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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衷心感谢资阳中院与安岳政府达成共识,十人拆迁管理纠纷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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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4 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衷心感谢资阳中院与安岳政府达成共识,十人拆迁管理纠纷案撤诉
    法庭新闻:县政府同意协调,胡代国代理十人撤回对安岳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纠纷案的起诉2018年5月3日上午9点,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阳勇、法官黄海、戴劲松等一行三人来到安岳县人民政府,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鄢华以及相关部门的领导就原告杨丰左、李刚、李江、蔡荣建、蔡新春、蔡安昌、蔡奎昌、唐高荣、唐兴华、唐建春等十人行政诉讼安岳县政府房屋拆迁管理纠纷案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共识。县政府同意变更行政行为,同意就前述原告提出的有关征地产生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依法作出协调意见。因胡代国上午在永清法庭出庭,下午3点,十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代国撤回了对安岳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法院即将制发裁定书,同意原告撤回对县政府的起诉。详细过程是这样的:2008年-2009年,因为政府征收了原告的住房,没有依法先安置后拆迁。又因为在拆迁协议上只约定了新建房屋重置价补偿,没有约定新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若干年后,因安置土地面积的多少、超期过渡费、物价上涨等等问题,产生纠纷。最先,原告去信访申诉无果。接着,行政诉讼无果。再接着,民事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申请再审以及申请检察院监督,得到判决或裁定结论是:征地安置政策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建议通过其他途径维权。因此,原告被迫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县政府协调。由于申请书上胡代国将“协调”二字写成了“调解”【但引用的条例是协调】,县政府对申请人的申请分别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接着,杨丰左申请市政府裁决。市政府以县政府未作出协调,应当起诉县政府为由,制发了对杨丰左的申请不予受理裁决决定。胡代国被迫代理原告行政诉讼安岳县人民政府。法院受理,传票安排18日、19日、20日三天审理。因为胡代国那几天在其他法庭要出庭代理案件,故,胡代国申请十人案件合拼审理。2018年4月18日9点开始,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原告杨丰左、李刚、李江、蔡荣建、蔡新春、蔡安昌、蔡奎昌、唐高荣、唐兴华、唐建春等十人诉安岳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管理纠纷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安岳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安府调不字【2018】01-06号,责令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第三款的有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的规定,对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之间房屋拆迁安置纠纷进行协调。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即因征地引发的安置补偿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的规定,该不该县政府协调。原告代理人认为,应当县政府协调。而安岳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称:“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而你们请求调解的内容并非补偿标准。因此不属于我府协调的范围,决定不予受理。”这就是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因。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于征地引发的补偿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款的规定,县政府有协调的法定义务。经过法官与县政府领导研究,县政府同意依法协调。希望当事人另外写协调申请书。
为了节约司法资源,节约时间,司法为民,当天13时,在安岳县人民法院,胡代国同意了阳勇庭长的意见,全权代理以上当事人在法院制作的笔录上签字并撤回了当事人对安岳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重新申请县政府依法协调。   在此,胡代国衷心感谢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正,感谢安岳县人民政府依法变更行政行为。
本文胡代国写于2018年5月4日4点至7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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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5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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