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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纪念1.24事件中逝世的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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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0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命关天,每个人都应追责!
手机网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0-3-31 17:42


        2020年3月31日上午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谭法官二审审理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120指挥中心不调度120救护车案进行开庭质证到中午12点35分后说,本案案情看似简单,但案情重大,因为涉及到全国医疗机构医疗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合议庭合议后可能还要组织再次开庭公开审理!市人民医院代理律师说 如果广安市卫健委、广安市人民医院败诉,最后又如何结局?参与该案行政诉讼二审书面审理未开庭枉法裁判的法官,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行政庭长最近被免职和免去审判员后。再加上舆论监督,让人民法院和法官枉法裁判的胆子要小些了吧!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院长郑治)等司法部门关注此重大案件。

                                                    (2020)川16民终161号案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第一、本案中,上诉人是基层首诊医疗机构,非从事院前急救的医疗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拨打120向上级医院对急危重患者进行转诊属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也是为了确保急危重患者的生命安全。上诉人拨打120,还有患方与上诉人签订的拨打120知情同意书,已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第二、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及时转诊急危重患者,因基层医疗机构没有急救专业资格的医护人员,也没有救护车或120救护车,因此,基层医疗机构也不是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急危重患者到达120网络医院属于院前医疗急救,也只能拨打120进行转诊,广安市120指挥中心也应该依法调度广安区人民的120救护车进行出诊急救转运。除120外的任何人员或车辆对急危重患者转诊都要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的规定。 第三、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4月15日《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及解读、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明确院前医疗急救的定义“院前医疗急救: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院内救治前,在医院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为主的医疗服务。”,显然 ,基层医疗机构遇到急危重患者,患者没有到达医院急诊科内,拨打120调度救护车属院前医疗急救,广安市120指挥中心依法及时调度广安区人民医院的120救护车。因此,广安区人民法院歪曲理解、断章取义《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广安区人民法院故意枉法裁判,并且该裁定书载明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广安区人民法院洪鲜等法官把《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修改了。正确理解《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也可以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做出明确解释。依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4月15日《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及解读、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明确院前医疗急救的定义“院前医疗急救: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院内救治前,在医院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为主的医疗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9月26日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院前急救机构与医院急诊科患者病情交接单》的通告(国卫通〔2018〕22号)的规定,只要学了语文就知道从语法的主谓宾定状讲,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这些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不可能把急危重患者送到诊所、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因此,这条法规条款中的医疗机构不是诊所、村卫生室等非120网络医院,而是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即120网络医院。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只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区人民医院,而不适用于上诉人,因为上诉人不是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上诉人正确理解法条,不要断章取义,歧义理解法条。就如违法的医生把药品说明书载明只能女人吃的堕胎药开给所有人吃,难道枉法的法官也可以继续把只能女人吃的堕胎药开给所有人吃吗?难道广安区人民法院洪鲜等法官的语文没有学好吗?四川省卫健委、广安市卫健委都明确书面答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拨打120,并且没有法规禁止上诉人拨打120进行急危重患者转诊,难道广安区人民法院可以违法判决上诉人不能拨打120进行急危重患者转诊的诉讼请求吗?并且上诉人现在拨打广安120,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就马上调度120救护车。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还有院前医疗急救规范,对什么是院前医疗急救讲得很清楚。