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争议之二是绵阳市公安局复议程序是否合法,复议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本案中,绵阳市公安局的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完全可以看出其行政复议程序存在多项严重违法。
1、行政复议案卷内无行政复议人员组成名单,无证据证明有行政复议人员、无证据证明复议人员具备审理案件资格。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2、复议案卷材料内无三台县公安局提交的证据。绵阳市公安局认为无需对三台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综上,绵阳市公安局以其对原行政行为无需合法性承担证责任无法律依据,举证责任和实施举证行为是两个概念,绵阳市公安局将其混为一谈,明显属于对法律条款的曲解。在此,原告要感谢本案审判长周晓龙为查明事实对两被告进行的一个询问,并将询问内容进行了记录。审判长问,在复议期间,第一被告是否将所有证据提交了,针对此问题,第一被告没有回答,被二被告回答提交了。同时明确表示第一被告在复议期间向其提供的证据未向法庭提交。是否提交证据应当有证据证明。我想三台县公安局、绵阳市公安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3、绵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案卷内无案件审查人、无案件审查意见、无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记录,严重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4、绵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绵阳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的是《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一项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被告绵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三台县公安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系根据查证后得出的结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作出了绵公复(2017)14号行政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驳回原告申请属实体驳回,意味着绵阳市公安局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全面审查!请问绵阳市公安局,三台县公安局将实体存在的信息,以无法确定违法事实事存在不予回复,其依据的是《信息公开条例》哪条哪款?贵局认定三台县公安局处置违法嫌疑人投案,不对投案人进行调查,不向投案人收集固定证据,就否认客观存在的投案人报警宣称的事实,是如何达到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的?
5、绵阳市公安局复议决定遗漏了原告请求确认三台县公安局处置原告报警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请求。三台县公安局处置原告报警行政行为与是否依法公开了涉案信息息息相关,不可分割。依法应当确认三台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对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