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拒绝采信外国政府对该国法律的解读,那只可能是2种情况:你认为外国政府要么是蠢,要么在撒谎。”中国商务部 的代理律师 Carter Philips 的观点十分明确:美国法庭应对中方的法律解读予以尊重。
然而,美国司法部 律师 Brian Fletcher 却辩论称,上诉法庭对于外国政府的法律意见书采取的态度过于僵硬且过度尊重,他强调对外国政府法律意见书的采信不可以没有限制。美国司法部认为,美国法庭有足够多的渠道去了解外国法律。
美国原告企业代理律师 Michael Gottlieb 也表示,美国法院应该保留对即使是外国法律的解读权,完全遵循外国政府解读会增加美国企业遭受损失的风险,制造漏洞。Gottlieb 要求法官将案件发回第二巡回法庭重审。
大法官 Stephen Breyer 对于 美国司法部 所谓联邦第二巡回法庭“过度尊重”外国政府法律意见书的论述提出挑战。Breyer 表示,关键问题是术语的表达。“也许‘遵循合理的解读 ( defer to a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和‘尊重地遵循( respectful deference to )’之间存在区别,但那意味着什么呢?”Breyer 说,由于缺乏中国有关定价问题裁决的详尽材料,法庭很难决定法律意见书中哪些内容应该出于对主权的尊重而采信,哪些内容应该不予采纳。
首席大法官 John Roberts 也围绕应该如何“尊重”的问题发表意见。“尊重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权不同意,对吧?”他向被告律师 Jonathan Jacobson 提问说,“‘完全尊重’通常意味着对方要说‘你完全不知道你在说什么’。”Roberts 表示,是否或怎样“尊重”不应该成为问题核心,“尊重”外国政府和采信外国意见书不能简单划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