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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yp110

[呼声回应] 绵阳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住建局欺诈群众财产,威胁恐呵人生安全怎么看?[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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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14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幼儿园小朋友,才注册进来  就来灌水,,,  这是公众社区,你们在忽悠大家的智商吗???  

 楼主| 发表于 2018-5-14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永兴棚改小组的小朋友哦?新注册 幼儿园小朋友 进来就攻击灌水!看来你们人多势众哦!
   这是公共社区,当公众都是低智商吗???
清者自清,何必狡辩表白自清呢!!!
   对于老百姓反应的问题,不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解决实际问题,做文字游戏,百般抵赖,利用手中权利与百姓争利,严重加深了干群之间的隔核,对国家公信力造成的影响极大!
发表于 2018-5-14 22: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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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4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若终审可通过检察机关抗诉,而不是用网络来颠倒黑白是非,断章取义;正如你所上传的图片每一户搬迁群众的补偿款都是公开的,永兴镇棚户区整个片区改造几百户群众都签订搬迁协议按期拿到了补偿款购买了新房,当然确实存在极少数人为了自己的私利签订了合同领取了补偿款又漫天要价,私欲确实无法满足,幸福的生活来自勤劳的双手和辛苦的工作,且行且珍惜吧!

 楼主| 发表于 2018-5-15 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淋着雨靠近你 发表于 2018-5-14 23:57
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若终审可通过检察机关抗诉,而不是用网络来颠倒黑白是非,断章取义;正如你所上传 ...

   对我们永兴镇老百姓 公正 吗? 公开  吗?    当然确实存在极少数人为了自己的私利签订了合同领取了补偿款又漫天要价,私欲确实无法满足,幸福的生活来自勤劳的双手和辛苦的工作,且行且珍惜吧!


说假话,怕天打雷劈吗? 当公众 不要编故事,不要说假话!
   大果树.jpg    
  被拆迁人肖斌所安装天然气的费用5400元按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通知》应当予以赔付,但永兴棚改小组按照120颗果树(16元/颗)的金额补偿被拆迁人肖斌1920元。肖斌家并没有果树,但永兴棚改小组为少赔付就随意安了一个果树的项目赔付,致使肖斌家仅这一项就损失3480元。


   请问永兴镇新生街(美美国际附近)寸土如金,120颗大果树 栽到哪里在,就算房顶栽,室内也栽,能栽得下这120颗大果树吗???
  
   开始将天然气表发票复印给指挥部 明明由评估公司做评估 属于正常赔付!后面既然说不赔付了, 多次往返指挥部再三追问下 都冒火了才答应赔付这1920元!
   
                        
                    
            
        
涓捐瘉锛

 楼主| 发表于 2018-5-15 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局 2016年 6月2日 颁布实施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政策法规 QQ鍥剧墖20180515020221.png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QQ鍥剧墖20180515020358.png
第二条 在绵阳市行政区域(不含江油市和各县)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征收高新区永兴镇国有土地上个别房屋和门面怎么就不用绵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了
                                       




    然而从永兴棚改小组 办公室要回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发现,征收我们高新区永兴镇国有土地房屋出现了很陌生的通知文件 :

缁甸珮鍩庯紙2015锛



  绵高城(2015)100号  制定时间2015年10月15日 ,我们在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网“国土资源局”查询不到这文件!  居委会公示栏、 《永兴棚改宣传征收手册》都无此文件。
QQ鍥剧墖2018051502260911111111111111.png QQ鍥剧墖2姘稿叴妫氭埛鍖哄緛鏀舵墜鍐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审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
   (七)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八)补助和奖励标准;
   (九)其他事项。
    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监察、财政、住建、规划、国土、城管、乡镇(街道办)等单位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四条 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公平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 为政府主动公开文件,为什么不在征收前主动公开 公示 在《永兴棚改宣传手册》上标注???
  
