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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nduqubuzuowei

[呼声回应] 非法入室结伙伤人,多次违反调解协议,希望新都公安依法严惩违法入室伤人者![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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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办案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人士:处罚的300元并非医疗费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认为对打人者只处以50元的罚款太轻

被打博士后状告安贞里派出所不作为

本报讯 (记者 黄海霞) “他酒后驾车,还蓄意打人。把我都打成什么样了!”身在外地的社科院经济学专业的王先生在电话里还是很气愤。对派出所事后只对打人者处以50元的罚款,王先生认为这一处罚明显过轻,将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告上法庭。昨天下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现在已经是博士后的王先生昨天身在外地,只委派了一名代理人出庭。坐在被告席上的是朝阳分局的两名民警。打伤王先生的李某作为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也坐到了原告席旁边。

据王先生说,去年11月27日晚上9点多钟,王先生与妻子从朋友家出来,在安华里小区9号楼下的马路上遇到酒后的李某开车疾驶而过,差点撞到自己。他想与其理论,李某却走下车来不由分说朝他的头、脸部打过来。报案后,派出所以此为民事纠纷为由,对李某只罚款50元。

王先生的代理人称,事后王先生出现长达一个月的头昏、面部软组织损伤,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事发后,李某态度极为嚣张,不但拒绝支付原告的医药费,还派人对他进行恐吓。王先生认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应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李某是酒后驾车,还在公共场所打人,罚款50元的处罚明显过轻。他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

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

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因各种原因导致出手打人是不对的。被他人殴打时候,受害人和旁观者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打人者是否要受到相对应的惩罚?受害者被鉴定为轻微伤,是否可以向打人者索赔?
  被他人拳头相对,怎么处理?
  被他人拳头相对,受害人或者旁观者首先就要拿出电话报警处理,等到警方到达现场后,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
  受害人被打至轻微伤,打人者如何处罚?
  受害人被打,经过鉴定后为轻微伤,那么打人者要受到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为什么打人者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打架斗殴至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因此没有刑事责任。
  打人至轻微伤,由公安局决定打人者是否拘留、罚款。当公安局决定对打人者拘留,拘留时间是5日以上10日以下。当公安局决定对打人者处以罚款,罚款的金额是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严重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公安局决定对打人者拘留的情形:1、是否结伙殴打、伤害他人。2、打人对象是否残疾人、孕妇、不满14岁的人、60岁以上的老人。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前有一只狼,这只善良的狼养了一只狗和一只羊,
有一天狗把羊打了
羊很疼
也很郁闷,就去找狼告状
于是善良的狼把狗叫来了
狼说:你这样会让羊的情绪很不稳定的,很可能让羊不安于现状的,
这是不稳定因素啊!下不为例,交个罚款吧.
狗:~~~~~~~~
羊:我还是很疼~
狼:已经交罚款了,你不能再疼了,要为大局着想,知道吧,大局!
羊:``````````````````````````````````````````````````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患者殴打医生被罚500 医生不满处罚结果起诉警方
4月19日生日这天,江凤林走进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与长沙市政府、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对簿公堂。

他是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的医生,从业26年。2017年4月23日,江凤林在诊室内与患者家属刘白(化名)父子发生冲突。事发后,警方认定刘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对其予以罚款。

由于警方和行政复议机构长沙市政府均未认定刘白存在殴打行为,江凤林以“行政不作为”对两家单位提起行政诉讼。案件于昨日开庭,未当庭宣判。

医生称起冲突后被患者殴打

按江凤林的说法,2017年4月23日上午,患者家属刘白父子来到诊室咨询治疗。听完家属讲述后,江凤林判断,病人需要改挂急诊,于是建议退号,并在急诊科重新挂号。随后两人离开老年科诊室,来到二十米开外的急诊科。

江凤林称,半小时后刘白父子再度返回,要求安排住院床位,他表示作为门诊医生,无法直接为患者安排床位。刘白父子情绪突然激动,先是刘白的父亲拍打办公桌,对其职业道德提出质疑,随后刘白踢翻凳子,掀翻一旁的小方桌,并揪住他的衣领,挥拳打来。“第一拳打在眼镜上,眼镜飞到一边;第二拳打在脸上。”

警方的讯问笔录显示,刘白称,在向江凤林咨询治疗事宜时,对方态度恶劣,引起父亲的不满,双方随后发生口角,进而升级为推搡,但并未动手。

事发第二天,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示,江凤林存在皮肤挫伤,“符合钝器外力作用所致”,经鉴定为轻微伤。

医生称被医闹患者殴打 不满处罚结果起诉警方鉴定书显示,江凤林存在皮肤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岳麓警方一名工作人员介绍,事发后警方曾调取现场目击者和监控画面,冲突全程持续约2分钟,仅能辨认出双方存在拉扯和推搡等行为,并不能证明刘白对江凤林实施殴打。

