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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龙门阵] 保安买菜遇车祸算工伤?法院:与工作有关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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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8 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一名保安,在工作时间,因工作需要买菜做饭遭遇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昨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度成都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状况白皮书》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件,其中,这起有关工伤认定的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件令人关注。
  部门认定:申请工伤不符合条件
  男子黎某从2014年4月起,在某公司负责施工的国际社区项目建设工地从事门卫工作,月薪2200元。门卫室是两名保安一组,24小时不离人,黎某住在工地的工棚内,每日三餐由其自行购买煮制。
  2015年3月15日上午9时20分许,黎某到农贸市场购买菜、肉等生活用品后,步行返回其工作岗位途中遭遇车祸当场身亡。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由驾驶员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5年11月25日,黎某的配偶钟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同年12月24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钟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解释:买菜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对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界定“因公外出”和“工作原因”的标准,不能狭义机械理解,除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需要以及伤害后果是否与工作有较为直接的因果关系外,还要结合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和职工为完成工作所需的生活必须事项综合予以考虑。
  该案中,黎某工作的门卫室是两名保安一组,24小时不离人。两名保安一人值守,另一人买菜做饭,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门卫工作职责,是对门卫工作的合理分工。黎某住在工地的工棚内,每日三餐由其自行购买煮制,交通事故发生在其购买做饭所需原材料的合理地点范围内,买菜做饭是职工为解决合理必须的生理需要的行为,是门卫工作的合理延伸,应当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在此期间遭遇车祸应视同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故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案涉《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人社局对相关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成都晚报记者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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