  2015年 10月15日 上报绵阳市人民政府了吗? 登报给予公示了吗?
永兴棚改小组是责怪绵阳市人民政府不在政务网给你们公开公示吗?还是要说这是内部文件不予公示了吗?是国家几级保密文件?
  
  





  
   


 楼主| 发表于 2018-5-15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向绵阳市公众说实话!一审判决陈友品、肖斌、蔡依丽 刘清华 均为败诉!

    一审庭审上,请求高新区法院 对征收补偿方案(绵高城〔2015〕100号)通知审查,要求永兴棚改小组依法公开此通知上报绵阳市人民政府的批示相关文件。


  我们认为该(100号)通知,第三条,关于印发绵阳市集体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绵府函〔2012〕200号)文件,严重适用法规法律错误。(200号)政府文件是“国土资源局”颁布实施的集体土地征地文件,并不适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但永兴棚改小组向高新区法院提供了2份批示文件,第1是 高新区管委会征收永兴镇片区国有土地立项文件。 第2是 高新区住建局与永兴镇人民政府临时委托授权组建永兴棚改小组任命的文件。并未向高新区法院依法公开 该(100号)通知上报绵阳人民政府的批示文件!

  但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高新区住建局有权制定相关公文及通知,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高新区法院庭审中法官质问:永兴棚改小组(副指挥长李智年)为什么对刘清华的赔付也不按绵阳市人民政府要求的最低生活保障住房50平方赔付,刘清华在庭审上忍不住哭泣了(73岁老人可以理解)做了陈述, 副指挥长表示属于评估公司测量有误,庭审后,刘清华可以按之前的购房老契约58平方到指挥部重新签订协议!   刘清华和其子黄毅伟去了高新区住建局 并放弃了上诉!

 楼主| 发表于 2018-5-15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淋着雨靠近你 发表于 2018-5-14 23:57
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若终审可通过检察机关抗诉,而不是用网络来颠倒黑白是非,断章取义;正如你所上传 ...

我们老百姓,是无理取闹吗?还说我们漫天要价狮子大张口!!!   涓存椂寤虹瓚璁ゅ畾琛    看看这张认定表!105平方被欺诈签订成了集体土地上的临时建筑!!赔付低至每平方150元   105平方赔付才4.5万 。    请问 被征收人房屋一、二楼 总计165平方左右, 只有62平方按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补偿,被压低的补偿款37万,   2016年永兴镇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是5500每平方,能购置一套60平方的商品住房坚决五口之家最基本的生存生活住房保障吗?      自愿签订 也要合法合理,同地段 同征收期,赔付不一样,有的多赔有的少赔,甚至乱赔,你们是欺骗一个算一个,补偿方案暗箱操作不予公示公开!!!
    从2017年 至今,往返指挥部数十趟 鞋都跑烂了两双了,从开始要解决,再等等,上报高新区管委会领导一定解决,(说什么去三台棚户区改造学习学习就回来处理我们多户问题)拖延近一年半就声称你们去法院起诉啊,告我们啊!  


   如今2018年永兴镇周边房地产市场上涨 如今每平方7000元,我们老百姓不维权,不在公共论坛对你们的不作为 乱作为提起质疑?我们合法取证 反映的是国家政策法规!对你们的行政不作为 违背国家政策法规 是在公众视线下曝光,你们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起诉我们诽谤.等等!也可以想尽办法栽赃于我们,将我们老百姓关进大牢!
   
   是你们的行为,导致我们面临无家可归,最基本的生活生存得不到保障!我们老百姓无权,那怕是维权之路要走几十年,我们也不会放弃...
   





