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院三裁定,同一审判长,法院就是法,百姓没得法?
申诉人:苏冠华(曾用名:苏国华)住:四川省眉山市诗书路北段100号,身份证号码:511121195210064434,电话:13890328535,中共党员,转业军人。
申诉人:2003年经市国土局审批,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契约签订商住出让50年,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金至2053年满期。并依法申办了房屋所有权证。
第一裁定:眉山市东坡区法院(2015)眉东行初字73号(2015年8月25日)审判长彭英。
(国务院房屋拆迁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废止。(国务院政府征收补偿条例)实施,市住建局2007年发放的拆迁许可证延期至2017年8月6日。拆迁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延期有效半年。被拆迁人诉:市住建局拆迁许可证已过期,延期已废止,新的法规已实施,继续沿用旧条损害了被拆迁人权益。
裁定:延期拆迁许可证是抽象行政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属不可诉范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不予立案。
(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办案指南)通知(2014):受案范围:第二款: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可诉,但包含具体内容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第五款:延长行政许可证期限的具有可诉性;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等情形。
可见在法官自由裁量权面前:法律就拐弯。为啥不这样判:政府征收,开发商补偿,不就案结止争了吗?
第二裁定:眉山市东坡区法院(2017)川1402行审15号(2017年7月28日)审判长彭英。
裁定:申诉人非法占地?市住建局强制拆迁,执行费由申诉人承担,立即生效?
试问:申诉人持有的两证上的国徽是真的?还是假的?是假的:政府收钱打白条?是真的:法院睁着眼睛说瞎话,昧着良心做假判?
产权是党和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重大宣示和庄严承诺。
依法保护产权是人民法院法定职责和重要使命。
公平是产权保护的核心原则,公民财产权得到平等有效保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和重要体现。为啥不这样判:先公平合理补偿,然后搬迁,哪来强制?
第三裁定:眉山市东坡区法院(2017)行初137号(2017年12月11日)审判长彭英。
申诉人诉:眉山市规划局未经当事人质证,单方向开发商作出:被拆迁人未办证房屋合法性“鉴定函”作为行政裁决的依据。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权益的重大伤害。
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2000)8号41条:起诉期已超2年不予受理。“鉴定”“认定”是两码事?该函并未对被拆迁人房屋依法作出认定,故对原告人实体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2000)8号41条规定,驳回起诉。退50元诉讼费,要上诉再加收5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办案指南)通知(2014):受案范围:第三款: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就特定事实作出确认,并将其作为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根据,直接对公民、法人权力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具有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2000)8号42条: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裁判,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请问审判长:市住建局执行是你(2017)15号裁定:我非法占地,要强拆我的房子,我持有是你(2017)137号裁定:我的房子并未依法作出认定?把房子给强拆了,找谁认定补偿?这叫不叫法逼民反?知法犯法?
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的基本准则,把合法的公民权益放到第一位,是所有执法者在执法时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让法律和公德不再“蒙羞”!
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给予审查处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申诉人:苏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