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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z3snet

[呼声回应] 成都保利新天地,百草路物业收高价电费上千万元,部分业主开始拒交电费[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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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19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高新区 发表于 2018-5-16 11:08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高新区管委会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高新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监管局进行调查处 ...

最近,发改委的 文件你们也看了吧,,线损费用 按 6%计算,他们加了多少了,,马上9月在整改了,你们还在做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8-8-19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
发布时间:2018-08-14 17:56:38
来源:资源和环境价格处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增强一般工商业电价执行的透明度,切实减轻广大用户的电费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贯彻落实。

一、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我省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文明确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不合理加价、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电价政策的行为。

二、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经营者,应以转供用户每月电量和我委所公布的转供电用户电价计算办法(详见附件)据实计算收取电费。对于参与直接交易的转供体,应按照直接交易形成的到户销售电价计算转供电用户电费,若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时间滞后,在电网企业清退直接交易降价金额后,及时传导给转供电用户。对于执行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或大工业输配电价的产业园区用电,向电网企业缴纳的基本电费,按照电量或容量进行合理分摊。

三、为简便透明,转供体的用户(租户)线损电价暂统一按6%计算。线损可计入物业管理费,也可随电费一并收取,且需在电费发票上单列表示。

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电费(包括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所有公共设施用电电费)、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费、以及转供电配电设施运维费(包括人工、设备、材料、调试、维护、检测等费用),一律不得以电费的名义向用户(租户)收取,应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同时,转供电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抄表计费的时间,应调整为和供电企业向转供电经营者抄表计费的时间一致。

五、各转供电经营者应对转供电用户(租户)、转供电场所公用设施等公共用电、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分别安装合格的计量装置,尽量使用具有峰平谷分时计费功能的电能表,原则上应在2018年12月底前实现转供电用户(租户)与转供电场所公用设施等公共用电、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分别计量、准确计费。各地供电公司应当大力协助。

六、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经营者应按上述规定向转供电用户(租户)收取电费,并认真做好价格主管部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执行工作。转供电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及以后分别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文件规定,将降价后减少的电费相应向转供电用户(租户)及时清退。

七、各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电网企业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将国家和我省清理转供电加价的政策和有关要求通知到每一个转供电主体,将相关政策资料在转供电场所公开张贴,印送各转供电用户(租户),并指派专人上门协助大型商业综合体测算用户(租户)电价标准。

八、上述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要在2018年9月底前全面落实到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转供电经营者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公开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从2018年10月起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要督促转供电经营者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罚和曝光,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增加一般工商业用户的获得感。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13日



附件

转供用户电价计算办法

一、转供电用户电价的计算

(一)转供电用户电价计算公式

①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目录销售电度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1±丰枯浮动比例5%)×(1+高峰电价浮动比例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②平时段电度电价=(目录销售电度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1±丰枯浮动比例5%)+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③低谷时段电度电价=(目录销售电度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1±丰枯浮动比例5%)×(1-低谷电价浮动比例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④平均目录销售电度电价=(高峰时段电度电价×日均执行高峰时段小时数+平时段电度电价×日均执行平时段小时数+低谷时段电度电价×日均执行低谷时段小时数)÷日均用电小时数

上述政策为执行丰枯、峰谷浮动用户的电价计算公式,若电网企业对转供电经营者执行的电价没有执行浮动,则计算转供电用户电价时不应考虑丰枯、峰谷浮动。

(二)丰枯峰谷电价政策

1.丰枯季节

枯水期:每年1—4月和12月

平水期:每年5月和11月

丰水期:每年6—10月份

2.峰谷时段

高峰时段:7:00—11:00,19:00—23:00

平时段:11:00—19: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3.浮动政策

丰水期电度电价下浮5%,枯水期电度电价上浮5%,在丰枯浮动的基础上,高峰时段电度电价上浮50%,低谷时段电度电价下浮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浮动。

上述丰枯峰谷浮动政策为四川电网直供区政策,若丰枯峰谷电价浮动政策和直供区不一致的四川电网子改分、全资、控股供电公司及省属电网、地方电网,按照当地丰枯峰谷电价政策做相应调整。

二、关于测算平均目录销售电度电价示例

某商业综合体属于四川电网直供区用户,电压等级10千伏,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四川电网直供区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1—10千伏电压等级为0.7209元/千瓦时(含0.0491元/千瓦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由于用电容量在5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需执行丰枯峰谷浮动电价政策。

