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将第二阶段工作原则简要概括为“十个严禁”:。“清积”第二阶段自今年7月开始,为期三个月,主要针对的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积压案件。
一、要摸清案件底数,建立台账,严禁谎报瞒报数据。
二、过去被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如现在已有可执行财产的,或已有可执行条件的,严禁以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三、要善于将不能执行的财产转化为可供执行的财产,尽可能提高财产的变现率,严禁将可以变现的财产视为不能执行。]
四、要运用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主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并且要及时告知申请人,严禁对案件不作任何处理,简单适用退出程序。
五、严格控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严禁在没有穷尽其他一切执行措施之前,直接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六、确保清理执行积案的质量,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并追究责任。
七、全国各地法院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严禁地方保护主义。
八、要坚持依法执行,严禁滥执行,滥作为。、
九、各级法院要听从统一指挥,严禁各自为政。
十、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中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严禁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案情:
一:四川省长宁县花滩镇石梁村13组.村民陈学江.初中文华.40岁左右,因占有自家亲属是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员头衔.从懂事后出社会就在社会上经常性违法乱纪的霸权主义者.小错误不断,大错误年犯.派出所不管.法院也不判.任其逍遥法外.这事就让其随意犯罪行为,当地人民群众造成恶劣影响.这个人在花滩镇范围内多处有此人的不法行为.当地派出所及政府部门可查讯.
二:我是花滩镇石梁村一组村民,梁永年,男,于2007年9月2日发生在宁敢街道办事处的一幕,姓,陈学江的出手打得我头眼鼻全部是血腥及门牙打掉一颗,当天下午去了花滩镇医院治疗了三天,派出也给我照事故像片了,姓陈一直不理.派出所几位办案民警把此事拖到自今已时隔近两年啦.一直不给予我具体答复解决医疗费问题,最后在今年5月份花滩派出所刚调任的胡所长,在受害者的催促案情后及时调解了医疗事故的案件,算一个了结.再此感谢胡所的工作努力.
三:姓陈者因06年给我借的现金1200元至今未还,借此就不还,在派出所及花滩法庭:罗治国法官的受理后判决陈学江应如数按期归还梁永年的借款1200元.到如今也未还款.受害者将判决书转到长宁县法院已4月了.受害者已上县法催促几次未办理,结果还未到执行期.我也不懂中国法律,判决书交回执行庭这行政过程要走多久.
四: 问; 还是下官怕上官不便执行呢?或是钱少执行不了?或是关系不到位执行不成?究竟县法院机构是怎么样办理一个过程到现在应向受害者有句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