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国家机关的宪法、法律地位,监察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察对象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提供了法理支撑。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从布局谋篇到落子成局,制度优势正释放为治理效能,把监督挺在前面,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装上了强劲的“发动机”。 监督对象全面覆盖。监察委与纪委合署办公,纪委与监察委第一职责都是监督,监督对象不仅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而且覆盖了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范围更广,不留空档、死角。 监督力量高度集中。着力解决反腐败力量分散问题,整合监督力量,明确职责权限、调查手段,既盯违纪,又查违法,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让不依法履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无所遁形,束之以规,绳之以法。 监督平台高效便利。传统的信访方式与网络化举报平台互为补充,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构建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群众监督网络,让公职人员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下工作,倒逼公职人员规范履职、廉洁干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