由于未抄表到户,由该商业综合体经营者负责向各商铺、租户等终端用户转供电,转供用户每天9:00—24:00用电,日均用电15小时,其中:高峰时段6个小时(9:00—11:00,19:00—23:00),平时段8个小时(11:00—19:00),低谷时段1个小时(23:00—24:00),转供用户7月份平均目录销售电度电价计算如下:

①高峰时段电度电价1.0064元/千瓦时=(目录销售电度电价0.7209元/千瓦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0.0491元/千瓦时)×(1-丰水期电价下浮比例5%)×(1+高峰时段电价上浮比例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0.0491元/千瓦时

②平时段电度电价0.6873元/千瓦时=(目录销售电度电价0.7209元/千瓦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0.0491元/千瓦时)×(1-丰水期下浮电价比例5%)+政府性基金及附加0.0491元/千瓦时

③低谷时段电度电价0.3682元/千瓦时=(目录销售电度电价0.7209元/千瓦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0.0491元/千瓦时)×(1-丰水期电价下浮比例5%)×(1-低谷时段电价下浮比例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0.0491元/千瓦时

④转供用户(租户)平均目录销售电度电价0.7937元/千瓦时=(高峰时段电度电价1.0064元/千瓦时×6小时+平时段电度电价0.6873元/千瓦时×8小时+低谷时段电度电价0.3682元/千瓦时×1小时)÷15小时

⑤转供用户(租户)最终平均目录销售电度电价0.8413元/千瓦时=0.7937元/千瓦时×(1+线损率6%)

 楼主| 发表于 2018-8-19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还在唱反对声音的,你们清醒一下头脑吧,看看我们的维权,是不是正当的,~!是不是上面的领导都看不下去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6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dz3snet 发表于 2018-8-19 17:21
最近,发改委的 文件你们也看了吧,,线损费用 按 6%计算,他们加了多少了,,马上9月在整改了,你们还在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
发布日期:2018-08-14
信息来源:资源和环境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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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增强一般工商业电价执行的透明度,切实减轻广大用户的电费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贯彻落实。

一、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我省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文明确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不合理加价、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电价政策的行为。

二、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经营者,应以转供用户每月电量和我委所公布的转供电用户电价计算办法(详见附件)据实计算收取电费。对于参与直接交易的转供体,应按照直接交易形成的到户销售电价计算转供电用户电费,若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时间滞后,在电网企业清退直接交易降价金额后,及时传导给转供电用户。对于执行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或大工业输配电价的产业园区用电,向电网企业缴纳的基本电费,按照电量或容量进行合理分摊。

三、为简便透明,转供体的用户(租户)线损电价暂统一按6%计算。线损可计入物业管理费,也可随电费一并收取,且需在电费发票上单列表示。

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电费(包括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所有公共设施用电电费)、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费、以及转供电配电设施运维费(包括人工、设备、材料、调试、维护、检测等费用),一律不得以电费的名义向用户(租户)收取,应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同时,转供电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抄表计费的时间,应调整为和供电企业向转供电经营者抄表计费的时间一致。

五、各转供电经营者应对转供电用户(租户)、转供电场所公用设施等公共用电、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分别安装合格的计量装置,尽量使用具有峰平谷分时计费功能的电能表,原则上应在2018年12月底前实现转供电用户(租户)与转供电场所公用设施等公共用电、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分别计量、准确计费。各地供电公司应当大力协助。

六、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经营者应按上述规定向转供电用户(租户)收取电费,并认真做好价格主管部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执行工作。转供电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及以后分别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文件规定,将降价后减少的电费相应向转供电用户(租户)及时清退。

七、各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电网企业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将国家和我省清理转供电加价的政策和有关要求通知到每一个转供电主体,将相关政策资料在转供电场所公开张贴,印送各转供电用户(租户),并指派专人上门协助大型商业综合体测算用户(租户)电价标准。

八、上述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要在2018年9月底前全面落实到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转供电经营者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公开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从2018年10月起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要督促转供电经营者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罚和曝光,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增加一般工商业用户的获得感。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13日



附件

转供用户电价计算办法

一、转供电用户电价的计算

(一)转供电用户电价计算公式

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目录销售电度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1±丰枯浮动比例5%)×(1+高峰电价浮动比例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平时段电度电价=(目录销售电度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1±丰枯浮动比例5%)+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低谷时段电度电价=(目录销售电度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1±丰枯浮动比例5%)×(1-低谷电价浮动比例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平均目录销售电度电价=(高峰时段电度电价×日均执行高峰时段小时数+平时段电度电价×日均执行平时段小时数+低谷时段电度电价×日均执行低谷时段小时数)÷日均用电小时数