 楼主| 发表于 2018-5-15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彩钢棚 石棉瓦每平方150元! 请问砖混现浇结构主体墙 屋檐高4.5米的24墙,房顶漏雨搭彩钢遮雨就变成彩钢棚了
IMG_20170420_093058.jpg IMG_20170420_092913.jpg 涓捐瘉鍥惧叓 锛 涓捐瘉鍥惧叓 鎴垮眿缁撴瀯.jpg 涓捐瘉鍥惧叓锛 涓捐瘉鍥惧叓锛堟埧灞嬬粨鏋勶級.jpg    这就是永兴棚改小组越权认定的集体土地上的临时建筑! 天理何在 公道人心何在 !国务院政策法规 绵阳市人民政府政策法规成了花瓶摆设而已

 楼主| 发表于 2018-5-15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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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人民政府 、 绵阳市人大常委、绵阳市法制办、绵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绵阳市房屋征收监督办公室、 绵阳市纪委监察委员会、  绵阳市住建局、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


   高新区住建局征收市辖区永兴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补偿方案 (绵高城〔2015〕100号)未在征收前 对永兴镇老百姓公示及公告以及相关宣传工作 ,与绵阳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方案 《国务院590号令》、《绵府发(2015)15号》、《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评估办法》法规抵触,有严重适用法规错误!


    我们从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网站 高新区管委会政务网站 都无法查询该通知相关信息! 房屋征收关系着老百姓的生活生存最基本保障属于重大民生事项,牵连着绵阳市人民群众几十万计家庭生活相关!老百姓法律意识淡薄,房屋征收涉及法律事项较多,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请绵阳市人民政府各机关领导~得以重视,监督及纠正!
  
   该(绵高城〔2015〕100号)通知,第三条临时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绵阳市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通知》绵府函(2012)200号;  

   解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律是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各地政府依据该法规制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则》。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符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是对房屋进行评估与补偿,其中包括土地价值的补偿。补偿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与家庭人口的多少没有关系。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土地属集体的对个人不补偿,只对地面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补偿。土地是按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分配宅基地,一户人家只能分一块宅基地,面积大小按人口的多少分配。村集体有公共积累的在征地拆迁时可以按人口享受一定的补贴或集体建房按人口分配。
           
    高新区住建局有权制定相关规章、通知、但在征收中作为补偿方案属政府主动公开法规,应该严格遵循国务院相关政策《国务院590号令》、《立法法》 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而定,不脱离国家法规精神,更不能抵触国家政策法规,该(100号)通知  制定存在严重错误,导致被征收人属于城镇的国有土地房屋一部分是按国务院法规补偿,另一部分被降低补偿标准按农村集体上的附着来补偿,这是不尊重客观事实的,更不民主、不科学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5-15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涓捐瘉鍥句簩锛 涓捐瘉鍥句簩锛

 楼主| 发表于 2018-5-17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4月12日 绵阳市中级法院判决:多户报告书装订错误,存在瑕疵!报告书被扣押指挥部,事后从指挥部抢回报告书

发表于 2018-5-18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蜗牛~漫步~ 发表于 2018-5-14 14:03
前面说了半天都是自说自话,不能偏听偏信。法院判决很清楚嘛,依法治国的时代,我选择相信法律! ...

真为你这种人难过,正事不做,邪恶有余!听说你一辈子想吃混糖锅盔,可是法律不允许,多次打输官司。自己不总结,还死缠烂打!这就是你永远在底层的根本原因!劝你留点心思做正事,有点出息,别被人瞧不起!

 楼主| 发表于 2018-5-18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紫气东来123 发表于 2018-5-18 16:10
真为你这种人难过,正事不做,邪恶有余!听说你一辈子想吃混糖锅盔,可是法律不允许,多次打输官司。自己 ...

你是想威胁我们老百姓不准把这些丑事说出来?要恐呵~小心~人生安全!!!


   上班不叫做正事? 维权举报犯罪不叫做正事 ?   不做亏心事 就不怕半夜鬼敲门!我们老百姓建房是靠自己双手赚的钱,很干净!违法犯罪来的钱轻松人人都晓得!
   
