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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南充市城管局看一看嘉陵区城管执法大队回复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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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楼顶众人皆知属于小区公有场所,然后嘉陵区城管局回复的是该地方属于顶楼业主的自家屋顶,图片中显示用很粗的不锈钢围了一大片面积还加了钥匙,嘉陵区城管回复的是没有建筑物和构物筑,明明有违规占用集体面积100平米左右,嘉陵区城管说只有一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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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8 02: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依据
来一起看一看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相关案例


1.未经楼房全体业主同意,任何擅自处理和改变楼房顶端使用权的行为,均构成对业主权益的妨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侯利敏与梅州市艺之林广告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物权法规定的建筑区划内公共空间的权利归属原则,突出了业主权益的保护,限制了他人擅自处理和改变公共区域用途的行为。以自然物理属性和功能用途来看,楼房的全体业主对楼房的顶端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未经楼房全体业主同意,任何擅自处理和改变楼房顶端使用权的行为,均构成对业主权益的妨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号:(2008)梅中法民一终字第24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14期

2.将建筑物共用部分天台占为己用并影响到其他共有业主生活的,其他业主可要求该业主将建筑物共用部分恢复原状——马文新诉洪文胜、李琼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天台、走廊设计的主要功能是作为整幢楼宇的消防使用,这种特殊功能决定了它是整幢楼宇的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共同使用,业主私自将天台设置为“私家花园”、从而独占使用及占有部分共用走廊的行为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应停止占用诉争天台及走廊并对相关部分恢复原状。


发表于 2018-4-8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政府有关部门在办事过程中懒于执法,处理方式息事宁人。
发表于 2018-4-8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违建城管基本都不得管

发表于 2018-4-8 10: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4-8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拆,公共用地

发表于 2018-4-8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见不平一声吼

发表于 2018-4-8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29836442 发表于 2018-4-8 10:37
小区范畴,城管不知道有没有执法权

你去查查城管有没有管理权

发表于 2018-4-8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和稀泥。
城管理由站不住脚。

发表于 2018-4-9 06: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房顶拿不出产权证就是公有的

发表于 2018-4-11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拆除

发表于 2018-4-11 12: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居你好:干净舒适的生活环境是我们共同向往的。追求品质生活是应该的吧!。我家住顶楼,把我楼顶进行了一系列防水及环境处理。大家就愿意看到脏乱差?如果楼顶漏水了,造成的损失谁来负责?谁来买单?当然随时欢迎你到楼顶来户外活动。(我也提供一张照片大家共鉴)

发表于 2018-4-11 13: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居你好:干净舒适的生活环境是我们共同向往的。追求品质生活是应该的吧!。我家住顶楼,把我楼顶进行了一系列防水及环境处理。大家就愿意看到脏乱差?如果楼顶漏水了,造成的损失谁来负责?谁来买单?当然随时欢迎你到楼顶来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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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1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共区域不该个人单独占用。

发表于 2018-4-11 18: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4-11 21: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年保修期内由开发商负责,过保以后由物业负责,但你不能以房顶漏水为由圈地占为己有,这是公共面积,除非你有楼顶的产权证
 楼主| 发表于 2018-4-19 23: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要搞违法建设,不要搞违法占地,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版主:麻烦你把城管叫出来理论理论,喊他们背一背书,什么是《物权法》
 楼主| 发表于 2018-4-19 23: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心川军! 发表于 2018-4-11 12:45
领居你好:干净舒适的生活环境是我们共同向往的。追求品质生活是应该的吧!。我家住顶楼,把我楼顶进行了一 ...

五年保修期内由开发商负责,过保以后由物业负责,但你不能以房顶漏水为由圈地占为己有,这是公共面积,除非你有楼顶的产权证

发表于 2018-4-20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坚决拆除违建

发表于 2018-4-20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哎。。。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都是邻居搞得个上纲上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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