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6902|评论: 0

重庆大足拉帮结派欺法,西山林场护林先进遭捕(转载)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4-19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11-10 13:39来源:中国新闻报 作者: 中国新闻报重庆报道(首席记者 万云成)
  【核心提示】 “拉帮结派”的危害到底有多大?发生在重庆市原大足县(现更名为大足区)一起公诉案件已发出了警示。日前,据大足区群众反映,西山林场的胡来同志本是林场极负责任且廉洁的场长、护林防火先进个人,却因官场腐败,怀疑不满场长被免成到处告状的内鬼,竟成为林业部门的眼中钉、肉中刺。为了报复,不惜“拉帮结派”草菅法律,毁证、隐瞒证据无所不用其及,让其不明不白地遭受三年牢狱之灾,刑法变成了迫害的工具。
  就职林场
  据了解,西山林场位于大足区东南边陲,坐落于巴岳山脉西侧,林场面积35000多亩,南北长110多华里,紧邻铜梁区、永川市,地跨大足境内的玉龙镇、龙水镇、邮亭镇、拾万镇四个镇。林场下设五个工区具体负责林场的森林管护、营林生产等工作。林场职工近百人,其主要经济来源是竹木销售收入。
  1988年毕业于四川省林业学校的胡来,分配到西山林场工作至今。期间,胡来自学行政管理专业专科、本科毕业,中共党员,曾任西山林场副场长、场长;技术职称从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到林业工程师,曾被重庆市林业局表彰为护林防火先进个人。2003年7月被免去西山林场场长职务,借用任大足县绿森林业监理站经理,2004年4月2日,被免去绿森林业监理站职务,回西山林场工作,没有任何任职。2004年4月19日因涉嫌2002年滥伐林木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逮捕,同年7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受到了开除党籍等党纪政纪处理。
  欲加之罪
  西山林场每年都有竹、木采伐计划,每月都在进行采伐,它是林场的一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就2002年来讲,林场有森林采伐限额指标1649立方米。当时胡来任场长,陈世彬、陈文武任副场长。副场长陈世彬分管林场采伐工作,分管采伐包括制定采伐计划、进行采伐规划、办理采伐许可证、负责监督检查验收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内容是相互联系的,衔接性很强。2002年林场的采伐工作都是陈世彬在操作,从制定计划到监督检查验收。
  据了解,负责具体采伐的是工区。林场没有专门的采伐人员,实际采伐人员是由工区组织社会闲散劳动力进行采伐,工区主任每月29日开会把采伐情况上报场部,由分管采伐的副场长陈世彬负责监督检查、验收。林场只有陈世彬一人在统计采伐量,因为监督检查验收必须要进行采伐量的核实。
  2002年下半年,西山林场因风灾产生了大量的风折木,分管采伐工作的陈世彬经过调查后,向林业局写了报告,办理了采伐许可证,并通知工区进行了采伐。
  有会议记录证明,胡来在会议上对采伐工作进行了严格强调,为何大足林业局林业公安科却指控胡来涉嫌滥伐林木?
