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份证据不同的认定!我在2013年4承包圆通快递!在2014年3月与张平签订转让协议!约定重2014年4月1日起圆通快递经营权转让与张平,张婷,转让后在他们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和收益由他们自行负责我不在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在2016年瑞可商贸把我告到法院!说在张平张婷2014年4月至8月经营期间产生债务20多万元!当时法庭上瑞可商贸,张平张婷都明确表示在我在那期间已转让,未经营!张平张婷表示债务已结清不欠!但法院跟据瑞可商贸提供的证据判决证据确凿,我败诉赔偿瑞可商贸损失!我拿着我和张平张婷签的转让合同和瑞可商贸提供的证据,及法院判决要求追偿损失,法院认可我签订的转让协议真实有效,但是张平张婷经营期间亏损欠款不予认可!我又败诉!同一件事同一份证据,在我这巴中法院予以认可,在张平张婷那法院又不予认可!法院判案岂能两套标准!我在中间未经营未得利,被巴中法院判定赔偿!把我重小康弄得返贫!巴中司法真没个说理的地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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