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非法占有农用地、滥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强制土地流转
中央巡视组:
四川珙县县委县书记叶盛等人在帮助珙县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下称“温氏公司”)修建养猪场过程中,在叶盛的包庇纵容下,采取欺骗等卑鄙手段,违法动不明生份的社会人员非法强占土地,将十几座坟墓尸体挖出部份丢弃荒野,涉嫌多种违法犯罪行为,珙县和宜宾市有关部门袒护包庇,官商勾结坑害村民,特向中央巡视组举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举报人:1,叶盛,珙县县委书记,2,杨中其,珙县畜牧局长。3甘军,珙县巡场镇镇长。4,秦权高,珙县巡场镇塘坎村支书。5,饶勇。珙县巡场镇塘坎村村长。6,王吉芬,塘坎村五社村民小组长。
犯罪事实与经过:
2017年1月,珙县政府为帮助 “温氏公司”修建养猪场,涉嫌官商勾结,欺骗大山里的村民没有文化,骗村民领取每亩5千元青苗补偿款为名签字,后面却是藏着授权书(事后发现被骗,已书面通知解除授权委托),将村民一亩现价值几万元的树木的林地非法强占,又挖断和封锁所有上山的路,不让村民上山。在没有出示《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背村民意愿将承包地上的竹林树林砍伐一空并占为己有,将原来的青山变为荒山,面积约400余亩,竹林地每年损失180-360万元左右。
2018年4月11日下午13点至18点,被举报人甘军带领雇一百多人的黑恶势力和警察,开着两台挖掘机,惨无人道地野蛮掘出举报人的父母、叔父、外公、兄长、祖父、祖母等11名亲人的坟墓(此地为山区,海拔800-1000米,人死后土葬属合法埋葬),挖出11具遗骸,伤天害理地将尸体毁坏,抛洒在满目疮痍一片狼籍的坟地上至今一个多月。其中,举报人周慧之母亲埋葬不久,挖开后,尸骨与寿衣还粘连一起,被挖得肢体破碎,惨不忍睹。被举报人等用武力强制镇压着亲属,不准亲属进入收捡亲人遗骸,现部分尸骨遗骸已不知去向。举报人看到亲人尸骨被挖得到处都是,毁损抛洒在坟地,心如刀绞般疼痛难过,几乎昏厥过去。被举报人相互包庇,坑骗百姓,不惜触犯法律,难道这帮珙县的犯罪嫌疑人就该逍遥法外吗?
我们通过公检法和全国知名律师提供,这伙丧尽天良的被举报人涉嫌构成以下多项犯罪,并提供法律条款和依据。
一、非法占有农用地、滥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强制土地流转罪
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7条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2条、第9条、第12条之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采取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强制举报人2将其承包地流转给无农业生产经营资格的“温氏公司”,
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 第67条、第73条和《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之规定,被举报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追诉。同时,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1条规定责令被举报人赔偿损失并给予行政处分。
二、侮辱毁坏尸体、尸骨之事实
根据《刑法》第302条之规定,被举报人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侮辱毁坏尸体、尸骨罪,应予追究。
综上所述,“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让祖国大地不断绿起来美起来”。被举报人等无视指示,相反而行,为了个别企业的利益,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强制土地流转,滥伐林木,将青山变成荒山,将林地变成养猪场,严重侵犯群众利益;被举报人等无视中国传统,无视合法存在的土葬,无视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无视举报人的呼救,组织黑恶势力故意挖掘举报人的祖坟,实属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如果不予依法严惩,就不能彰显中国法治的权威,就不能实现公平正义。
举报人:周仕坤、罗朝洋、周惠、罗利霞、周刚
2018年5月14日
附:法律法规
1.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57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61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 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2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9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第12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
第67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73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4.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33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5. 《刑法》
第302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