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赞成么,关于“增设非法放贷罪”? 近日,有市民报警称,一男子爬上火车站附近一家宾馆屋顶,准备跳楼。该男子今年50岁,儿子在南昌读大学,本来等着儿子读完大学后,家里生活便会有所起色了,却因为变味的“贷款”让他们走进了深渊。 原来,该男子的儿子在大学期间因为借校园裸贷欠下高额利息却无力偿还。男子走投无路才出此下策,选择跳楼结束自己生命。 上述悲剧并非个案,近几年“变味”的校园贷、裸贷事件越来越多,造成家庭支离破碎的不在少数。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准备向全国两会提交了关于增设“非法放贷罪”的建议,同时也建议将所有放贷行为纳入金融监管,进行规范。以期治理因民间借贷所衍生出的暴力催收、侵犯个人隐私等乱象,进而有效打击逃避金融监管的放贷行为。 有人或许会好奇,“非法放贷罪”与“放高利贷”有什么区别呢? ▲ 放高利贷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放高利贷”是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的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普遍对放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放高利贷的形态繁多,还有可能涉及的罪名有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等。 ▲ “非法放贷罪” 建议将“非法放贷”入刑是考虑到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隐藏于国家监管视线之外,打击的是逃避金融监管的放贷行为。“高利”只是“非法放贷”的表现形式之一,不足以覆盖“非法放贷”的全部社会危害。 厉莉称,如果某“非法放贷”经营主体,放贷利息仅为年利率18%,但其却长期通过暴力胁迫滋扰恐吓等方式催讨债务,或者通过裸条威胁还债,造成多名债务人自杀,就难以构成放高利贷的相关罪名。 该提案一出,网友们议论纷纷,意见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向: 有人表示强烈赞同,认为出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角度考虑,对校园贷、网贷等行为严厉惩治势在必行。 但也有人表示,“一个巴掌拍不响,都是那些大学生贪图虚荣到处借钱来满足自己的高消费,最后又没能力偿还,问题的根源在于借款人,不在于放贷人!”而且现有的法律尚足以规制该行为,没有必要将其入刑。 对此,你怎么看呢? 法加,您的随行法律专家。 (以上图片均来自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