不相信这些法官歪曲理解法规就可以危害基层医疗机构(非120网络医院)的医疗安全和患者的生命安全。不相信这些法规唤不醒这些枉法的法官。3.27事件的行政诉讼还在省高院再审,难道还要把3.27事件的民事诉讼搞个省高院再审吗?《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及院前医疗急救规范里明确规定:在患者没到达120网络医院的急诊科之前都属院前医疗急救。难道这些法官学不懂法规吗?前锋区人民法院在该案行政诉讼裁定书中载明前锋区人民法院2019年3.27事件一审裁定(2019)川1603行初171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案号为(2019)川16行终132号驳回起诉。上诉人认为前锋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基层医疗医疗机构(非120网络医院)不能拨打120属枉法裁判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已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院已立案再审案号为(2019)川行申1501号,审限届满日期:2020-05-1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人为依法维护基层医疗机构(非120网络医院)急危重患者转诊的合法权益,本案从起诉,再到一审审理判决,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医疗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人民法院、卫生行政管理机关、120急救指挥中心、120网络医院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基层医疗机构遇到急危重患者拨打120的转诊撞回无路可投、无路可诉,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像患者唐某一样进入天堂,甚至包括在审各位及各位的亲属,谁也不能幸免。本案程序严重违法。各位法官坐在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无一不需要法律上的授权,如果没有程序法上的授权,今天的二审将寸步难行。法官应该如同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一样,尊重法定程序,尊重法规的逻辑、适用范围、依照程序法来。根据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治的提名,免去:李 勇的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听说李某身体不好,如果哪一天他患病走到诊所时不能言语要命了,按照他的裁定诊所不能拨打120调度120救护车,不知他如何才能到120网络医院或是等死?对于这种既定结果的判决面前,似乎上诉人是无力的,然后,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此案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法治虽然也许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谢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                              






                                                         上诉人:基层医疗机构                                
            
                                                         2020年3月31日星期二
狄仁杰(匿名发布)
狄仁杰(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3-31 17:47
广安卫健系拿了8万元给基层医疗机构,至今未依法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的转诊制度,广安卫生健康系主要领导该下课了
曹操(匿名发布)
曹操(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4-1 09:14
汤、代该下课了
成吉思汗(匿名发布)
成吉思汗(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4-2 15:00
管理混乱,必须依法问责
貂蝉(匿名发布)
貂蝉(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4-3 20:16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一:广安区卫生健康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1301008778490F,法定代表人,李黎,地址:广安区洪州大道西段8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二: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300MB19117623,法定代表人,汤才勇,地址:广安市公园街168号,联系电话:*。
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广安区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014522579742法定代表人:王月成,任院长职务。地址:广安区民康街1号,联系电话:*.
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120指挥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00458612033M,法定代表人,王光林(实已离职1年),实为党委书记付茂军主持工作,广安市广安区城南滨河路四段1号,联系电话:*。   
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广安市中医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00595056192U,法定代表人:颜家渝,地址:广安区翠屏路1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第一、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前锋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26日做出的(2020)川1603行初116号裁定书并依法做出裁判;
第二、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上诉人一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于2019年11月21日给上诉人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诉广安区人民医院的回复并责令被上诉人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上诉人二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3月4日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卫复决(2020)1号;
第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前锋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26日做出的(2020)川1603行初116号裁定书适用法规错误:
