国家法治能力,推进国家法治体系不断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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