警方未认定存在殴打情节

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2017年5月17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刘白在陪同家人就诊时,因对医生不满“在接诊室大声喧哗,纠缠医生”,致使诊室工作秩序无法正常进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对刘白处以罚款500元。

医生称被医闹患者殴打 不满处罚结果起诉警方《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警方对刘白罚款500元。受访者供图

因不服行政处罚,2017年7月4日,江凤林以“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对侵害人处罚过轻,有失公正”,向长沙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江凤林在行政复议申请中称,刘白的行为应当依法受到行政拘留并罚款,申请撤销警方原处罚,对案件重新作出处罚。

岳麓警方在回复长沙市政府时称,刘白“主观上通过吵闹,摔东西方式发泄情绪;客观上无理纠缠,推搡”,行为造成一定后果,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但现有现场照片、视频监控资料等无法证明其实施殴打行为,“不存在处罚过轻的问题”。

2017年8月18日,岳麓警方出具第二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刘白的行为细化为“大声喧哗,纠缠、拉扯医生”,并明确“院方报警后”,刘白自行到岳麓公安分局银盆岭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警方据此认为刘白“系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将其罚款金额降低为200元。

2018年1月18日,长沙市政府作出第二次行政复议,维持原复议结果。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第二次行政复议确认,“第三人(刘白)因家人就诊问题对申请人(江凤林)的治疗行为不满,在诊室内发生口角,并推搡、拉扯申请人,致其受伤不能正常坐诊。”

庭审交锋

警方处罚是否适当成焦点

江凤林提出,根据第二次行政复议,尽管尚无法认定刘白对其实施殴打,但确认自己受伤与刘白的拉扯和推搡相关。2月26日,江凤林因不认可处罚情况,对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长沙市政府提出行政诉讼。

案件于昨日在岳麓区法院开庭。新京报记者获悉,警方对于刘白的处罚是否适当,成为庭审焦点。

警方称,处罚决定是在综合考虑刘白行为,以及主动投案情节后作出的。此外“扰乱单位秩序”本身就包括辱骂、围攻单位工作人员等行为。

关于扰乱秩序的动机,岳麓警方认为,刘白目的是希望通过扰乱就诊秩序得到医院领导重视,从而达到个人目的,其一系列动作“应当认为是扰乱单位秩序的一个整体行为”。

江凤林则提出,按国家卫计委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对“殴打医务人员、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必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据此,江凤林提出警方应重新处罚,并对刘白以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予以拘留。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标题:荆门三男子殴打医生被拘留



11月06日23时许,荆门市公安局月亮湖分局值班室接到荆门市中医院医生报警称有人在医院急诊室殴打医生。油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



记者从警方获悉,当日23时许,何某和熊某陪同徐某保到荆门市中医院治疗手伤,医生让徐某保去办理就诊卡,其三人不愿意办理就诊卡要求医生马上缝针,何某和熊某、徐某保三人因此事和急诊科何某医生发生争执,随后三人对急诊科医生何某、护士张某进行殴打。目前,油城派出所依法分别对三人给予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来源:中新网湖北 钟欣 张欣)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文/马进彪(CCTV《谈事说理》评论员)

——医生被打起诉警方:治理“医闹”不能避重就轻

4月19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的医生江凤林走进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与长沙市政府、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对簿公堂。2017年4月23日,江凤林在诊室内与患者家属刘白父子发生冲突,先是刘白的父亲拍打办公桌,对其职业道德提出质疑,随后刘白踢翻凳子,掀翻一旁的小方桌,并揪住他的衣领,挥拳打来。“第一拳打在眼镜上,眼镜飞到一边;第二拳打在脸上。”事发后,警方认定刘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对其予以罚款500元。对此,江凤林以“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对侵害人处罚过轻,有失公正”,向长沙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新京报4月20日)



对于江凤林的诉求,警方和长沙市政府“均未认定刘白存在殴打行为”。但是,在人体损伤鉴定书上却显示,“江凤林存在皮肤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然而,问题来了,既然这份鉴定书是警方出具的,但在面对医生江凤林诉求时,警方却又说“未认定刘白存在殴打行为”,这样的自相矛盾,让人能难以理解,当然这也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客观地说,轻微伤并不算严重的伤害,但它毕竟是殴打行为的结果,国家卫计委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指出,对“殴打医务人员、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必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由此可以看出,警方存在着降格处理之嫌,起码在“均未认定刘白存在殴打行为”这个问题上还不能自圆其说。



另一方面,从国家卫计委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可以看出,其表述的法理核心并不仅仅局限于结果上,而更在于行为过程上。换言之,结果并不是唯一的考量标准,不管结果是重伤还是轻微伤,只要发生了殴打,那就首先涉及行为方面的处罚。