第一、本案中,上诉人是基层首诊医疗机构,非从事院前急救的医疗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拨打120向上级医院对急危重患者进行转诊属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也是为了确保急危重患者的生命安全。上诉人拨打120,120指挥中心也调度了120网络医院广安区人民医院出诊,已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1.24事件发生后,广安卫健系通过律师向上诉人支付了8万元补偿金,上诉人代广安区人民医院向患方支付了21万元补偿金。上诉人为了维护转诊的合法权益向卫生行政机关投诉,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有法定的利害关系。
第二、广安某某诊所应当依法及时转诊急危重患者,因广安某某诊所没有急救专业资格的医护人员,也没有救护车或120救护车,因此,广安某某诊所也不是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急危重患者到达120网络医院属于院前医疗急救,也只能拨打120进行转诊,广安市120指挥中心也调度了广安区人民的120救护车进行出诊。除120外的任何人员或车辆对急危重患者转诊都要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的规定。
第三、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4月15日《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及解读、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明确院前医疗急救的定义“院前医疗急救: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院内救治前,在医院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为主的医疗服务。”,显然 ,广安某某诊所遇到急危重患者,患者没有到达医院急诊科内,拨打120调度救护车属院前医疗急救,广安市120指挥中心依法及时调度了广安区人民医院的120救护车。因此,前锋区人民法院歪曲理解、断章取义《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前锋区人民法院故意枉法裁判,并且该裁定书载明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前锋区人民法院程刚等法官把《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修改了。正确理解《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也可以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做出明确解释。依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4月15日《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及解读、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明确院前医疗急救的定义“院前医疗急救: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院内救治前,在医院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为主的医疗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9月26日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院前急救机构与医院急诊科患者病情交接单》的通告(国卫通〔2018〕22号)的规定,只要学了语文就知道从语法的主谓宾定状讲,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这些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不可能把急危重患者送到诊所、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因此,这条法规条款中的医疗机构不是诊所、村卫生室等非120网络医院,而是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即120网络医院,并且是能救治的120网络医院。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只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区人民医院,而不适用于上诉人,因为上诉人、广安市中医医院在2018年1月24日均不是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前锋区人民法院、广安区卫生健康局正确理解法条,不要断章取义,歧义理解法条。就如违法的医生把药品说明书载明只能女人吃的堕胎药开给所有人吃,难道枉法的法官也可以继续把只能女人吃的堕胎药开给所有人吃吗?难道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代君万、程刚等法官的语文没有学好吗?
四川省卫健委、广安市卫健委都明确书面答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拨打120,并且没有法规禁止上诉人拨打120进行急危重患者转诊,难道前锋区人民法院可以违法裁定上诉人不能拨打120进行急危重患者转诊吗?并且现在拨打广安120,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就马上调度120救护车。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还有院前医疗急救规范,对什么是院前医疗急救讲得很清楚。不相信这些法官歪曲理解法规就可以危害基层医疗机构(非120网络医院)的医疗安全和患者的生命安全。不相信这些法规唤不醒这些枉法的法官。3.27事件还在省高院再审,难道还要把1.24事件搞个省高院再审吗?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及院前医疗急救规范里明确规定:在患者没到达120网络医院的急诊科之前都属院前医疗急救。难道这些法官学不懂法规吗?不过这个也笑话了。广安市卫健委行政复议了,说明有起诉权。前锋区人民法院裁定不能起诉,绑架了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安区卫生健康局等全国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法官枉法还是非常牛逼呢?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人为依法维护基层医疗机构(非120网络医院)急危重患者转诊的合法权益,本案从投诉,再到行政复议,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审判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人民法院、卫生行政管理机关、120急救指挥中心、120网络医院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基层医疗机构(非120网络医院)遇到急危重患者拨打120的转诊撞回无路可投、无路可诉,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像患者唐某一样进入天堂,甚至包括在审各位及各位的亲属,谁也不能幸免。