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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阵] 安徽省临泉县张新镇违法强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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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省临泉县张新镇违法强行拆迁
举报人根据《中纪委监察部通知要求严查违规征地拆迁》通知指出,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认真执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举报人:汪本银,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张新镇小店孜行政村小汪棚7号,手机:13073521039。
    网上实名举报临泉县张新镇党委书记,高贺不作为乱作为,强行违法拆除举报人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000多平方米,拒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新标准落实拆迁补偿款,徇私情滥用职权乱作为。
事实起因:
    举报人于2006年3月自筹资金近百万元在临泉县张新镇南头交管站对面路西建上下四层楼房一幢,建筑面积1000多平方米。该宗土地来源于2005年8月与他人调换取得,外界四邻清楚明确无争议。在2017年5月22日被举报人向张新镇沿临艾河广大住户出据“公告”,为深入贯彻安徽省“五大专项行动”精神,大力实施“拆违拆旧”工程,此公告举报人2017年5月26日才接到。28日上午开始违法强行拆除,不给举报人任何说法也没签定任何手续。根本就不让举报人讲话。先前不经举报人同意指派“安徽天源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每平方补偿标准610元/平方。被举报人克扣一半,只给305元/平方。应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临泉县征收土地青苗和房屋等附属物补偿标准(一)临泉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建筑物)补偿标准,砖混结构一等740元”去评估。被举报人的公告是依照《安徽省“五大专项行动”精神》大力实施“拆违拆旧”对张新镇沿临艾河广大住户公告的。
    1、举报人的房屋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前建造的。①不是违法建房,②不是旧房。不符合拆违拆旧对象。被举报人根据“省专项行动拆违拆旧”把举报人的合法房屋套着违法强行拆除。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行为。
    2、2017年5月22日“公告”内容是面向沿临艾河广大住户发出的公告大力实施拆违拆旧工程。举报人的房屋同在一个地段都属张新镇临艾路一侧西旁,有多户于2015年后违法新建的农户,且未获得合法手续都建成二至八层不等,为什么不被拆除?因为他们有权、有钱、有后台权钱交易才达到不拆迁目的的。举据人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明目张胆对抗宪法”。
    3、被举报人对举报人的房屋拆迁野蛮行为,不管你同意不同意,指派“安徽天源房地产评估公司”对举报人房屋评估价每平方610元给予补偿。却按每平方米305元补偿给举报人。法律依据何在,是依据哪个法律条文补偿的?
    4、被举报人对临艾河沿岸的房屋的公告来套用举报的房屋变项是违法行为,举报人对这一违法行为不服,向临泉县信访局提信访要求查处这一违法行为要求给说法,县信访局转到被举报人政府信访办处理,镇信访给举报人一个受理告知书,讲等2个月后给结果。在2017年7月26日临泉县张新镇人民政府文件张政(2017)212号“关于对汪本银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根据《临泉县拆违拆旧专项行动奖补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居民占用耕地、河道及其他公共土地或私买私卖土地建设的自有住房,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系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拆除,原房屋按照评估价的50%给予奖励”。举报人的房屋不属于《临泉县拆违拆旧专项行动奖补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举报人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举报人根据临泉县依2008年航拍为准及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规划法》为标准不属属于违法建筑。为什么在同一地段在“2015年后新建的房屋都没有拆除”。举报人提出向县信访局复查办公室申请复查。又被复查办压了三个月多两天,给一个“我们决定不予受理,建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信访局对举报人事项根本就不问津,就这样踢皮球,信访局主管工作人员都看准信访日期,不到时间不给说法,最后还是没想望。举报人不服再次向国家信访局提出要求责令临泉县信访局纠正错误,转到张新镇信访办,信访办人员讲:“你这事没办法处理”。
    综上,举报人认为现在是依法治国,从严治党,地方官官相护,有法不依,老百姓根本就找不到讲理的地方,上天无路,入地无门,天无绝人之路,经好心人介绍通过新闻媒体网上曝光让全国政府领导及全国人民群众来关注临泉县张新镇政府不依履行职责。法律面前不平等,官官相护腐败到极点。如果举报人的合法房屋得不到合理的补偿,继续网上跟踪报导求公道!
举报人:汪本银
13073521039
2018年5月30日
三张照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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