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17〕29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65********,汉族,大学本科,原南部县**小学**乡小学校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住南部县**幢**单元1501。
本案由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二次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南部县大堰乡小学在风貌改造及基础建设等项目期间,该校校长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承建人严某某10万元(人民币,下同)好处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南部县大堰乡小学风貌改造及基建工程,中标价690余万元。中标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人祝某与大堰乡小学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之后,被告人杨某某获知大堰乡小学项目由祝某与严某某挂靠的公司承包修建。同年12月,严某某找到被告人杨某某,希望杨某某在工程建设中对其关照。不久,严某某约杨某某在南部县新世纪广场见面,将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现金装在袋子里,并交给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多次推辞后收下。被告人杨某某回家后清点了袋子里的现金,共计10万元。之后,被告人杨某某从该笔受贿款中拿出1.5万,为了感谢南部县教育局相关领导对该项目的关照与支持,以单位的名义送给了相关人员,并将此事告知单位出纳人员作为上交费用,不再在单位作为报账处理。该笔1.5万元应当认定为被告人杨某某所收财物及时上交单位,应当予以扣减犯罪数额,故认定其受贿数额为8.5万元。
2017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得知梅家乡小学校长张某某因学校基建问题被检察机关调查后,联系严某某,于3月22日将收受的10万元钱退还于严某某,严明春于2017年3月27日将该笔10万元赃款上缴到南部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3月24日上午,杨某某主动到南部县教育局纪委,交代了自己收受严某某10万元好处费的事情。同日下午,杨某某到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到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收受严某某1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被告人杨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南部县公安局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查账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因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柴 颖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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