很多法律在立法之初都包含了同样的道理,如超速的危险驾驶,并不一定就能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然而,这首先就已经涉嫌行为罪,这样的行为过程中就存在着伤害他人生命的极高概率,而出于防患于未然,交法就必须对这样的行为给予处上限处罚,至于如果真的发生了交通事故,那就在充分给予行为处罚的基础上,再给予另外结果上的追究,这是法律中对一个案子分段处理的必有方式。



同理,对于医生江凤林的诉求来说,结果上的“轻微伤”并不是根本问题,而关键问题还在于殴打行为上。而且,在这样的行为过程中,也涉嫌侮辱和恐吓他人的要素,因为在公共场合上,在医生正处于工作过程中,刘白父子踢翻凳子,掀翻桌子,并揪住医生衣领,挥拳打来,这既是名誉上的伤害,也是精神及心理的伤害,况且,这显然还存在着治安条例不允许的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报讯 11月6日上午9点多,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妇科一女医生,被一患者打伤。经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被打的严医生左侧外耳道撕裂伤,耳廓、耳后软组织损伤。当晚,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对打人者郑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300元的处罚。

  

  昨天下午,浙医二院就该事件向媒体发布了院方的一份情况说明(节选)——

  当天(11月6日)上午9点15分,患者郑某到我院妇科普通门诊就诊,质疑接诊医生年龄和资质。在医生告知看高年资医生门诊需要挂专家号后,开始辱骂接诊医生,引起候诊区待诊患者及家属围观,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隔壁诊间严医生听闻后,出门劝诫患者不要在公共场所大声喧闹,影响其他医生看病。患者随即到严医生诊间门口辱骂,直到门诊护士安排其到专家诊间就诊。

  就诊结束后,该患者情绪仍然非常激动,回到严医生诊间门口继续大声叫骂,并在两人理论过程中,突然动手拉扯严医生头发殴打。门口多名医生、护士及清洁工人等人协助,才制止该患者。

  9点29分,我院拨打110报警。

  受伤医生在民警陪同下到了派出所,积极配合公安调查,并于当天下午至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验伤。

  浙医二院王建安院长说,听到这个事情,他非常震惊。

  “严医生是医学博士,是非常优秀的一个医务工作者……我呼吁全社会要重视医务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希望能给医务工作者一个祥和安全的工作环境,能够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服务,这是我们一个迫切的愿望。希望执法部门能够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我们医院的核心价值观是‘患者与服务对象至上’,我们兢兢业业为广大患者服务,努力做到让每个患者都满意。因为我们自己某一天也可能成为患者,我们的家属某一天也可能成为患者,我们和患者的目标是一样的,就是把疾病治好,把患者的生命挽救过来,或者把患者的生命延长。”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至轻伤打人难道就能白打吗?那普通人不只有被欺负的事,法律管用吗。谁为我们弱势群体出气啊,难道被人欺负就是中国社会的专利吗? 就这么轻的处罚,被打的人公道何在。 另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口】上个月,我们节目报道了海口市的华林广场物业管理处,因为收费纠纷,竟对住户动起了粗,在小区电梯里殴打了住户,将住户打进了医院。事后,警方对打人者处以500元罚款,当事人陈女士质疑警方处罚过轻。在陈女士提出异议后,警方表示将对陈女士做伤情鉴定,再做进一步的调查。那现在事情进展如何呢?我们再去关注一下。

  【现场】一段电梯动粗现场+音效

  【配音】新闻回顾:这段视频发生在海口南宝路29号的华林广场小区,10月10号,因为物业重复收取电梯费,小区住户陈女士找到华林广场物业管理处理论,但没想到对方工作人员态度蛮横,最后趁陈女士进电梯时,还动起了手。经检查,陈女士的脖子 手臂都有不同程度的软组织挫裂伤,但让她更气愤的是,海府路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在没有调解赔偿的情况下,只对打人者处以500元罚款了事,陈女士因此质疑警方处罚过轻。对此,海府路派出所所长王显武表示,将带陈女士做伤情鉴定,看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的标准。(回顾完)今天早上,陈女士来到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拿到了伤情鉴定意见书。

  【现场】(法医鉴定出来了 属于轻微伤)那我不服啊 (不服可以提出重新鉴定)

  【同期】当事人 陈维娟:我是脑震荡 明明白白在这写着 用的什么药都写的清清楚楚 把我打成这样 给我验的伤的结果竟然是轻微伤 叫额颈部软组织肿胀 这驴头对不上马嘴 我本来就是脑震荡

  【配音】陈女士说,事发一个月过去了,华林广场物业管理处从未向她道歉,而且五千多元医药费也没有赔偿,她一直等待着医学鉴定结果出炉,给自己讨一个公道。但不想,鉴定结果为额颈部软组织肿胀,属于轻微伤,不足以刑事立案,这让陈女士很不满意,所以她又将情况反映给了美兰公安分局的纪检监察室。