本案程序严重违法。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上诉人及上诉的当事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书信向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多次投诉,至今未见立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立案(受理)通知书,我们只是强调,这样的不开庭审理、裁定一点合法性都没有。合议庭做出的任何裁定,都将是枉法裁判,为历史所耻笑,同时,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位法官坐在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无一不需要法律上的授权,如果没有程序法上的授权,今天的二审将寸步难行。法官应该如同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一样,尊重法定程序,尊重法规的逻辑、适用范围、依照程序法来。根据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治的提名,免去:李 勇的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听说李某身体不好,如果哪一天他患病走到诊所时不能言语要命了,按照他的裁定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不能拨打120,不知他如何才能到120网络医院或是等死?对于这种既定结果的裁定面前,似乎上诉人是无力的,然后,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此案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法治虽然也许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谢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未开庭就裁定,前锋区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
2019年3.27事件与2018年的1.24事件(本案)没有关联性,并且事件发展的程序、逻辑也完全不一样,因此,前锋区人民法院在该案裁定书中载明前锋区人民法院2019年3.27事件一审裁定(2019)川1603行初171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案号为(2019)川16行终132号驳回起诉。上诉人认为前锋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基层医疗医疗机构(非120网络医院)不能拨打120属枉法裁判,已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院已立案再审案号为(2019)川行申1501号,审限届满日期:2020-05-11。2018年5月21日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调查告知书是信访事项告知书,不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依法起诉。与本次投诉申请书中投诉对象、诉求完全不一样。因此,本案裁定书载明这些不相关的内容,纯属胡言乱语。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李勇、叶官清、冯烈钢等法官在审理上诉人的行政案件存在枉法裁判,请二审审理此案时,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李勇、叶官清、冯烈钢等法官应当依法回避。
本案的相关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遇到急危重患者唐某拨打120,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也认可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拨打120”,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二)目标任务。……——基层首诊。坚持群众自愿、政策引导,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优化门急诊服务流程,保证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把门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要内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首诊负责制度 (一)定义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二)基本要求 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定义  (一)指为控制病情、挽救生命,对急危重患者进行抢救并对抢救流程进行规范的制度。(二)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急危重患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病情危重,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抢救资源配置与紧急调配的机制,确保各单元抢救设备和药品可用。建立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急危重患者优先救治。医疗机构应当为非本机构诊疗范围内的急危重患者的转诊提供必要的帮助。”、广安某某诊所应当依法及时转诊急危重患者,因广安某某诊所没有急救专业资格的医护人员,也没有救护车或120救护车,因此,广安某某诊所也不是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急危重患者到达120网络医院属于院前医疗急救,也只能拨打120进行转诊,除120外的任何人员或车辆对急危重患者转诊都要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等规定。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4月15日《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及解读、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明确院前医疗急救的定义“院前医疗急救: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院内救治前,在医院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为主的医疗服务”。显然 ,广安某某诊所遇到急危重患者并有患者或患者亲属同意广安某某诊所拨打120调度救护车转诊到能救治的120网络医院属院前医疗急救,广安市120指挥中心依法理应及时调度120救护车,接到指令的120网络医院广安区人民医院也应该依法把急危重患者唐某进行急救和转运到能救治的120网络医院急诊科,但因广安市120指挥中心调度的120网络医院广安区人民医院到达广安某某诊所门外擅自逃跑,导致急危重患者唐某延误20多分钟得不到依法及时救治而死亡,并且广安区人民医院第一次出诊到广安某某诊所门外没有院前医疗急救出诊记录。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广安市急救中心、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及120网络医院广安区人民医院未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及解读、《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发布时间: 2014-10-10《院前医疗急救基本数据集》发布时间: 2017-07-27等法规规范的规定,至今未得到依法查处和整改。