  永兴上场口 下场口 那么受害群众举报上访  他们都叫不做正事?  报上名来嘛,我们老百姓敢实名举报,你敢站出来不嘛?我们老百姓取证是合法途径,对我们取证指出的行为一一解释下嘛?这是公众社区都识字,国家法规都看得懂! 法院判决每年那么多冤案,几十年前的都能翻案,你想说判决是绝对公正的?


  我们打输官司了? 我不那么认为,既然二审法院判决,报告书装订错误,那就存在问题,我们心情还是比较美丽!存在的问题我们会依法寻求相关部门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18-5-22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刘市长 你好!

  再次给你写信,心情十分沉重!国家是依法治国,老百姓才能安居乐业,可悲的是我们高新区政府、永兴镇政府个别领导干部,确将罪恶之手伸向了群众!涉及永兴镇国有土地征收中有违法犯罪强占强夺之行为,以隐瞒征收程序、误导欺诈群众、超越职权认定、超越职权随意评估、扣押评估报告书、政策法规不公开、失职渎职、等行政乱作为行为!
   个别领导不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解决实际问题,做文字游戏,百般抵赖,利用手中权力与百姓争利,老百姓维权也处处受阻,严重加深了干群之间的隔核。造成了永兴镇受害群众增多,陆续组团上访、通过网络媒体举报揭发等...事态影响力较大,社会舆论纷纷!严重损害了绵阳市人民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
   请求市政府得以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对高新区住建局(永兴棚改小组)进行调查问责,为人民群众伸冤,确切的保障受害群众合法财产,让即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受害群众得到绵阳市人民政府的关爱!

一、政策法规不公开

   绵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25日颁布实施市辖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适用《国务院590号令》、《绵府发[2015]1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评估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均可绵阳市政务网查询)。
    然而高新区住建局所制定的通知文件:绵高城【2015】100号(该通知无法在绵阳市政务网查询)文件不具有指导处理的功效。2016年8月2日、8月23日、10月19日、高新区住建局分别与陈友品、蔡依丽、肖斌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中确定的补偿金额是依据绵阳高新区城建房管环保局关于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有关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绵高城【2015】100号),这仅仅是一个通知而已,不具有指导处理的功效而国家规定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市住建局政务网查询无此通知信息)  该《征收协议》存在重大误订
   2015年9月25日绵阳市住建局在绵阳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信息网上颁布实施了:问: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如何处理?(举证一:市住建局相关通知) 永兴棚户区改造小组并未按市住建局的指示要求来执行!却违背绵阳市人民政府的政策法规,按无公章、无编号、未经公示的通知来认定补偿属失职渎职乱作为!
二、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书存在弄虚作假,不具有真实性

  (1)绵阳市公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向高新区住建局出具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的时间是2016年11月23日,此时才确定被拆迁人的房屋价值。但在此之前(2016年8月2日、8月23日、10月19日高新区住建局分别与陈友品、蔡依丽、肖斌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而协议中确定的赔偿金额居然与还未做出的评估报告中的价值完全一样,这是巧合吗?
  (2)而且我们多户的评估报告都存在张冠李戴的现象,房屋的照片是我们的房屋,但里面赔付人的名字却不是我们,如果是装订错误,恰巧多户都装订错误,这里面的蹊跷不言而喻。充分说明评估报告是按高新区住建局的指示做出来的,不具真实性涉嫌犯罪,拆迁部门一致回避不敢澄清此事,更让人有理由相信其中存在猫腻。

