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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执法者违法执法 刑警队长遭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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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9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执法者违法执法 刑警队长遭迫害                 
    我是原四川省金阳县公安局民警陈树荣,是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的人民警察,曾因尽忠履职工作业绩突出,多次受到公安部门与地方政府嘉奖。1994年自警校毕业入警工作,从民警成长为所长、刑警队长;2012年因追捕杀人凶犯,坠崖致残后调任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从警二十余载,在国保队长任上两月后,被检察官违法执法炮制“受贿”,致冤判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罚金十万元。
我被蒙冤一案被检察官与法官违法办案而终审——牺牲冤屈者利益,维护违法办案者群体之利益?!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此案一审法庭自15年8月28日受案,不出具传票突然庭审,拖延到16年5月3日下达判决;经上诉,二审法院6月15日庭审,8月12日将我取保候审(对其取保候审一直不予撤销)释放,12月19日才下达发回重审裁定;17年3月1日又开庭再审,5月3日下达判决;又经再次上诉,审理超期到11月8日不开庭而下达裁定书。法官审理中怂恿袒护违法办案行为,案中检察官明确的刑讯逼供行为,法庭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也不采纳国家《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在办案者藏匿全程审讯录像后,却采信违法办案者出具一纸没有对其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
本案以证人言辞及逼供供词相符后,让一起根本不存在事实的诬告,不调查涉案时间、地点、赃物来源与去向,也不查相关证据佐证而办结。对照《刑事诉讼法》再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本案于15年6月13日立案,却在6月11日至13日这初查阶段,将我刑讯逼供而立案办结!案中我否认证人指控,要求法庭将其当庭质证,证人既然是行贿者而从不到庭质证,办案者对其言辞也不查实,法院对他怎处理呢?所谓证人所述不实之事,对我判处刑罚,他怎不会有处理结果?法院从不作答!我被冤判后四处寻找此证人及相关证据,无执法权的我谈何容易!
为昭雪,我所聘律师只要对办案者不利,要么不能出庭辩护,要么不开庭审理,无法取得法律援助。案中,我被无德的西昌市谦亨律师事务所王志忠律师坑害,其他不能为办案者利用的律师无法出庭辩护,何来依法审理!所聘请的王志忠律师在开庭前与我会见,都与检察官一同前来,王解释:“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律师会见当事人要被办案检察官监控”,迫使我只得等待开庭陈述冤屈。我被关押一年两个月零两天被取保候审后,了解到王律师在被聘时就收了家里四万元律师费,不久又另立名目案外收取二十万元律师费,结合其在此案开庭前给我做工作:叫我认罪好辩护,要求不要翻供及在开庭前与我会见都与检察官陪同相见,解释是是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规定之说等情况,王律师已显然成为第二公诉人坑我之深。确认此情,我电告王退钱未果,直到17年8月22日相遇,我愤怒之极,要扭送他去司法局时,方才退还这案外所收二十万元“律师费”。可恶的是17年3月1日,案件经发回重审后被突然通知开庭,所聘律师无法出庭,想获法律援助成为泡影;可气的是此次庭审,公诉人已无言以对,法院仍判有罪!上诉盼终审,盼来的是法律被藐视、律师援助被淡薄!超期不开庭直接发放裁定书维持原判。
    案件审理所需提交的证据,我因客观原因(不具执法权)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核实,法院从不调查。我指出当初办理涉嫌受贿案的那起伤害案件,在公安局存档的侦查卷宗等档案及办案电脑中的电子文档,能再现办案流程证实当时的办案情况,为此提交了材料,法院均不查不答复,甚至终审仍不让相关人员质证且不开庭审理!
    冤案不平申诉不止,我已走到悲愤与仇恨边缘,仍不见公道与正义!本着一份对国家、社会、共产党执政与公正执法的美好憧憬和向往,也本着曾经是共产党员对党的信仰、一名执法二十余载民警对法律的信仰,坚信在共产党领导下,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共识的今天,正义的阳光会驱散邪恶之阴霾,今向公众阐述其被陷害经过,望大家在百忙中关注不幸者之倾诉,以此希望能见青天,依法查清案件真相,还法律公正于人间,还含冤者清白,彰显社会正能量。愿这希望之火不灭,前途能见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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