显然,被上诉人一回复告知申请人“未发现广安区人民医院及其医师邓先康、护士胡美艳在2018年1月24日按照120指挥中心指令出诊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并且没有告知行政救济途径,是程序违法,事实证据不清楚,无法规条款属适用法规错误,因此,人民法院应予以撤销被上诉人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被上诉人二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3月4日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川卫复决(2020)1号认为:“广安区人民医院第一次到达广安某某诊所后,发现某某诊所拨打120的目的是要求为其进行院内转诊,且当时已有广安市中医医院医务人员在其诊所内抢救患者,广安市中医医院120急救车及其医务人员先前到达,表明广安市中医医院已经与患者唐某建立了医患关系。120属国家公共资源,不应长时间的停留和等待。广安区人民医院120救护车到达后离开并无不当。”,缺乏广安区人民医院擅自离开的书面证据,缺乏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同意离开的证据,并且也缺乏法规依据,因此,被上诉人二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3月4日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川卫复决(2020)1号事实证据不清楚,无法规条款属适用法规错误。
被上诉人二列出符合《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才列出法规条款帮忙。但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引用半句条款也属适用法规错误。
依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4月15日《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及解读、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明确院前医疗急救的定义“院前医疗急救: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院内救治前,在医院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为主的医疗服务”。显然 ,广安某某诊所遇到急危重患者并有患者或患者亲属同意广安某某诊所拨打120调度救护车转诊到能救治的120网络医院属院前医疗急救,广安市120指挥中心依法理应及时调度120救护车,接到指令的120网络医院广安区人民医院也应该依法及时把急危重患者唐某进行急救和转运到能救治的120网络医院急诊科,但因广安市120指挥中心调度的120网络医院广安区人民医院到达广安某某诊所门外擅自逃跑,导致急危重患者唐某延误20多分钟得不到依法及时救治而死亡,并且广安区人民医院第一次出诊到广安某某诊所门外没有院前医疗急救出诊记录。本案中急危重患者唐某还在诊所,并非在医院,虽然有广安市中医医院医务人员在参与会诊,但广安市中医医院在2018年1月24日非120网络医院,在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8年2月1日印制的广市卫发(2018)12号文件,文件名为: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确认广安市中医医院为120院前急救网络医院有关事宜的通知已明确,并且明确广安某某诊所的位置还是广安区人民医院院前医疗急救的法定区域。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也莫法进行院前医疗急救转运。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一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于2019年11月21日给上诉人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诉广安区人民医院的回复没有投诉受理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没有告知行政救济途径,是程序违法,事实证据不清楚,无法规条款属适用法规错误,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求,确保四川省8000万人民甚至全国14亿人民的生命安全和上万家基层医疗医疗机构(非120网络医院)的医疗安全,确保全国的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谢谢!
此致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法定代表人:某

2020年4月2日
达摩(匿名发布)
达摩(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4-4 10:20
默哀!汤才勇、代联波、李黎等人默哀了吗
后羿(匿名发布)
后羿(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4-5 08:50
践踏法规
关羽(匿名发布)
关羽(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4-6 10:36
纪念舍生忘死的医务人员

2020年初开始的冠状病毒灾难目前已经波及全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很多无辜的生命在很短的时间内消失,有些甚至整个家庭遭遇灭门之灾。此时,不少医务工作者舍生忘死,冒着生命危险,迅速赶赴防疫第一线,把一个个新冠病毒患者从死神手中夺了回来,不少医务人员牺牲在了工作岗位上。一个叫李文亮的医生,他被称为这场灾难的“吹哨人”,他很早就提醒大家注意防范病毒,不料被朝庭视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乱源,定性为“造谣”者遭受警方训诫,差点被开除工作,甚至还被官媒铺天盖地的批判,遭受如此巨大冤屈却仍然战斗在防疫第一线,直到最后献出生命。这些医务人员对社会的贡献,不亚于战争年代保家卫国而冲锋陷阵的战士,他们永远值得我们纪念。




纪念那些坚持思想独立和争取平等自由的先烈


在中华民族近百年的历史中,很多人并不是为了追求个人幸福,而是追求真理,追求自由平等的民主权力,有的仅仅是为了保持自己的思想独立,坚持说真话,拒绝说假话,拒绝迷信君王,为此还付出了宝贵的生命。其中有一个叫张志新的女性,她牺牲在1975年的清明节。张志新,生前系辽宁省委宣传部干事,“文大”期间,面对着国家的混乱局面,她独立思考,对“四人帮”所推行的极“左”路线进行了坚决的抵制和批判,对毛XX在这个历史阶段的“左”的错误有深入的剖析。1969年9月24日,张志新被扣上“现行反革命分子”的帽子进行批斗,之后被捕入狱,被判处无期徒刑。在监狱里,她尽管受到非人的折磨,但仍不肯认罪。1975年4月4日,张志新被处决,为了避免她死前呼喊口号,监管人员惨无人道地用一把手术刀切断了她的喉管。1979年3月31日,辽宁省委召开大会为张志新平反昭雪,追认张志新为烈士,并号召全体党员、革命者向张志新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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