  (3)公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违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价值点。(被误导签订成农村集体土地的临时建筑近100平方未得到合法的评估)
  (4)公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违背《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第十七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评估报告书未送达到被拆迁人手中,被拆迁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5)永兴棚户区改造小组扣押了报告书不予发放到被拆迁人手中属于失职渎职的行为!蒙蔽被拆迁人拖过了法定时效,导致被拆迁人无法按《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九...二十六条相关规定进行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12日判决:多户报告书装订错误,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赔付!法院既然审查发现报告书装订错误,更应严格审查辨别是其职责,但依然判决我们败诉。我们坚持向省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进行维权)
   附言(我们向市纪委反映情况后 转高新区纪工委,纪工委回信告知:以二审法院判决为准,不予受理!但二审法院审查发现“报告书存在错误装订,存在瑕疵。”就存在违法行为,报告书严重遗漏,报告书被指挥部扣押同属于违法行为,陈友品之子(陈敏)当面向高新区纪工委张强局长一一陈述清楚,并还递交部分取证)
三、赔付的项目存在乱安名目,雁过拔毛贪污腐败行为!
   被拆迁人肖斌所安装天然气的费用5400元按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通知》应当予以赔付,但永兴棚改小组按照120颗果树(16元/颗)的金额补偿被拆迁人肖斌1920元。肖斌家并没有果树,但永兴棚改小组为少赔付就随意安了一个果树的项目赔付,致使肖斌家仅这一项就损失3480元。(举证五:大果树补偿表)

   黄仁均(家属刘清华)一直向永兴棚改小组追要天然气户头3600元(叁仟陆佰陆元正)最终只补偿了刘清华16颗大果树给予每颗120元合计为:1920.00元(壹仟玖佰元正)补偿。(骗套像刘清华类似的拆迁户很多,举不胜举,骗一户算一户,整个拆迁中被骗的少则几十户,老年人居多。)

四、无法享受最低住房保障
   2016年10月19日,永兴棚户区改造小组没有按照《国有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被拆迁人黄仁均(家属刘清华)未确权房屋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及公示,在没有评估公司出具房屋整价值评估下,就直接要求被拆迁人按照他们的要求在事先准备好的协议上面签字。
   刘清华法律意识淡薄年事已高73岁,没有想永兴棚户区改造小组也会有忽悠老百姓的行为!永兴棚户区改造小组不予认同刘清华提供的购房契约56㎡。只按老房产证证载面积42.58㎡来补偿,刘清华房屋实际面积与评估公司测绘面积误差很大,永兴棚户区改造小组拒绝复测及公开评估价值结果(不予先评估后补偿原则)。
   永兴棚户区改造小组告知刘清华可以按这次征收政策,不足50㎡的房屋,可以在相关部门出具“无车 无房证明”后,按50㎡给予国家关怀来补偿。
   刘清华,也对征收相关法律不懂。在相关部门出具了“无车 无房证明”与永兴棚户区改造小组签订272666.00元(贰拾柒万贰仟陆佰陆拾陆元整)合同属改造项目第二期(新生街第一批)2016年7月由高新区住建局往上申报。申报4个月都无结果。
     2016年11月中旬永兴棚户区改造小组临时聘请工作人员黄斌通知刘清华审批不下来为由,其以错过机会以后想征收国家都不征收了,要求刘清华改签了243682.00元(贰拾肆万叁仟陆佰捌拾贰元整)合同于2016年12月29号得到243682.00元(贰拾肆万叁仟陆佰捌拾贰元整)赔偿。(在征收中类似这样的受害群众还很多)
     2017年,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庭审中,永兴棚改小组(副指挥长)以评估公司出错为由,告知刘清华可以按老契约58平方面积重新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刘清华的判决与我们一样是败诉!刘清华去了高新区住建局以后,放弃了上诉!
五、弄虚作假,骗套国家开发银行资金
    在永兴镇新生街第二期国有土地房屋补偿存在差距较大现象,在被拆迁人董学军补偿款中有弄虚作假、一证重报多报补偿款涉及金额:12万(壹拾贰万元)由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书才能通过层层审核盖章上报成都国家银行贷款资金并于2016年赔偿到户。(举证三:国家信访答复意见)

