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各位网友们好,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成博小区发生一起治安案件,于2018年5月15日20时30分我在家里看电视,被邻居多人结伙砸门冲进家里对我进行殴打,辱骂,推壤,挑衅,恐吓,威胁人生安全,多次劝说拒不退出长达半小时,不断的寻性滋事,赤裸上身抽烟不断辱骂推攘,直至民警赶到还被对方叫来的人踹了一脚,对方扬言找警察没用,我要让社会人员处理你,让你出不了家门,要弄死你,随即在我家对我进行推攘挑衅辱骂,随后在推攘过程挑衅中第二人对我面部连续性进行了殴打,导致眼镜破碎,划伤眼球以及面部,出血不止,由于眼球受伤,视力下降在日常生活过程中有诸多不便,遂发帖求助新都公安分局,24日当晚专案民警让提供监控视频以及邻里证人证言供警方进行询问。
5月28日派出所多次组织协商调解,调解内容不合理,导致调解失败,被殴打调解书写着双方发生冲突,损坏的财物(防盗门,眼镜,监控,医药费等)只字未提,派出所查询调解记录,2018年3月份对方就曾因损毁我家财物受到过治安警告处罚,时隔三月再次违反治安条例,派出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肇事者进行三百元的治安处罚,并告知我本人到时候除轻伤(刑事案件),轻微伤(治安案件)已经处罚过了,不再做出任何处罚,医疗财物损失费只有通过行政诉讼的渠道维权,但是派出所建议我合理接受这个结果,作为一名受害人无法接受,因为仔细看过大丰派出所做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成新公(丰)行罚决字【2018】 2453号,仅有一人进行违反治安处罚,并且情节较轻,事情经过被刻意删减掉,除了打那一拳外,结伙殴打,辱骂,推壤,恐吓,威胁人生安全只字未提,避重就轻我无法接受这个结果。
同样是按照治安管理四十三条(一)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从重处罚,10-15日拘留并且罚款。(无法理解变成罚款三百元)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无法理解直接变成无)派出所指导员解释说推攘,恐吓,威胁,辱骂,入室拒不退出不构成违法!?对于打人者只能进行警告、罚款,随后做出罚款三百元的处罚,我作为受害人是无法接受的,处理结果最终变成对方一人对我进行殴打把我眼镜打坏对我眼部造成伤害,经医院病情诊断,面部双眼均受到钝挫伤留下疤痕,华西法医说目前构成轻微伤,我不懂派出所到底合法合理吗,5月31日新都分局信访文件下达,6月7日收到,让找派出单位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且给出合理答复,并且三十日内办结,已经做出处罚,且处罚畸轻,遂向新都公安分局法制科反应该问题,目前已受理正在办理中。
执法部门不能因为判定为邻里纠纷就多次轻罚肇事打人者,在不懂相关法律法规的群众眼里,可能就是觉得包庇不作为,公安执法让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一致十分重要,才能构建良好的治安环境才能让群众融入到政府职能部门带来的公正,平等,文明,法制的生活环境中去。
希望新都区公安分局,新都区人民政府尽快落实解决该问题,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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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新都区大数据办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6月15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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