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识贫”“定贫”程序的规范化建设。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亦应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扶贫对象识别、确定管理机制,建立全国农村扶贫信息开放系统。按照“县为单位、分级负责、精准识别”的原则,采取“群众评议、公告公示、抽查检验、实地调查”办法,自下而上,筛选确定贫困户、贫困村、贫困乡,建档立卡,确保识别出的扶贫对象真实、准确。
二是把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与推进扶贫工作紧密结合。通过建设高素质的村级班子,保证“识贫”“荐贫”公开、公正、公平。
三是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应根据实际,建立当地的贫困评价标准,筛选扶贫对象,实行有针对性的“滴灌”式扶贫,以推动实现全面的共同富裕。
四是实行扶贫工作动态管理,建立科学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定期实地考评扶贫对象发展情况,了解社会贫富变化动态,让已经富起来的尽快脱帽出列,让需要帮扶的对象及时入列。
五是把扶贫工作运行纳入法治轨道。对识贫、定贫工作实行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套取利益的个人和组织,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确保扶贫工作精准到位,让真正需要帮扶的人民群众享受到国家政策的阳光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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