六、高新区住建局将被拆迁人房屋超出产权登记部分认定为临时建筑程序不合法。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组国土、规划、住建相关部门,对未登记房屋认定及调查。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被拆迁人超出产权登记部分的房屋并未经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的合法认定、评估,永兴棚户区改造小组仅让被征收人签个认定表,就随意地认定为临时建筑,是滥用职权不作为。
(举证四:不具法律效力的认定表)
   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被拆迁人肖斌的房屋修建于1992年、2003年,陈友品的房屋修建于1992年、2002年,蔡依丽的房屋修建于1992年、2003年,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始实施之前(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被拆迁人在二十几年前修建房屋用于居家生活属于事实行为,是由于历史的客观原因造成有超出证载面积存在,超出部分不应认定为临时建筑范围,更不可能属于集体土地范围内。
  被拆迁人虽在高新区住建局单方制作的《永兴镇危旧房棚户区被征收房屋临时建筑房屋认定表》上签了字,但被拆迁人只认可混合、彩钢棚、彩钢房的面积,并不认可上述建筑属于临时建筑,况且被拆迁人本人也无权认定自己房屋的性质(确权成了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临时建筑)。
    在一审、二审中高新区住建局(委托人副指挥长李智年)一直强调我们是自愿签字烙印,并领取了(部分)补偿款,但事实上是严重适用法规错误,可以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临时建筑补偿是按照(绵高城【2015】100号)第三条:临时建筑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关于印发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通知》(绵府函(2012)200号)文件补偿的。    事实上住建局所制定相关通知并未上报绵阳市政府也未在征收范围公示,该通知文件连最基本的政府公章都未有。该通知违背了《立法法》严重抵触了2015年绵阳市政府所公告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国务院590号令》、《绵府发(2015)1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所制定的办法。
   住建局误导我们在“临时建筑认定表”上签字烙印完全不具法律效应,直观证明了住建局在征收中程序不当,违法违规侵占了群众合法权益。

  八、失职渎职 欺上瞒下!
  (1)住建局是行政征收部门,国务院出台〔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文件明确指出:二、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要特别重视妥善处理好“双困”家庭的拆迁安置工作  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住建局(委托副指挥长李智年)在征收前就否定了被拆迁人陈友品所提交的双困证明是没有用的,同时也否定了被拆迁人陈友品提交的建房历史依据,并不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是失职渎职的行为,徇私枉法的犯罪动机!
  (2)2017年4月19日 永兴棚户区改造小组在“绵阳市长信箱”答复意见中:来信人一楼老房和一楼新建(1992年、2002年修建)的房屋虽未办理房产、土地证,都按购买合同认定为合法面积进行评估,并按涪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进行了补偿...不合法搭建按绵阳市高新区城建局绵高(2015)100号文件进行补偿。(举证六:市长信箱答复意见)
     被拆迁人1991年办理国有土地权证及房产证(国有产权双证,享有《物权法》合法权益)。1992年和2002年在自己合法用地建房是在永兴镇人民政府默许下建成居住生活已有24年,被拆迁人提供建房有相关历史依据和有关单位的盖章证明是具有合法性的,刻意不予认同显然是有违法目的的!(举证七 产权、历史证明)
     1992年 相邻共计7户(每户交纳500元)向永兴镇运输站交纳土地费,运输站划单位空地改善居住生活条件修建厨房及厕所,当时由运输站出具的票据年久丢失。(在这此征收中我们生活居住已二十四年之久的厨房厕所都是按农村集体上的临时建筑随意补偿的!我们老百姓迫于无赖,永兴棚改小组表示要不然就是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永兴棚改小组所谓的认定程序是由棚改小组办公室开会研究认定,其已超越职权更不具合法性)

    终合上述:

