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泸州市检察院庇护下属检察院“乱作为”的公开信 我叫罗吉秀,我先后多次向江阳区、泸州市检察院反映我儿子李吉在家非正常死亡的疑点,希望区、市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监督,促使公安机关对疑点进行再调查,可是江阳区、泸州市检察院却不作调查就作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成立”的决定,这种采取庇护下属江阳区检察院的行为就是“草菅人命”,涉嫌渎职,现反映如下: 2015.10.26.我儿子李吉在家非正常死亡,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李吉进行了尸体检验鉴定,同时我向公安人员提供了李吉非正常死亡,可能属他人谋害的证据和线索。公安机关违反法定职责,不给我《报案回执》、《不予立案决定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仅口头告知我“不予立案”,如不服可以找检察机关监督。我随即向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进行了立案监督申请,指出公安机关拒不出具立案决定书及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 2016年4月21日,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在公安机关根本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和未提供不予立案说明及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先入为主,作出泸江检答(2016)4号《答复书》,告知我“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成立”。 2016年4月26日,我以《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分局不作为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乱作为草菅人命的违纪违法事实的报告》向上级领导机关作了控告。在上级领导机关的追查下,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于2016年5月5日才向我出具了《报案回执》,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发生。2016年5月12日提供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告知结论是:李吉因毒鼠药中毒死亡(请结合案情确认自杀或他杀)。 经刑事复议后,我随即向泸州市公安局提起刑事复核申请。2016年7月7日该局以泸公刑复(核)终字(2016)01号《终止刑事复核程序通知书》告知我因江阳区检察院已于2016年4月11日向你作出答复,认为李吉死亡一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成立,决定终止刑事复核程序。 2016年7月14日,我向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提交《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并提供了李吉可能死于犯罪行为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证明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的理由不成立。是钻检察机关先入为主的空子。 2016年10月、11月、12月;2017年元月,我多次查问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立案监督进展,被告知正在进行。同时还被告知要我联系律师,开听证会后再作决定。根据《泸州日报》2016年8月23日第三版标题为《江阳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解申请人疑惑》的文章,我等候通知做好听证准备。谁知听证会未召开成。2017年2月24日,被通知去领取了一张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泸江解答(2016)7号《答复书》。而该《答复书》在不能确定李吉属自杀身亡的前提下,认为综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吉系他杀死亡,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故维持公安不予立案决定。 我们认为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明知明知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和尸体检验报告己证明李吉属非正常死亡,必须查明李吉死因才能确认李吉属他杀还是自杀。才能确认李吉死亡是否属犯罪行为所为。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明知李吉死亡原因根本没有查清,却荒唐的无依据认定李吉死亡无犯罪事实发生。明知就应当召开听证会,充分的听取我们亲属方本案的质疑,可是检察机关不履责取证对存在的各种疑点予以监督,就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吉系他杀死亡,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为由,却庇护公安对李吉非正常死亡案不予立案,这种不负责任不作为的掩盖犯罪事实发生行为实属玩忽职守,涉嫌渎职。我们经过多次申诉上访均遭到“拍皮球”。 在提倡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希望社会上公正懂法的人士指点迷津,剥开还存在种种疑点的案情大白于天下,在此表示感谢(注:如有关注此案的人士,请与我联系,我可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实名公开信人:罗吉秀 电话:15099514622
微信:wxid_48vjdnmrdaxy22
2018年3月16 日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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