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17〕26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5********,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镇**村**组**号**号。2017年8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1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何某某,女,现年40岁。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下旬,被害人何某某因为自己的孩子要去二中读书,分数不够,便通过邱某某联系被告人郑某某,郑某某谎称自己认识南部县二中的代校长,便要求何某某拿一万钱去送给代校长。之后何某某将1万元钱当着邱某某、郭某某、赵某某的面拿给了郑某某,郑某某拿着这一万元钱到了泰和新居,谎称要将这一万元钱送到代校长的家里,并让其他四人在门口等候,郑某某便拿着钱到泰和新居小区去逛了一圈,便出来告知何某某事情办好了,代校长同意让何某某的小孩去二中读书。随后一直到开学,事情都没有办好。何某某便找到南部二中的代校长,代校长称并不认识郑某某,郑某某也没有送钱给自己。直到2017年案发后,郑某某及家人将一万元钱退还给何某某,取得了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何波
2017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96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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