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6年9月因车祸受伤,对方负主要责任,后被鉴定为工伤,第三方赔偿了伤残金52000,工伤保险按规定需赔付42000,但是社保局采用抵扣的方式,未赔偿工伤伤残金,仅仅报销了工伤鉴定费448元,并于2017年2月把448元打到单位,单位让我自己填单子,单位说上面填工伤保险待遇,社保局已此为由说我们知道他们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为448元,但是我们认为这只是报销的鉴定费,我们当时去问了,社保局解释说我们完全按相关法律执行,欺骗我们,实际上最高发法的司法解释2014年就出来了,他们打了很多官司,都输了。他们知道适用法律错误,确故意隐瞒,除了向单位打了448外没任何书面通知,待遇审批表既没给我,更没告知诉权和诉讼期限也没给单位,而448元都是我自己垫付后报销的,社保局以我们2017年2月知道他们计算的工伤保险待遇,2018年4月才起诉他们,已经超诉讼期限一年为由,要求法院拨回我的诉求,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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