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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故事] “女乘客花1万2打的去北京” 家属称其精神分裂症要求退款,该不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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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4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女乘客花12打的去北京” 家属称其精神分裂症要求退款,该不该退? 1.jpg
澎湃新闻报道,某杭州女乘客花了一万二,从杭州打出租车到北京,事后其家人投诉司机乱收费,称妹子患精神分裂症,打车的时候正在发作期,无法控制自身行为,要求司机退还部分费用。经杭州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查证核实,该女乘客确实花了一万二打车,司机确实把她从杭州跨省送到了北京,车费虽贵,但不违反价格规范。
现在司机失联了,妹子打车和乘车时候究竟在怎么一种精神和行为状态,因没有确凿证据,目前任何单方主张都不足取信。事实还没个定论,网友评论先炸开了锅,不少人挺心疼司机,大老远开了一趟长途车,成本摆在那里,辛苦、风险,一点儿没少受,要真退款,得多委屈啊……煮熟的鸭子飞走了,嚼烂的鸡腿吐出来(呃咦…),法律能允许这种“违背合同稳定性”的事发生么?
正义又善良的围观群众莫要急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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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搞不清楚情况跟着瞎激动,不如好好挖掘一下新闻中的法律知识点,咱们先弄清楚事件背后的法律关系,便于在未来的“网络舌战”中抢占先机,褒贬别人、保护自己......
在合同当事人一方本身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另一方已经实际履行完合同义务,收取了服务费,也有可能因为合同无效而承担退款、白干的损失。会产生纠纷的一般都是大额交易,即货款或服务费很贵。金额小的不值得一撕,哪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感觉吃了亏,顶多是自责+窝里斗,不易坚持向对方主张返还并形成纠纷。
民法上认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订立合同的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他公民单方给予他们钱没问题,反过来想从他们身上赚钱,是要承担极大风险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19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20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1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22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8岁以下的小孩子好理解。他能懂个啥啊,若是得机会用父母的钱,自作主张拿来出去浪,你敢卖军火他就敢喜提坦克直升机……这根本不能算正常交易。出于其心智发育幼稚的特点,小盆友还不能正确理解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更没有能力做大额消费的决策。
“骗小孩子的钱”和“蒙小孩子的糖吃”,一样不光彩。孩子的家长发现后不予追认,找上门来,是需要将货款、服务对价返还的。正所谓心怀不轨欺弱小,竹篮打水一场空,这样的设置是符合合同法精神的,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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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大多体现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同时要求其处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疾病发作期。比如新闻中花一万二打车进京的妹子,家人称其有精神病史,持残疾证。这就说明她是精神病人。其家人又称,事发前她擅自停药,被家人从北京领回杭州后就医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复发,所以倒推其在打车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作期,属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精神病人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按照一般百姓的理解,病人因患病明显痴傻疯癫,脆弱而不自知,也无法正常沟通交流,保护不了他自己的利益,你不仅不帮他通知家人或警察,积极对他采取保护措施,反而趁着他糊涂跟他达成买卖交易,这是趁人之危巧取豪夺,本身就是怀有恶意的不义之举,赚取的黑心钱自当退还。
精神病人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则是虽然处在发病期,但似乎对陌生的其他公民来说,不像面对幼童,一看便知,尤其在崇尚个性自由的当今社会,成年人精神异常或追求自我是挺难把握的状态。很可能在这种状态下,精神病人还会主动去做奇异大胆的高危行为,会冲动地肆意高消费,会一心追求诗和远方
精神病人貌似正常进行高消费的,最难处理。针对行为人和他的家庭,一掷千金的确是“反常”之举,对提供高价服务的合同相对方来说,却很可能是不违规也不违法的普通交易,要求商人有钱不赚,先审查“金主爸爸”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真心不合理,这就给合同相对方造成了非常大的不确定性。
法律之下,公平合理是万事万物发生关系时的道义准则。不管是对新闻中暂时失联的出租车司机,还是对广大的服务提供者“乙方”,身正不怕影子斜,依法承担起“善意注意义务都是最大限度降低此类交易不确定风险的一剂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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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新闻中的例子。司机接到一个妹子,妹子提出我要打车去上海、去北京,作为社会老司机,心里就应该对如此遥远的“大单”有个问号——不坐飞机不坐高铁,偏偏要打出租,你咋不骑车去火星呢?打眼一看,接单之前,应对妹子整体的精神状态进行简单的评估。
两个人,一辆车,漫长的高速路。两人针对目的、行程、价格等等话题进行交谈,如果是精神病人在发病状态,来言去语中可能就会出现一些反常表征。这种反常是很难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出来的,却能够从公民日常生活经验推导出来。通过事发当时的行车记录、双方陈述,结合妹子家属对其病史和症状的举证、专业机构的司法鉴定结论,一般情况下能还原基本事实。
作为一般社会人,一旦察觉到合同相对方不正常,出于善意注意义务,应考虑报警、送医、终止交易。如果老司机察觉到妹子反常,暗搓搓兴奋自己遇到个“冤大头”,顺水推舟、就坡下驴,利用对方的“弱势”刻意引导达成交易,那么就要承担非善意导致的法律责任。不仅赚取的差价要返还,就连这趟长途客运支出的油费、过路费等成本费用,基本也要自己承担。
相反,如果精神病发作期的妹子看上去正常,能正常表达自己的需求,正常聊天说话,正常购买了客运服务并享受了服务,就不应当再苛责司机有过失,哪怕鉴定结论能够显示妹子当时因病丧失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天价车费中的过路过桥成本和打表车费也应由妹子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毕竟作为陌生的司机,不是妹子的监护人,没有法定监护义务,更没有义务懂她的内心,了解她的需求、爱惜她的存款、免费拉她去北京……凭什么让人家背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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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加,您的随行法律专家。
文章作者 | 法加平台认证律师 - 李晓璇
特别声明 | 以上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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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 | 法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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