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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守法工伤

[群众呼声] 求助省高院: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争议民事起诉的前置程序是否是"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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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7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部分工资参保,未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全国各地司法部门的法律服务热线12348都说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就该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

        法律关系如此筒单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到现在,再审申请已提交四川省高院快5个月了,再审前问案也快20天了,是否再审裁定迟迟不作出,如果符合"不再审规定",直接裁定"不予再审"就是。

        难道不懂法、不守法、 更不懂得用人单位良苦好心、不近人情的工伤职工还想拖住四川省高院不作出是否再审裁定,以作垂死挣扎?

        难道四川省高院还怕不懂法、不守法、更不懂得用人单位良苦好心、不近人情的工伤职工翻了天?

        难道不懂法、不守法、 更不懂得用人单位良苦好心、不近人情的工伤职工还想逼用人单位、  二审法官不去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难道不懂法、不守法、 更不懂得用人单位良苦好心、不近人情的工伤职工还想和用人单位、二审法官打疲劳战、想让用人单位、二审法官把自己折腾折磨进医院?

发表于 2018-4-18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究竟是谁在拖住四川省高院超过法定期限迟迟不作出是否再审裁定,以给自己作垂死挣扎的机会?

 楼主| 发表于 2018-4-19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部分工资参保,未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纠纷案的法律关系非常简单。

        工伤职工主张的是"未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只要确定那部分工资没有参保,二审法官驳回工伤职工的诉求,撤销一审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的判决就违法了,就应该再审,否则,就不应该再审。

        请大家分析下,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纠纷案"至今已超过作出裁定3个月期限近2个月了(2017.11.27四川省高院收再审申请,应该在2018.2.27之前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且2018.3.27省高院进行了再审前问案),再审裁定却迟迟不作出?

 楼主| 发表于 2018-4-23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size=43.5556px](2018)川民申240号再审申请人(工伤职工),再次给你们写信求救,本再审申请于2017.11.27交省高院,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四川省高院应于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即2018.2.27前作出是否再审裁定,且2018.3.27省高院进行了再审前问案,并让工伤职工签收了"对中央巡视组信访的受理通知",通知载明将尽快处理此案,如今,早已超过再审裁定作出限期近2个月,且再审前问案也近一个月了,是否再审裁定迟迟不作出,如果符合"不再审规定",直接依法裁定"不予再审"不就对了,何必折腾、损害工伤职工身心健康。

 楼主| 发表于 2018-4-24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是否应再审很难判断吗?是"客观上"难,还是"主观上"难?傻子工伤职工认为判断本案是否应再审,其实很简单,只须确定"部分工资参保"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谁承担即可,如由用人单位承担,就应再审,否则就不应再审,这不只是傻子工伤职工的法制观,全国各地的司法部法律服务热线12348、四川新闻网编辑、网民也如是说,实在无法判断就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机构国务院即可。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给工伤职工部分工资参保, 工伤职工依据该条规定主张的"用人单位赔偿未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再审申请的"再审裁定″需马拉松?

        按理说如果部分工资参保,未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该社保机构给,省高院直接依据相应条款早就作出"不再审裁定"了,难道用人单位中江南山中心学校、二审法官盼望的不再审裁定也需要马拉松?


        当然工伤职工的再审裁定如果是一百年的马拉松,用人单位和二审法官应该非常期盼"不再审裁定"也马拉松,毕竟工伤职工不可能再活一百年,那时相关人员可能会非常公正而又不无惋惜地说:"再审裁定终于下来,可惜的你没等到那一天",道理傻子都懂。


        一个不懂法、不守法的百姓比一个懂法、守法的领导更可怕!因为前者天不怕、地不怕,警告、威胁加恐吓,还高喊依法又守法!