   在同期被征收的房屋中有几户根本连产权证都没有,比我们还晚建的(蔡天应,李智敏,王禄民 同属归咎于历史遗留未登记房屋),不仅没有被认定为集体土地上临时建筑,反而按照国有土地的标准予以了赔付,对于同期、同等地段的拆迁存在明显的赔付差别。比如给董学军就多赔了十几万。可见拆迁部门对是否是临时建筑的认定,如何进行赔付都具有相当的随意性,不具有合法性。正因为拆迁部门的违法认定,导致蔡依丽未登记确权的97.5平方米、肖斌未确权的部分为86.58㎡、陈友品未确权的105㎡均按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临时建筑随意赔付,永兴棚户区改造小组的失职渎职乱作为造成三位被拆迁人差价损失均在40万左右。(2016年永兴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每平方5500元,被违法降低了的补偿方案参照集体土地上临时建筑低至每平方150元...105平方总计补偿4.5万元,导致无法购房,即将面临无家可归)
   被拆迁人都办理国有产权双证的房屋处于城镇而不是农村,超出证载面积的部分是归咎于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但高新区住建局征收中隐瞒了征收程序,随意代替了多个部门越权认定,又干扰评估机构随意标注房屋价值点降低补偿标准,只认证载面积,超出证载面积的房屋统统按农村集体土地赔付,这是不尊重客观事实的。高新区住建局在拆迁过程存在程序严重违法,误导被拆迁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领了相应的补偿款,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请相关部门严查,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切实的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
              敬礼                                         
                                     上访人:肖  斌  13508105707
                                             陈友品  15882835058
                                             蔡依丽  18981121425
                                             陈  敏  19981995178

                                                           2018年5月13日

回复内容来信收悉。经领导同意,您反映的问题已转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并回复。
                                                                     市政府办
刘超   2018-5-21 10:46:36

高新区 主任:董泓   将在收到信件后的15天内完成
对于来信回复您认为:
很满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楼主| 发表于 2018-5-26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刘市长 你好!

  再次给你写信,心情十分沉重!国家是依法治国,老百姓才能安居乐业,可悲的是我们高新区政府、永兴镇政府个别领导干部,确将罪恶之手伸向了群众!涉及永兴镇国有土地征收中有违法犯罪强占强夺之行为,以隐瞒征收程序、误导欺诈群众、超越职权认定、超越职权随意评估、扣押评估报告书、政策法规不公开、失职渎职、等行政乱作为行为!
  个别领导不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解决实际问题,做文字游戏,百般抵赖,利用手中权力与百姓争利,老百姓维权也处处受阻,严重加深了干群之间的隔核。造成了永兴镇受害群众增多,陆续组团上访、通过网络媒体举报揭发等...事态影响力较大,社会舆论纷纷!严重损害了绵阳市人民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
  请求市政府得以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对高新区住建局(永兴棚改小组)进行调查问责,为人民群众伸冤,确切的保障受害群众合法财产,让即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受害群众得到绵阳市人民政府的关爱!

 楼主| 发表于 2018-5-26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 国有土地征收, 既然出现两个补偿方案!        这是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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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欺诈法律意识淡薄已73岁高龄老人签订的补偿协议,  既然出现了未经公示的第二个补偿通知文件  绵高城(2015)100号, 无公章 无编号 市政务网 高新区管委会政务网无法查询 居委会公示栏无公示的部门通知文件 img012.jpg    


该通知文件,既然出现了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绵府函(2012)200号 ,一审 二审判决法律适用正确!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正确的适用于  集体土地征地安置补偿方案。。。高新区住建局好牛    全国绝对首例这样牛叉的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8-5-26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cyp110 发表于 2018-5-26 20:18
我们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 国有土地征收, 既然出现两个补偿方案!        这是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补偿方 ...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颁布的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绵府函(2012)200号。让高新区住建局鬼使神差的适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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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28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监督永兴镇片区国有土地征收项目,住建局行政乱作为既然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强占强夺人民群众财产!永兴棚改个别领导行政乱作为是欺诈犯罪的行为,在铁证如山的举证下都视而不见...  不对违法犯罪人员问责 追究责任人 纠正问题,调解民怨 合法保障人民群众权益 保障老百姓最基本生活生存住房! 让绵阳市人民群众感觉生活在一个无法律制度的城市里,让人民群众对国家政府失去了公信力,人心惶惶!


