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确立善的,防止恶的,称之为礼仪;禁止错误的,确立正确才称之为法律。无规矩不成方圆,立法只是为了形成一个约束,评判标准。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是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所决定的。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规治党,这要求党的一切工作必须安格按照党的纪律、规定进行。在业务工作中,不像以前的工作那么程序化,现在的要求更严格,比如证据收集过程,要严格参照检察院的做法,不然就会发生证据无效的情况,对于新赋予的留置措施,更是需要谨慎又谨慎的使用,否则带来的后果影响会很严重。 当前,我国正快速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地方各级党委要牢牢把握领导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推进机构、职能、人员全面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探索监察委员会有效履职履责、执纪与执法相互衔接的实现路径,把改革蓝图转化为生动实践,使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纪检监察部门要明确转隶后的法律职责定位,专司“党内监督、依法执纪、依法监察”,集中精力管好党纪政纪,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进行起诉。要严格依法查办案件,遵循依纪依法、安全文明的办案原则,对信访、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审理、执行等各环节,做到依法处置、有案必查、查实必纠。各级纪委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后,既执纪又执法,责任重大,面临的考验也在增加,纪检监察机关要敢于刀刃向内,进一步强化自我监督,严格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加强过程检查和督促办理,对纪检监察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要从严处理,以实际行动回应党和人民。 在党和国家取得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趋势之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历史长途之中,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是必然的手段。这也急需新时代的纪检监察干部培养法纪信仰,形成依法办事、遇事找法的思维习惯和工作方式;也需要我国健全法规体系,加强党内立法的顶层设计,确保党内法规和管党治党的实际需要协调,各个具体法规之间相配套;更需要增强法治影响力,对违反法及法规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坚决制止,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违纪违法“害群之马”要零容忍,确保影响力之深,将一切红线的行为,肃清在思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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