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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会议上对全国法院工作原则简要概括为“十个严禁”长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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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必新将第二阶段工作原则简要概括为“十个严禁”:。“清积”第二阶段自今年7月开始,为期三个月,主要针对的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积压案件。

一、要摸清案件底数,建立台账,严禁谎报瞒报数据。

二、过去被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如现在已有可执行财产的,或已有可执行条件的,严禁以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三、要善于将不能执行的财产转化为可供执行的财产,尽可能提高财产的变现率,严禁将可以变现的财产视为不能执行。]

四、要运用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主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并且要及时告知申请人,严禁对案件不作任何处理,简单适用退出程序。

五、严格控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严禁在没有穷尽其他一切执行措施之前,直接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六、确保清理执行积案的质量,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并追究责任。

七、全国各地法院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严禁地方保护主义。

八、要坚持依法执行,严禁滥执行,滥作为。、

九、各级法院要听从统一指挥,严禁各自为政。

十、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中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严禁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案情:

一:四川省长宁县花滩镇石梁村13组.村民陈学江.初中文华.40岁左右,因占有自家亲属是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员头衔.从懂事后出社会就在社会上经常性违法乱纪的霸权主义者.小错误不断,大错误年犯.派出所不管.法院也不判.任其逍遥法外.这事就让其随意犯罪行为,当地人民群众造成恶劣影响.这个人在花滩镇范围内多处有此人的不法行为.当地派出所及政府部门可查讯.

二:我是花滩镇石梁村一组村民,梁永年,男,于2007年9月2日发生在宁敢街道办事处的一幕,姓,陈学江的出手打得我头眼鼻全部是血腥及门牙打掉一颗,当天下午去了花滩镇医院治疗了三天,派出也给我照事故像片了,姓陈一直不理.派出所几位办案民警把此事拖到自今已时隔近两年啦.一直不给予我具体答复解决医疗费问题,最后在今年5月份花滩派出所刚调任的胡所长,在受害者的催促案情后及时调解了医疗事故的案件,算一个了结.再此感谢胡所的工作努力.

三:姓陈者因06年给我借的现金1200元至今未还,借此就不还,在派出所及花滩法庭:罗治国法官的受理后判决陈学江应如数按期归还梁永年的借款1200元.到如今也未还款.受害者将判决书转到长宁县法院已4月了.受害者已上县法催促几次未办理,结果还未到执行期.我也不懂中国法律,判决书交回执行庭这行政过程要走多久.

四:  问;   还是下官怕上官不便执行呢?或是钱少执行不了?或是关系不到位执行不成?究竟县法院机构是怎么样办理一个过程到现在应向受害者有句交待.

长宁县法院受理花滩法庭的一份民间借款判决书久拖不执行有待检查工作不力。

?1:是否长宁县法院怕市中院有官员的压力不便执行?

?2:是否长宁县法院看其经济借贷数额不大,不值得一提执行?

?3:是否长宁县法院看受害者没有关系打点就久拖不执行还是啥原因?

?4;长宁县法院已受理受害者的判决书,请求法院执行过程的行政程序繁琐还是已经收到4个月后还未到执行期?

?5:给予一个答复?我(受害者)在静观其变、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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