  【现场】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纪检监察室 主任 王菁山:(我都已经哇哇直吐了 我都在医院里出不来了)你认为我们美兰的法医鉴定是轻微伤 你对轻微伤不服 那你可以向市一级 省一级的法医鉴定重新给你鉴定。

  【配音】听到纪检主任王菁山这么说,陈女士表示接下来将向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重新鉴定。另外,因为质疑警方处罚过轻,处理程序不当,她也向分局法制科提出了复议的申请,法制科进行了受理。

  【同期】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法制科 民警:派出所处理的那个案件 因为他们自行处罚的 我们会调过来 我们会重新审核 好不好(再什么时候给她一个答复)60日内作出一个行政复议的决定。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纪检监察室 主任 王菁山:复议以后,下一步的话,如果确实存在派出所民警不作为 乱作为 那是我们自己的事(我们要进行调查)对。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最近,加多宝、王老吉这对同根生的冤家,在安庆市宜秀区法院聚头。认为公安机关对王老吉员工的行政处罚太轻,加多宝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案的原告是加多宝驻安庆办事处员工钱某某,被告是安庆市公安局菱北派出所,王老吉驻安庆办事处负责人江某被原告列为第三人。

  这场恩怨要追溯到2年前,据原告诉称,2013年7月13日19点多钟,加多宝驻安庆办事处员工钱某某下班路过安庆华润苏果超市广场,被在该广场进行促销活动的王老吉公司安庆办事处员工江涛殴打致伤。其间还殴打了报警的路人邱某和另一路人李某,至今未付任何医疗费,可最终安庆市公安局菱北派出所只给予了江涛罚款500元的处罚。

  原告认为事发地是公共场所,江某殴打了多人,且至今未付任何医疗费,菱北派出所做出的处罚决定过轻,故申请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

  被告方安庆市公安局菱北派出所副所长王剑出庭应诉,他表示这起纠纷实际上是因为商业纠纷引发的。当天在广场先期开始进行广告宣传活动的是王老吉驻安庆办事处工作人员,加多宝驻安庆办事处工作人员是后到的。没有证据证明路人邱某、李某被打是王老吉驻安庆办事处负责人人江某所为。

  5月20日上午,该案在宜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将择日宣判。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声-向眸

发表于 2018-6-20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于6月20日下午已将此事转交新都区当地
发表于 2018-6-22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您好!
来信已收悉,即转区公安分局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2018年5月15日20时许,大丰北派出所接您女朋友报警称:在大丰成博小区3栋1单元1203号房屋里有人打架。接警后,大丰北派出所民警立即带领辅警赶至现场。经了解,当晚20时许,您与女朋友在家中使用音响播放音乐影响到楼上住户的正常生活。后楼上住户陈某某找到您及您女朋友说明噪音扰民的情况。在此过程中,您们当事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您眼部受伤,陈某某右手受伤。出警民警将你们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从现场视频看,周某某与您有互相指点及互相推攘的情况,就在您们两人一、两秒钟短暂的肢体接触过程中,陈某某上前举起右手将您的眼镜打坏,致使您的右眼受伤,陈某某的右手被镜片划伤。您要求到医院检查治疗,民警告知您待检查治疗后再到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2018年5月18日10时许,您与您女朋友到大丰北派出所向民警提供了您在成都大学附属医院的诊断证明(1、双眼钝挫伤;2、右眼结膜下出血;3、双眼屈光不正),民警依法对您制作询问笔录。同时,民警为您开具了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您大丰北派出所将根据伤情鉴定结果依法处理。经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建议待您的伤情稳定后(6个月)再做伤情鉴定。
针对上述情况,大丰北派出所民警多次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但因您们当事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至今你们未到派出所进行调解。
2018年5月31日,大丰北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分局批准,决定给予陈某某行政罚款300元的处罚。
2018年6月1日,大丰北派出所民警将对陈某某的处罚情况电话告知您,并通知您到大丰北派出所将处罚决定书抄告给您。
您认为对打人者处罚太轻,要求新都区公安分局行政复议,新都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已于2018年6月5日受理。
待您伤情稳定后(6个月)进行法医学鉴定,大丰北派出所将根据伤情鉴定结果再做进一步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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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24 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粘贴”是懒政更是怠政  连麻辣社区都变成了这些部门复制粘贴的场所,群众呼声已经没有意义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7-6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QQ图片20180706092618.png

 楼主| 发表于 2018-7-6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算了我也跟你们每天顶贴。反正要六个月做鉴定!

 楼主| 发表于 2018-7-6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了那么多贴,也没办法程序需要六个月,群众又不是党政机关人员,受到殴打辱骂公安机关直接零容忍对待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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