  采伐计划是陈世彬拟定的(请见下面证据一,会议记录),陈世彬本人供述是他搞的采伐规划、2002年的所有采伐许可证是陈世彬办的(这有大足县人民检察的询问笔录)、监督检查验收有会议记录强调、林场制度为证和陈世彬本人供述。另外,还有胡来笔记本记录。这些证据是客观真实的。
   h1.jpg
  暗渡陈仓
  滥伐是怎样发现的? 2003年2月,大足县林业局林政股长到林场检查时发现林场采伐许可证办少了,产生了“滥伐”(采伐限额1649m3,而办证量只有1085 m3,没有办到三分之二;风折木即使是限额采伐指标用完了都是可以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的)。随后,林业公安对此进行了调查,查清楚了林场谁分管采伐以及滥伐的产生原因,即分管采伐的陈世彬没有去办证导致的。
  2003年3月底,陈世彬自动向林业局请求,经林业局领导同意后,办了一年的停薪留职。
  2003年4月,刘忠富任大足县林业局长,2003年6月,大足县林业局长刘忠富找胡来谈话,借调胡来到大足县绿森林业监理站工作。
  2003年7月,停薪留职时间未满的陈世彬任西山林场场长。
  官场腐败,陈世彬刑满不到三个月又被公示为副场 (请见下面证据二)

   h2.jpg
     h3.jpg

  何患无辞
  然而,胡来被借调到监理站工作,时任大足县林业局长刘忠富把胡来的工资分成两半,一半西山林场给,一半大足县林业局给,但大足县林业局应付的那一半却迟迟不发,好几个月竟得不到工资。当胡来讨要工资时,却得罪了局长刘忠富,并称:“你产生了滥伐,还想要工资……”其中,林业局长刘忠富还声称胡来在告他们,这让胡来非常诧异。
  据胡来介绍,原林业局长周中前曾叫他,到他办公室去,并劝胡来不要告。大足县林业局全体人员开会,局长刘忠富也在会上谈林业局的职工写信到处反映。重庆市林业局负责森林公园的领导肖鹏打电话对胡来说:刘局长说的,是你在告我们,因为下了你的场长不满,其他没有任何人会告。
  最让胡来感到不可思议的是,重庆市林业局纪检组长高承杰和吴修甫专程来大足找胡来谈话。谈话的内容概括为三点:第一、就是问胡来还想不想当场长。第二、告诉胡来,调他到监理站工作,是为了保护胡来,不让胡来犯罪。第三、告诉胡来林场产生的滥伐重庆市林业局不追究责任,劝胡来在监理站要好好工作。
  分管采伐工作的不清楚限额采伐文件,本身就是说谎。而且还拿到会议上进行了专门学习,这有会议记录为证。
  学习限额采伐文件的会议记录(请见下面证据三)。

   h4.jpg
  采伐和销售都是工区在进行,任何情况下都不影响陈世彬的监督检查,会议强调的清楚。
  陈世彬规划调查的,办的采伐证,会议上又有明确的强调,他却说谎没有管。
  (请见下面证据四)
  牢狱之灾
  由于大足县林业局领导、大足县委领导、重庆市林业局领导,都怀疑胡来在告状。一是告重庆市林业局领导到大足来吃喝,二是告西山森林公园申报。这就影响了大足与重庆市林业局领导之间的关系,影响了大足的投资环境,竟给胡来招来了飞来横祸。
  拉帮结派,草菅法律。2003年9月下旬左右,大足县林业局局长刘忠富叫公安科科长朱治平、副科长蔡兴德毁证。2004年4月12日大足县林业公安立案对西山林场滥伐进行调查。2004年4月19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涉嫌滥伐林木将胡来刑事拘留。5月14日对胡来执行逮捕。在公安干警毁证、检察机关隐瞒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又在调查中包庇陈世彬的犯罪行为,以足检刑诉(2004)字第98号起诉书,审理查明胡来组织、安排下属各工区砍伐就产生了滥伐为由提起公诉。7月9日,大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2004)足刑初字第168号判决书中捏造事实,对胡来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公安干警毁证
