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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阴阳合同”逃得了初一,逃得了十五吗?吃瓜群众声援崔永元的真相原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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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1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阴阳合同”逃得了初一,逃得了十五吗?吃瓜群众声援崔永元的真相原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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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曝光范冰冰签订“阴阳合同”并存在涉税问题成为近日舆论关注的焦点。63日,江苏省地税局和无锡市地税局先后回应称,将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表示因为核查需要时间,所以目前并没有可以公布的信息。随着该事件的进一步发酵,64日,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对此高度重视,也已经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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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所爆料的“阴阳合同”,是对同一应税行为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阳合同用于报税,阴合同用于实收。如果税务机关经调查后认定阴阳合同客观存在且行为人涉嫌逃税,应当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责令补缴并缴纳滞纳金、进行罚款,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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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逃税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项:补缴税款、交纳滞纳金和处以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演员的片酬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根据崔永元曝光的6000万的阴合同和1000万的阳合同。如果曝光属实,那么1000万的阳合同应该是按规则交了税款,余存的5000万元阴合同部分,应按20%的税率计算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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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若崔永元曝光属实,范冰冰一方还需承担这部分滞纳金。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税务部门有权对逃税对象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逃税行为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逃税罪”由原来的“偷税罪”修改而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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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在第二百零一条中新增了“初犯免责”的条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即使崔永元所述为真,若范冰冰之前没有受到过逃税的行政处罚,待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只要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那么范冰冰的行为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其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仍逃税,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肃清娱乐圈行业乱象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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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明星作为高收入群体,其避税手段也五花八门。有的明星成立工作室通过个体户方式进行纳税,不但可以大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将个税税率最高档由45%降至35%;有的明星则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公司或工作室,包括大名鼎鼎的避税天堂霍尔果斯、横店影视城所在地浙江东阳、明星工作室齐聚的上海松江区以及无锡数字电影产业园等;还有的明星直接放弃中国国籍成为非居民纳税人,这样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只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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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避税靠的是智慧,但偷逃税款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次崔永元的爆料揭开了娱乐圈黑暗的一角,使得明星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公然偷税漏税的行业内幕逐渐浮出水面。崔永元的一次次发声逐步接近社会的阴暗面,这次的举报行为也得到了《北京日报》以及各大著名财经媒体的声援。如果娱乐圈这种大规模偷税漏税的行为早已成为行业潜规则,那么相信相关部门的介入调查只是开始,打破逃税的潜规则、提升更多人的纳税意识则显得更为重要。当很多人在声援崔永元的时候,大家在心底里真正声援的应当是风清气正的纳税意识和纳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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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作者 | 法加平台特邀作者 - 汪祖伟
作者简介 | 法学硕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业18年,诉讼经验丰富。
特别声明 | 以上资料整合自新浪微博、北京日报等媒体报道,以上图片均来自网络。
图文编辑 | 法加法律咨询
投稿邮箱 | xiaof@pluslega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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