(1) 欺上瞒下,被征收人办理国有产权双证, 永兴棚改小组确欺骗刘超市长说  被征收人没有办理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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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绵阳市住建局 在绵阳市危旧房棚户区信息网上 明确公布了“对未经登记的房屋面积认定处理办法”有详细的解答是组织市、区以上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还必须公示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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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新区住建局委托的永兴棚改小组的行政乱作为是 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只是永兴棚改小组办公室开会研究认定,显然是违法行为! 看很多老百姓法律意识淡薄,就隐瞒征收程序 越权代替多个部门乱认定 处置群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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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永兴棚改小组为达到欺诈行为,误导73岁高龄老人 在一张假认定表上将105平方住房签订成了 集体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由永兴棚改小组工作人员代替评估公司乱标注了150元、250元...  每平方的价值。 就这样老百姓将近40多万的合法财产就被骗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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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欺诈的老人告诉了家属,家属发现里面存在严重腐败贪污行为,发现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中被动了手脚! 补偿安置协议中既然出现了两种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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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现补偿安置协议第五页 绵高城(2015)100号 文件,不在绵阳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国家政策法规中,居委会 和 棚改宣传手册中也无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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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既然按照不适应的农村集体土地青苗附着物来补偿,第二个补偿方案文件 绵高城(2015)100号 文件第三条出现 征地补偿耕地的文件 绵府函(2012)200号, 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8)一审、二审法院 既然判决 高新区住建局有权制定相关通知文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合法的适用到了国有土地征收中!冤案啊!

(9) 报告书二审法院  发现装订错误,存在瑕疵。因为装着我们加的房屋照片 评估赔付却是别人的名字评估价值,法院既然判决报告书装订错误,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赔付!  (赤裸裸的这样解释 :强奸了 但没有导致怀孕 宣判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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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28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偷梁换柱”一错再错换来两次处分

——安徽省五河县朱顶镇胡庄村党支部原书记张家胜违纪问题剖析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6-11-28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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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胜,安徽省五河县朱顶镇胡庄村党支部原书记,担任村干部长达17年。自2015年12月以来的半年多时间,他先后两次因“偷梁换柱”侵害群众利益被给予党纪处分,最终被开除党籍。
  2013年4月,村民张某通过投标程序取得胡庄村部分新植林木管护权。一年之后,眼见林木长势良好,收益可观,张家胜便动起了歪脑筋,伙同村民组长骗取张某《林木管护承包协议》,私自在协议承包人栏加上两人姓名,企图侵占群众利益。经群众举报、县纪委核查,2015年12月9日,张家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然而,就在这起问题调查期间,张家胜还在谋划另外一起与民争利的违纪行为。
  2015年下半年,淮河干流五河县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需征用胡庄村靠山坝水系恢复及退田还河永久性占地。在上报占地情况时,张家胜又打起了如意算盘。他伙同村会计缪寿云,以其自家已经流转出去的5亩土地充当被占土地上报,通过“偷梁换柱”的手段达到侵占农户土地补偿款目的。
  2015年12月21日,张家胜领到征地补偿款89012元,缪寿云领到41888元。那时,张家胜已经拿到了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可他拿着群众的补偿款,并没有归还的意思。当群众发现该情况后举报,张家胜仍心存侥幸,恋恋不舍这笔不义之财。直到2016年2月14日,张家胜才先后多次陆续退还补偿款。
  2016年7月5日,五河县纪委分别给予张家胜、缪寿云开除党籍处分。
  两份处分决定下达时间相差不过半年,在他拿到第一份处分决定时,本应反思悔悟、痛改前非,但恰恰相反,他并没有珍惜组织的及时挽救,而是一错再错、变本加厉。对于这种不收敛不收手、不悔改不回头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安徽省纪委)
一个人若违纪违法,就算做得再天衣无缝,迟早也会露出马脚 !别忘了群众不会被威胁恐呵吓倒!告一年、十年...永远都不会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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