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个中国,同一个时间,同一个报关单号,同一个案号为什么有两个不同的矛盾的裁定呢??请问到底是佛山海关缉私局的行政案判错了?还是黄石法院民事案判错了???请高院法官给佛山市南海区川晓贸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晓公司”)一个公正,澄清事实还川晓公司一个公道! 本案的关键证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行政案的查问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证。佛关缉违字【2011】040040号和039号案已经生效(生效时间是2012年1月9日)佛山海关已裁定涉案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吉安大广宏公司的货,涉案的许可证(环保批文)是李益真提供给川晓公司的叶总。但让人绝对没有想到的是,涉案货物同样的案号,同样的报关单号已于2013年12月16日又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46号判决书的法官:田田,周雷刚违法裁定涉案货物的所有权是原告的(海南晟钢)公司的货物,并被违法裁定涉案货物的进口许可证是被告购买的,并且佛山海关的行政案已经先行生效达6个月,没有上诉!!也没有被任何人民法院撤销!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以什么依据来推翻佛山海关的行政案呢???应该严厉追责!!! 中国的公民都知道进口固体废物,需要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口洋垃圾,本案由于原告没有环评资质许可证,妄图冲关走私固体废物,被佛山海关缉私局以涉嫌走私固体废物的嫌疑立案调查,当时原告公司逃躲,恐吓被抓涉嫌走私固体废物,涉案货物在码头滞压三个月,所产生的过期滞箱柜租费,为什么要被告赔偿??被告只是代理报关公司身份。非法买卖许可证是违法的,其中7个柜根本没有报关却被一审法院错判被告错报货物品名,请问大官:没有报关从哪里来的错报货物品名的说法??? 在2011年11月11日原告提交申请给佛山海关,申请退运。退运的理由是因供货商发错了货物,对发货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买卖货物双方解决损失,但事隔6个月之后,原告(海南晟钢)又于2012年6月伪造一个假录音起诉被告,这个假录音已是亡羊补牢,目的是为了误导法院错判许可证是被告购买的,以此认定合同无效。以此违法裁判被告败诉!
违法裁判判给贼:法官替原告造假证据
令人震惊的是:原告偷盗被告公司付款的发票证据,告被告,法官判被告输,并且该公司不存在,确实是特大的国际新闻;这发票纳税人识别号码,公司抬头;网银转账付款凭证都是被告公司;请问高院大法官:被告要付原告什么钱?付什么费用??真是啼笑皆非,胆大如天。一审法官真的错判给原告了(载明判决书第14页);强硬的判决被告赔钱;此案将载入法制黑暗的史册,这个盗窃发票的刑事案公安机关已有《立案告知书》作证,所偷盗的发票、书证、物证都在黄石法院卷宗。
试想一下,身为被告,川晓公司方能出庭应诉,而交钱上诉的川晓公司,怎么可能不去应诉呢?不来应诉,川晓公司又为什么还要花上这笔yuan枉钱呢?这也太不合乎常理了。
2018年6月2日 三水海关提供的退运协议、佛山税务局的假发票鉴定书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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