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偷走杨丰佐房屋地基90平方米?
复核申请书
安岳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员会: 申请人杨丰佐:男,生于1972年6月30日,汉族,农民,住石桥铺镇秀才村7组,联系电话15884234849。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生于1949年12月27日,退休职工,电话15984216745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安岳县房屋征收局2015年12月22日关于杨丰佐同志不服龙台发展区管委会信访答复问题的信访复查意见以下简称答复; 2、确认分配给杨丰佐房屋自建基础位置4-9-146一间的决定违法;撤销杨丰佐只享受自建房屋基础一间(约40平方米)的决定; 3、依照协议上认定的合法面积376.05 平方米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偿还杨丰佐或按照每平方米3096元标准对376.05 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政府收购。 事实理由:答复称:”经查,你申请统建还房的时间已过了龙台发展区管委会规定的时间期限,所以只能按原划地自建政策安置,你生产队在分配划地自建基础时,按你户籍人口留有自建基础一间,你可以修建还房“申请人认为答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2011年11月11日,甲方安岳县龙台发展区管理委员会与乙方杨丰佐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62号,下简称协议。协议第一条载明:“乙方同意将坐落在石桥铺镇秀才村七组的私有房屋进行拆迁。拆迁房屋总面积376.05平方米。依据乙方所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并经拆迁人员实地丈量和有权部门核实并认定其合法面积为376.06平方米,(砖混结构145.27平方米、砖木结构230.75平方米)。” 协议第二条第(一)项,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1、砖混结构145.27平方米X220元/平方米=31959.4元;2、砖木结构230.78平方米X180元/平方米=41540.4元。合计99687.81元. 协议第六条:实行统一拆迁,统一划门市由乙方自建。但是,该条并没有约定安置杨丰佐地基基础多少平方米。根据协议再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117条、第121条、第42条的相关规定,被拆迁人的物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即用益物权和房屋所有权两部分。根据《物权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财产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既然,杨丰佐有合法面积376.06平方米,宅基地面积130平方米,那么,拆迁人就应当偿还地基130平方米,房屋376.06平方米。再说,拆迁人以每平方米180元-220元补偿,拆迁房屋数年后政府才落实地基,建房成本价涨到每平方米1000元左右。杨丰佐没法建住房。拆除376.05平方米房屋只安置一间地基40平方米,有人悄悄地夺走了杨丰佐90平方米宅基地实属违法。四川省委政府(2005)12号文件规定:拆迁农民房屋,安置还房要对等略好。根据本强制规定,杨丰佐有权自主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拆迁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协议,应当遵循《民法通则》等价有偿的原则;应当按照《合同法》互易合同、公买公卖的原则。而今,房屋拆除多年,政府却答复只还40平方米地基实属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请求政府依法纠正。 此致 申请人杨丰佐2015年12月22日 附;房屋征收局回复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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