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等4个食品大类共计171批次样品。 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63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
茂县农贸市场F幢4号的卤猪嘴、自贡市高新区汇东路63号的散装冷吃兔,均被检出亚硝酸盐。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2012年发布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资料显示,亚硝酸盐外观及滋味都与食盐相似,由亚硝酸盐引起食物中毒的机率较高,食入0.3~0.5克的亚硝酸盐即可引起中毒,3克导致死亡。
对上述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核查处置,责令违法生产经营者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彻查问题原因并全面整改。自贡、绵阳、遂宁、南充、宜宾、阿坝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2018年7月4日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提示: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