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3314|评论: 4

[群众呼声] 绵阳锦旗哥建议三台县公安局相关责任人员进市三医院视察工作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4-14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答辩词
江油市人民法院:

    原告诉三台县公安局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处置原告报警不作为、要求撤销绵阳市公安局绵公复决字(2017)14号行政复议决定的(2018)川0781行初12号一案,于2018年4月10日在贵院第七审判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充分感受到了本案审判长周晓龙高超的驾驭庭审的能力,对其不依法免纠正除被告绵阳市公安局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依法出庭应诉,仍委托三个工作人出庭应诉,明显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的行为也能表示理解,为了让贵院查明案件争议事实、依法公正的审理案件,原告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参考。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被告三台县公安局是否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原告认为否,因为三台县公安局提供给法庭的报警登记表、情况说明、视频证据等信息明显属于原告申请公开的报警记录、处警记录信息指向,碑申请信息客观存在的事实明显与三台县公安局信息公开回复的没有自相矛盾。因为存在的政府信息不能回复说没有,针对存在、不存在的政府信息,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固定的回复方式, 其原文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针对上述法律规定,三台县公安局针对制作保存的“报警登记表、情况说明、视频等信息”在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后,首先应当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通过三台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可见,其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上述证据、就能证明上述证据属于公开范围。故其回复明显违法。而就算三台县公安局要颠倒黑白,把有说成没有,那其最起码犯了两个错误,一是在回复是应该说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二是在诉讼过程中不应当出示报警登记表、情况说明、视频等证据,故三台县公安局明知有权也不可任性的情况下,作出上述行为明显属于思维混乱所致,原告建议三台县公安局的相关责任人员应该进绵阳市三医院看看了!
未完待续!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8-4-14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的争议之二是绵阳市公安局复议程序是否合法,复议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本案中,绵阳市公安局的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完全可以看出其行政复议程序存在多项严重违法。
1、行政复议案卷内无行政复议人员组成名单,无证据证明有行政复议人员、无证据证明复议人员具备审理案件资格。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2、复议案卷材料内无三台县公安局提交的证据。绵阳市公安局认为无需对三台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综上,绵阳市公安局以其对原行政行为无需合法性承担证责任无法律依据,举证责任和实施举证行为是两个概念,绵阳市公安局将其混为一谈,明显属于对法律条款的曲解。在此,原告要感谢本案审判长周晓龙为查明事实对两被告进行的一个询问,并将询问内容进行了记录。审判长问,在复议期间,第一被告是否将所有证据提交了,针对此问题,第一被告没有回答,被二被告回答提交了。同时明确表示第一被告在复议期间向其提供的证据未向法庭提交。是否提交证据应当有证据证明。我想三台县公安局、绵阳市公安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3、绵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案卷内无案件审查人、无案件审查意见、无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记录,严重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4、绵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绵阳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的是《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一项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被告绵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三台县公安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系根据查证后得出的结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作出了绵公复(2017)14号行政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驳回原告申请属实体驳回,意味着绵阳市公安局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全面审查!请问绵阳市公安局,三台县公安局将实体存在的信息,以无法确定违法事实事存在不予回复,其依据的是《信息公开条例》哪条哪款?贵局认定三台县公安局处置违法嫌疑人投案,不对投案人进行调查,不向投案人收集固定证据,就否认客观存在的投案人报警宣称的事实,是如何达到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的?
5、绵阳市公安局复议决定遗漏了原告请求确认三台县公安局处置原告报警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请求。三台县公安局处置原告报警行政行为与是否依法公开了涉案信息息息相关,不可分割。依法应当确认三台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对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

 楼主| 发表于 2018-4-15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锦旗哥建议三台县公安局相关责任人员到市三医院视察工作!
绵阳锦旗哥冯勇军  2018-04-15 07:54:35
依法维权倒逼三台县公安局依法行政!


                                                                    答辩状

​江油市人民法院:

        原告绵阳锦旗哥诉三台县公安局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处置原告报警不作为、要求撤销绵阳市公安局绵公复决字(2017)14号行政复议决定的(2018)川0781行初12号一案,于2018年4月10日在贵院第七审判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充分感受到了本案审判长周晓龙高超的驾驭庭审的能力,庭审中,被告绵阳市公安局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依法出庭应诉,却委托三个工作人出庭应诉,明显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审判长不依法免除其中一人的代理资格,原告也能表示理解,为了让贵院查明案件争议事实、依法公正的审理案件,原告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参考。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被告三台县公安局是否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原告认为否,因为三台县公安局提供给法庭的报警登记表、情况说明、视频证据等明显属于原告申请公开的报警记录、处警记录信息指向,原告申请信息客观存在的事实明显与三台县公安局信息公开回复的没有自相矛盾。因为存在的政府信息不能回复说没有,针对存在、不存在的政府信息,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固定的回复方式, 其原文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针对上述法律规定,三台县公安局针对制作保存的“报警登记表、情况说明、视频等信息”在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后,首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通过三台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可见,其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上述证据、就能证明上述证据属于公开范围。故其回复明显违法。而就算三台县公安局要颠倒黑白,把有说成没有,那其针对原告的信息公开回复最起码犯了两个错误,一是在回复是应该说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二是在诉讼过程中不应当出示报警登记表、情况说明、视频等证据,因为出示就等于打自己耳光。故三台县公安局明知有权也不可任性的情况下,作出上述行为明显属于思维混乱所致,原告建议三台县公安局的相关责任人员应该进绵阳市三医院看看了!

未完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8-4-15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锦旗哥建议三台县公安局相关责任人员到市三医院视察工作!
绵阳锦旗哥冯勇军  2018-04-15 07:54:35
依法维权倒逼三台县公安局依法行政!


                                                                    答辩状

​江油市人民法院:

        原告绵阳锦旗哥诉三台县公安局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处置原告报警不作为、要求撤销绵阳市公安局绵公复决字(2017)14号行政复议决定的(2018)川0781行初12号一案,于2018年4月10日在贵院第七审判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充分感受到了本案审判长周晓龙高超的驾驭庭审的能力,庭审中,被告绵阳市公安局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依法出庭应诉,却委托三个工作人出庭应诉,明显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审判长不依法免除其中一人的代理资格,原告也能表示理解,为了让贵院查明案件争议事实、依法公正的审理案件,原告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参考。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被告三台县公安局是否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原告认为否,因为三台县公安局提供给法庭的报警登记表、情况说明、视频证据等明显属于原告申请公开的报警记录、处警记录信息指向,原告申请信息客观存在的事实明显与三台县公安局信息公开回复的没有自相矛盾。因为存在的政府信息不能回复说没有,针对存在、不存在的政府信息,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固定的回复方式, 其原文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针对上述法律规定,三台县公安局针对制作保存的“报警登记表、情况说明、视频等信息”在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后,首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通过三台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可见,其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上述证据、就能证明上述证据属于公开范围。故其回复明显违法。而就算三台县公安局要颠倒黑白,把有说成没有,那其针对原告的信息公开回复最起码犯了两个错误,一是在回复是应该说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二是在诉讼过程中不应当出示报警登记表、情况说明、视频等证据,因为出示就等于打自己耳光。故三台县公安局明知有权也不可任性的情况下,作出上述行为明显属于思维混乱所致,原告建议三台县公安局的相关责任人员应该进绵阳市三医院看看了!

未完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8-4-17 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台县公安局    请回应关切!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