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捏造事实,涂改借条做成伪证据,帮凶律师违规收案,以不法方式影响法庭判案,最后,一桩利用法院来敲诈个人的案子披上合法的民间借贷纠纷外衣。
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原告证据逆天:
1)2012年11月1日的2万借条,借条原件被恶意修改过,而且庭审中原告也承认当天没借款事实,原告律师不知怎么活动的,最后坐实我借款2万。
2)2012年1月11日的8万借条,原告方以2013年1月11日借款为由起诉,法院纠正后,庭审记录下原告解释2012年1月11日的借条只是2012年到2013年的汇总记录,没有资金借款。可就是这张没有真实性的借条,原告律师能量爆棚,又成了我借款铁证。
3)我出示的收条,是唯一能证实的银行资金流动,可以证明前帐已清,也能论证再审的正确性,但所写金额与借条无关,不能用11.5万借条减去10万,如果对方又出示前帐已清前的借条,那邪还要胜正。
法院是仲裁机构,案情分析要参考律师的解释,但本案律师既然违规收案,扰乱法庭,又发表不当言论,还有以不当方式影响法庭判案的能量,蒙冤事小,但坏人坏事在律师保护我下一路绿灯必须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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