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彭方元、男、地址:达州市通川区西河路876号,身份证号码是:512921197002142593 电话:13079030072
本案执行案号是(2016)川1702执238号、承办法官:帅林等人
事实如下: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在本案执行中不依法办案充当老赖保护伞,触犯多条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形象和法律尊严,我曾多次向法院和相关部门领导反应无果,才请求上级领导严查监督通川区法院执行局、请求对该局违规违法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追究责任!维护法律尊严和本人的合法权利。 得知实事、像我这样的执行案件钱给少了又没有过硬的关系,有理有法也别想收到钱!
事由: 2015.1.18日、本人用住房抵押给邮政银行贷款45万元出借给被告潘建华、姚大梅夫妇(现已离异),约定还款期限3个月,期满后本人多次催收无果后,本人向通川区法院提起诉前保全,查封了被告分别位于:通川区阁溪桥联建房5楼1、2号产权证上共计面积为143.8平方米(所有权证字号:00058210)出让土地性质),达川区河市镇万河村一社自建房5套住房两个门市产权证上共计面积为596.74平方米,(所有权证字号:i003770)划拨土地性质)达州市御翔信鸽养殖基地两千多平方房屋和设施。 并提起了诉讼,法院于2015.11.24日作出(2015)通川民初字第372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约定:被告在2016.1.30日之前偿还本金10万元;2016.5.30日之前偿还本金35万元;若被告逾期未给付,被告应承担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11.24日起按月息的百分之二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案末交到执行局时,我申请查封了被告位于温江县按揭房一套,此房因被告逃避债务不续交按揭款,房屋被银行收回处理,我多次与银行和该房产开发商共同协商,因此我收到了本案借款的五分之一左右,剩余本金及利息被告至今未给付。
本人向通川区法院申请强了制执行,执行局于2016.2.4日受理了此案,立案生效案号是(2016)川1702执238号。
本人申请强制执行立案生效近三年了,被告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至今都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我申请查封了被告!裁定书(2015)通川民保字第417号。该局此案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有执行财产,不按规定时间执行。害得我们全家生活雪上加霜,一家老小难以维持生计。
在2016年八月至2017年6月,本人多次口头和短信请求承办法官及分管领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等人还是多次以调解为名叫我作出百分之五十左右的让步,还说我如果不同意、这个钱就不好收,因为帅林等人提出的要求太过份了,本人就没有同意,家里却接二连三遭到报复!家里开店用的太阳能被砸,玻璃门窗被砸,空调被砸,水管多次被堵,本人家里又遭受上万元的损失,太黑了!
2016.11.28日上午11点40分左右在帅林的办公室,承办人叫被告的亲戚去准备阻止执行的相H关才料,有(水电气明细单)等相关证据,在帅林的唆使下2016.12月被告的姐姐潘光英、妹妹潘光兰等亲友为了阻止执行,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对其中一处最有价值的房产提出产权异议申请,此房被查封了一年多都没有人提出任何异议,但到了通川区法院执行局反常问题突出,我六次要求复印异议证据材料,承办法官(帅林)至今都不给我复印,由于是被告的亲友弄的假证据,2017.2,28日被审监庭裁定驳回全部异议申请,驳回案号分别是(2017)川1702执异49号、52号等等,承办人唆使她人阻止执法,触犯了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等罪名。
我已缴清起诉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共计大约两万多元,我多次请求法院等相关领导加快执行进度,于是2017.2.27日帅林对其中一处被抵押给银行的房产进行评估,该房的实际价值不到还款金额的十分之一,是在应酬我的请求,2017.6月左右承办人给中院督办法官说,被告对此房提出了评估异议不予执行,(关于评估相关事情是由该法院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至今该法院办公室没有收到被告的评估异议申请书和缴费。 我当时借钱缴清了评估费,至今该房产都没有挂在网上卖。
我又多次要求复印评估异议相关才料,帅林至今还是不给我复印,民法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印本案相关资料,同时异议末确定时不影响案件执行,并且与所谓的异议无关的还有:四个门市、五套住房为什么帅林也不纳入评估执行呢?帅林不予回答我,本案分几次评估,评估费要高很多,时间与跑路费增加几倍,帅林是在玩弄法律和本人,帅林玩忽职守,触犯刑法397条规定。
2015.4.10日是我在别人那里拿的另外十万元借给被告的,有抵押物,与本案起诉的45万元无关,我还没有起诉被告时,被告已经将这十万元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丁仕东大老板,由丁仕东还我这十万元,我与丁仕东签定了还款协议,内容约定丁仕东与我和被告无论发生什么事情,都不影响债务转移和丁仕东还款义务,按照约定时间还钱,所以我当时就没有起诉另外十万元钱,同时我向帅林提供了我与丁仕东签定的还款协议和十万元借条,还有现在起诉的45万元借条,两次借款时间和金额完全不同,因此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与裁定书的情况下,帅林违背事实依据和生效法律文书约定,帅林强行把与本案无关的另外还款纳入本案中来凑数,第三方丁仕东是还的另外十万元借款,帅林还叫我起诉丁仕东说没有还另外十万元,叫我也不讲诚信和良心!帅林说是领导的意思,这样制造事端合理合法吗?
老赖多次到执行局办公室却扬长而去逍遥法外,帅林却说被告很配合打电话叫他就来,不用刑事拘留,为什么被告至今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每次送达法律文书都要公告送达呢?为什么按照法律程序被告纳入了系统黑名单呢?帅林至今无法回答!帅林触犯了刑法第398条规定渎职罪。
2016.11月前后,我多次请求承办法官等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执行本案时,帅林就叫我写了承担执行过程风险承诺书和终结执行申请书,帅林说:叫我写终结执行申请是应酬本院年终考评,叫我写解出车辆查封是为了方便办案,帅林说写这些不影响本案执行,帅林说不配合的,该院就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书,叫我必须配合。同时帅林叫我写解出车辆查封申请书时,帅林还特意给我讲,说是本人自愿写的哈!在帅林等人的迫使下,本人又迫切希望能够收到自己的血汉钱(以上一切我都按照承办法官的要求写了),帅林还是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
如果没有让帅林满意,在电话里面能说妥的事情,非要叫本人在百里之外赶回他办公室说,本人有事需要向帅林反应情况时,本人多次打电话给他不接,去办公室找不到人,又把我电话设置黑名单,帅林还虚构实事说本人人品不好等行为,在作笔录时,帅林不按照实际情况作记录,因为以事实不符本人不签字、帅林就说本人不配合工作。
2017,4月达州市中院督办通川区法院执行办理本案早就超期, 通川区人大督办,通川区法院给人大承诺的执行时间是2017.5.6月份执行办理!执行至今都无任何进展!
由于多方关注本案,在我没有给通川区法院写申请书和不同意的情况下,该局通过中级人民法院把本案转到宣汉县法院,不符合常规,是在逃避责任和拖延时间,该局这是要把遵纪守法的公民往绝路上逼嘛!
这样一个有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任何异议的案子,历经数年却无法执行到位,我真的想不通,在现今法治社会还有这样的执法部门,我已经无法找到可替我伸冤、维权的地方,恳请领导,我们老百姓的父母官为我做主,替我伸冤,万分感谢! 以上情况属实,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好领导 2017 年9 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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