  没有立案之前,原大足县林业局林业公安科科长朱治平、副科长蔡兴德翻窗而入胡来林场办公室,非法毁掉了林场分工文件等,隐瞒陈世彬分管采伐的事实。陈世彬分管采伐的事实是233号判决书从新认定的。
  233号判决书关于认定陈世彬分管采伐的事实摘要如下:
  1、“大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时任大足县西山林场副场长的陈世彬分管林木采伐等工作”。
  2、“其辩护人提出的陈世彬未分管林木采伐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
  3、“本院认为:……西山林场滥伐林木,陈世彬作为分管副职……”。
  检察人员隐瞒证据
  在分工文件被毁的情况下,98号起诉书、168号判决书以及庭审中,隐瞒了两个关键的证据和一个重要的事实。
  1、隐瞒了林场制度。出现在233号判决书中所列证据“10、大足县西山林场综合管理责任制度”,其内容是:采伐设计、办理采伐许可证,由分管领导负责并交工区主任全面安排,工区管理人员全面实施。最后,按采伐设计安排,要求,由分管领导组织验收。该制度可以证明:谁在进行采伐设计、办证、监督检查验收,就说明谁在分管采伐,这是一个衔接性很强的工作。
  2、隐瞒了会议记录。出现在233号判决书中所列证据7中的(1)、(3)等,它是胡来在会议上严格制止滥伐的铁证。其中(3)强调得非常明确,“2002年9月11日林场全体人员会议上,其中一项内容为:请陈书记(即陈世彬)统计目前的采伐质量、数量,是否限额采伐,是否在采伐限额和时间内,强调两点:(1)、办好证。(2)、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采取措施”。详情见233号判决书。
  以上重要证据,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98号起诉书中没有该内容,也没有拿到庭上来质证,168号判决书档案卷中的庭审笔录没有记录。
  3、隐瞒了一个重要的事实:林场滥伐林木是在能够办证的情况下产生的。林场采伐限额1649立方米(有限额采伐文件作证),所办采伐许可证数量1085立方米,还没有办到三分之二。且2002年产生了风折木,即便是采伐限额指标用完了,都是可以申请办证的。也就是说,西山林场滥伐林木,是在能够办证的情况下产生的。
  根据233号判决书中的认定,陈世彬分管采伐工作。按照林场制度规定,依据会议记录中胡来的强调,以及能够办证这些重要物证可知:滥伐是分管采伐的副场长陈世彬产生的,不是胡来产生的。
  233号判决书中法院认定:“……陈世彬,在知道西山林场采伐已经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或未按许可证要求采伐的情况下,仍未尽职责加以制止或向领导提出,监督不力,放任采伐,致使西山林场滥伐林木……”。其中“或向领导提出”,这是隐瞒,说明陈世彬没有给胡来提出过滥伐林木之事,胡来是不知情的。根据林场制度规定和胡来在会议上的强调,陈世彬负责办证和监督检查,但他知道了不制止、不办证,还故意隐瞒,这种行为就是故意制造滥伐,是陈世彬的个人行为。
  陈世彬产生滥伐的铁证还有相当之多,调查人员视而不见,避开会议记录、林场制度这些客观,在调查中故意混淆是非,取了一些与滥伐毫无关联的证据和伪证。如:233号判决书中王中明的陈述,对比一下被告人陈世彬的供述,就知道王中明说的“西山林场是胡来和陈世彬两个人来办采伐许可证”是假的。在检察院调查陈世彬的询问笔录中,调查人员请陈世彬指出哪一张是胡来办的,陈世彬指不出来。王中明后面的陈述“经胡来审核,盖好公章”是作假证,王中明没有亲眼看到,怎么作这样的证?而且该内容与前面陈世彬所说的一字不差。只有一种解释,这是调查人员故意所为,故意弄些假证朝胡来头上推。这些事实不但不存在,而且没有丝毫的作用,滥伐不是审核产生的,也不是盖章产生的。
  陈文武的证词更是荒唐,什么胡来主管,谁分管不清楚。林场哪有主管,分管这样的分工方式。众多证据摆在面前,陈世彬在会议上 多次对采伐工作进行发言,陈文武作为一个副场长,怎么会不知道?