上述政策为执行丰枯、峰谷浮动用户的电价计算公式,若电网企业对转供电经营者执行的电价没有执行浮动,则计算转供电用户电价时不应考虑丰枯、峰谷浮动。

(二)丰枯峰谷电价政策

1.丰枯季节

枯水期:每年1—4月和12月

平水期:每年5月和11月

丰水期:每年6—10月份

2.峰谷时段

高峰时段:7:00—11:00,19:00—23:00

平时段:11:00—19: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3.浮动政策

丰水期电度电价下浮5%,枯水期电度电价上浮5%,在丰枯浮动的基础上,高峰时段电度电价上浮50%,低谷时段电度电价下浮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浮动。

上述丰枯峰谷浮动政策为四川电网直供区政策,若丰枯峰谷电价浮动政策和直供区不一致的四川电网子改分、全资、控股供电公司及省属电网、地方电网,按照当地丰枯峰谷电价政策做相应调整。

二、关于测算平均目录销售电度电价示例

某商业综合体属于四川电网直供区用户,电压等级10千伏,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四川电网直供区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1—10千伏电压等级为0.7209元/千瓦时(含0.0491元/千瓦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由于用电容量在5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需执行丰枯峰谷浮动电价政策。

由于未抄表到户,由该商业综合体经营者负责向各商铺、租户等终端用户转供电,转供用户每天9:00—24:00用电,日均用电15小时,其中:高峰时段6个小时(9:00—11:00,19:00—23:00),平时段8个小时(11:00—19:00),低谷时段1个小时(23:00—24:00),转供用户7月份平均目录销售电度电价计算如下:

高峰时段电度电价1.0064元/千瓦时=(目录销售电度电价0.7209元/千瓦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0.0491元/千瓦时)×(1-丰水期电价下浮比例5%)×(1+高峰时段电价上浮比例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0.0491元/千瓦时

平时段电度电价0.6873元/千瓦时=(目录销售电度电价0.7209元/千瓦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0.0491元/千瓦时)×(1-丰水期下浮电价比例5%)+政府性基金及附加0.0491元/千瓦时

低谷时段电度电价0.3682元/千瓦时=(目录销售电度电价0.7209元/千瓦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0.0491元/千瓦时)×(1-丰水期电价下浮比例5%)×(1-低谷时段电价下浮比例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0.0491元/千瓦时

转供用户(租户)平均目录销售电度电价0.7937元/千瓦时=(高峰时段电度电价1.0064元/千瓦时×6小时+平时段电度电价0.6873元/千瓦时×8小时+低谷时段电度电价0.3682元/千瓦时×1小时)÷15小时

转供用户(租户)最终平均目录销售电度电价0.8413元/千瓦时=0.7937元/千瓦时×(1+线损率6%)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6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68号)
发布日期:2018-10-17         信息来源:资源和环境价格处         浏览量:1292         字体:                         分享到: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确保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将一般工商业用电降价10%的金额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按照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来川督导相关要求,结合前期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配电设施运维费(包括人工、设备、材料、调试、维护、检测等费用),一律不得以电费名义或与电费绑定向用户(租户)收取,此前未纳入与用户(租户)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收费项目范围的,应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

二、各转供电主体物业办公等自用电量应单独安装合格计量装置计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承担,并与其他转供电用户(租户)等终端用户一起公平负担公共电费及损耗。

三、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电费及损耗(包括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所有公共设施用电电费),可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也可通过租金或电力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方式等应予以公示。公共电费及损耗以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和向全体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物业办公等自用电量)收取的分表电费差额为上限。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对区域内转供电主体进行全面摸排,进一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并实行整改销号台账管理制度,从10月起每月28日前,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向我委上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电网公司要积极配合,并充分发挥网点多优势,通过电网工作人员将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的政策宣传资料送至每一家转供电主体,并将宣传资料张贴在转供电主体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督促转供电主体发放至所有终端用户(租户)手中,让广大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租户)人人尽知,互相监督。

六、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机制,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以及电网公司、物业管理协会等,成立联合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加快工作进度,务必在2018年10月底前将今年以来各项降价措施涉及的金额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从2018年10月1日起,转供电终端用户电价严格按照本文相关规定执行,本文未明确的仍按照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文执行。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鼓励转供电终端用户(租户)通过价格投诉举报热线12358等多种渠道对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行为进行举报,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拒不执行国家、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的反面典型要公开曝光。


附件:一般工商业转供电环节加价清理规范情况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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