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手机索要好处费”不只是品德问题,已经触犯法律
乘坐出租车,遗失手机,结果被要求付3000元好处费才归还。昨天,市民向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诉说了这一烦心事,这算不算敲诈?(3月29日《武汉晚报》) 拾金不昧是我们的传统美德,是连小学生都懂得的起码道德。因此,当我们在捡到别人的失物时,应在第一时间内无偿交到失主手里。士司机“狮子大开口”,索要3000元“好处费”,起码的职业道德哪儿去了?作为一个正常人,做人的底线又在哪里?其所作所为与文明社会格格不入,且属于明显的敲诈行为,不仅应该受到大众谴责,还应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民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领取遗失物,但失主在领取失物时,可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不过拾得人不能以此当作归还条件。而且,报酬费用的标准由遗失物品的价值和拾得人保管遗失物所产生的费用等来定。 再者,根据《刑法》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利益面前,最能考验一个人的意志、品德和良心。举凡不劳而获、投机取巧、意欲贪他人之物为己有者,迟早都要为自己的卑劣行为买单。就“捡手机索要好处费”这件事而言,不光涉事的哥需要反省,其主管部门也不能坐视不管。需要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加强对所属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别让“捡手机索要好处费”的行为坏了的哥的名声,进而给文明城市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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