  据了解,陈世彬后来被判刑,并不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主动行为,而是胡来家人和胡来多次控告的结果。更难以想象的是,法院置《刑法》规定于不顾,对陈世彬非法减少法定刑期。(请见下面证据五)
  【经记者调查】西山林场只有陈世彬一人在统计采伐。自己分管的工作,安排了就去,没安排就不去,这是什么态度。胡来强调办好证,加强监督检查,做了吗?胡来在会上多次强调分管领导要做好自己分管工作。这样的人,刘中富还把他从停薪留职请回来任场长。
  【经记者调查】胡来在王中明处办的是木材运输证,林木检疫证。陈世彬自己供述采伐许可证是他办的,已经否定了王中明二个人一起去办证的说法。
  制度很明确,胡来有强调,任何人不会影响陈世彬的监督检查。陈世彬故意制造滥伐,只有他自己才清楚为什么不去办证,为什么隐瞒滥伐。
  调查人员没有询问陈世彬为什么不办证以及他当时统计的采伐量和办证量。怕去揭露陈世彬产生滥伐的本质。
  【经记者调查】陈世彬分管采伐,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为什么知道采伐超了不制止,不向领导提出?只有他自己清楚,他制造滥伐只是他的个人行为。

  枉法裁决
  168号判决书中检察机关指控胡来在组织、安排采伐就产生了滥伐。而233判决书认定了陈世彬分管采伐工作,根据《大足县西山林场综合管理责任制度》和陈世彬所做的具体工作,说明了陈世彬在组织、安排采伐(陈世彬的组织安排没有错误,产生滥伐的原因是他知道产生了滥伐不制止,隐瞒。还有更重要的证据显示,没有采伐许可证了,陈世彬还在安排采伐)。
  168号判决书中法院的审理查明意思是“胡来授意下属工区采伐就产生了滥伐”,这是无凭无据的。工区采伐是工区的职责,不需要胡来授意,工区是林场森林管护,营林生产的基本单元。更重要的是胡来没有授意工区滥伐林木。
  168号判决书中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足县西山林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来为本单位职工放发拖欠工资,竟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这是捏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滥伐是为了发放拖欠职工的工资。说明:采伐指标还未办到三分之二,还有近600立方米的可采伐指标。风折木即使是限额采伐指标用完了都是可以申请办证的;胡来在会议上作了办好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滥伐的强调;谁同意为发放职工的拖欠工资滥伐林木?什么时间同意的?找不到证据;陈世彬是制造滥伐的人,但他的供述和辩解也体现不出为职工发放拖欠工资。
  168号判决书中由于包庇陈世彬的犯罪事实,没有搞清滥伐是怎样产生的?胡乱编造了一些没有证据的东西,枉法判决。同时,还捏造了有胡来亲笔所写的认罪悔过书,以及会议记录是胡来制止滥伐林伐的铁证,说成是胡来产生滥伐的证据。另外,把没有拿到庭上来宣读、质证的会议记录写入了判决书的证据之中。
  伪造胡来签名的“认罪悔过书”(请见下面证据六)。
  再看看233号判决书,在已经明确陈世彬产生滥伐的情况下,然而,又歪曲事实,把胡来搞成主犯,陈世彬为从犯,主犯、从犯的依据何在?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只判了陈世彬一年缓刑。置法律于不顾,置公平正义于何处?这样的判刑没有原因吗?
  在未审判之前,重庆市一中院法官(律师的掮客)要求胡来家人拿钱去找大足法院领导吃喝,打通关系时,得到以下消息“不判胡来的刑,要得罪很多大足县领导,就是判缓刑都还要做很多工作”。
  胡来被莫明其妙的判刑后,曾找到大足县法院领导,对此,法院知情人士对此透露,你们这个案子都是窝倒得(意思是藏着的),都没有按标准判,要是重庆市林业局知道了,大足得不到工程资金。这背后是谁在幕后操纵?
  毁证、隐瞒证据,在调查中包庇陈世彬的犯罪事实,枉法判决,非法减少法定刑期,这不是巧合,而是拉帮结派欺法,人为操纵的结果。
  毁证得不到查处,错案得不到纠正
  本案当事人胡来在重庆市大渝网上多次报料朱治平、蔡兴德毁证的事实。其中,在《司法腐败,司法黑案,证据摆在面前,谁来管?》一文中,网址是http://tysurl.com/Hs5jnW相关部门的回复:蔡兴德:2011年9月23日对其行政警告处分,处分期为六个月;2013年11月22日对其开除党籍处分,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也就是说,蔡兴德因毁证已经受到了相应的处理。但蔡兴德受到的处理与毁证没有丝毫联系,纯属张冠李戴。
  168判决书是以胡来产生滥伐为前提作出的判决,判决的前提都错了。陈世彬故意制造滥伐,是陈世彬的个人行为。胡来没有支持,没有参与,而是在严格的制止滥伐的产生。
  毁证的事实摆在面前,胡来严格制止滥伐的事实摆在面前,陈世彬非法减少法定刑期的事实摆在面前,法律,究竟该怎么办?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35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