发表于 2018-4-25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是对等的,你期盼的"再审裁定"马拉松了,中江县南山学校、二审法官期盼的"不再审裁定"同样也马拉松了,你没吃亏,学校拖,你也拖,反正对等不吃亏。


同时,这也开创了中国司法的先河:用人单位为职工部分工资参保,末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虽然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该用人单位承担,但中江县南山学校、二审法官却逆此规定,这是敢为人先,而且恰好是你赶上这班车,这种几率千载难逢,难道不值得你庆幸、珍惜?


再说,一百年的马拉松难道不比一个月的马拉松更有历史意义?不是冠军,肯定也是亚军。


乐观点,健康重要。

 楼主| 发表于 2018-4-26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对等,如此,工伤职工的权益永远不能维护,公平正义永远也得不到伸张,枉法者的枉法行为永远也不会纠正

        看似枉法者希望的"不再审裁定"目的未达到,实则,枉法者希望枉法行为不被纠正的目的达到了,没有达到的是工伤职工伸张公平正义、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发表于 2018-4-27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那个用人单位是不是私营业企业?因为国营单位的领导都是经过层层选拔才上任的,国营单位的领导必须是懂法、守法的,只有私营业主为了自身利益,才可能违反《工伤保险条例》

 楼主| 发表于 2018-5-2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私营企业,是事业单位学校,也许领导以为该他私人承担责任,所以才有上诉改判这一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严重背离的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8-5-9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人们的思想深处,往往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那就是医院院长一定比医生专业,学校校长一定比老师专业,判案法官一定比立法者专业,专业律师一定比非律师专业,这些专业人士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有职务、权力,也就是说有职务、权力的人就是专业专家,可能职权者也有这样的职权感,以至于这些职权者作出的判断、判决、决定即使违法了也是合法,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可能是缘于人们对职权的崇拜、看齐和陶醉。
    其实专业不仅指专业专业,还包括思想专业。如果职务、权力者能真正从专业、思想两方面专业地依法、合法作出判断、判决、决定,这是值得赞许的,因为它能维护法规的尊严,能使公平正义及时得到伸张、最重要能使百姓免除劳命伤财、身心健康受损之灾。
    但难免有专业不专业、或者专业专业但思想不专业的职权者以法的名义滥权,这就不对了,这种做法表面是在依法,实际上是在冤枉法律法规,还把百姓当成不懂法的傻瓜,其最终结果是导致"为了证明自己不是不懂法的傻瓜,以维护大张旗鼓、一而再、再而三要给百姓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的尊严"的百姓劳命伤财、身心健康严重受损。这种行为,比大张旗鼓以权压法的行为更可恶、可恨、可怕,因为以权压法这种行为虽然也违法,但它没有以法的名义作出该行为,没有冤枉法律法规,它彰显的只是权大于法,这种行为至少让百姓知道权大于法,就不会刻意去追求会使自己劳命伤财、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法定的公平正义,就不会去执着维护法自身都无法维护的法律法规的尊严,其实这反而是救了百姓。
    对百姓上述感受、心声总结如下,不知是否正确,请四川新闻网审查指正。
    想以职务权利压法你就旗鼓张大,如此敢作敢当还能得到百姓奖夸,毕竟你以职务权利压法没有枉法,因为你没借法的名义掩盖权压法,百姓知权大于法为健康免再说法,为健康百姓不恨大张旗鼓权压法,百姓最恨枉法弄权把百姓当傻瓜,因为后者劳命伤财对健康损害大,毕竟中文法规明明白白互联网挂,职权者和百姓都长一样的脑袋瓜,中国汉字并非只允许职权者识它,有心脱盲的老百姓同样也认识它,中文法规并非只许职权者懂得它,努力学法的老百姓同样也懂得它,谁说医院院长就一定比医生专业,谁说学校校长就一定比老师专业,谁说法官就一定会比立法者专业,谁说律师就一定会比非律师专业,无学历的钻业者也能成大文学家,聋哑人爱迪生不也成了发明专家,职务权力并不等于就是专业专家,勤学钻业的百姓也会成法律专家,百姓未对法律失望才会说心理话,否则一团和气全连篇好听危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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