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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求助:农民工被冤枉的案快8年到底该找那个翻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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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1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助领导的帮助
    我们是(2017)川0812执恢137号案,当事人是农民工赵文平、杨晨。我们这个案子太白冤枉了,希望有像神探狄仁杰一样再现翻我们的案子,我们被拉黑名单几年了,家里有老人要供养,有孩子要上学,至今我们几年没有办法出去打工,导致家庭破裂,孩子上学困难等等,d导致我们二人8年没有出去打工挣钱,这个损失不是一点点啊。下面就是我们的自说。还看到全国纪检监察有翻案的也少,所以我们要说出这个案子的冤枉在哪里。
我们求助的是这个案子,姚泽仁送了多少钱,迎这个官司?在查查那个是姚泽仁的靠山?
                  农民工8年的人生苦难与折磨
呈诉人:赵文平,男,现年43岁,住广元市旺苍县双汇镇乔安村六社。
一、呈诉的理由及有关本案的事实
1、2009年,赵文平在朝天区宏安煤矿经营王乾(又名:王波)的同意下,从宏案煤矿十二个探点中,第八号探井原承包人,高仨、姚开文、郑国兵三人手中,以三十二万元的承包费转包过来,经过近一年的时间,杨晨、赵文平等人掘进扩巷近二百多米,井下工作面布置,通风巷道,安全巷道,近十个工作面布置。六个人投入资金110万多,加上按管承包费32万元,共投入142万元,当时承包时我们与王乾签订了承包八号探进承包合同,以承包人负责作业工作面,掘进、通风设备、运输机械,井道建设的资金投入,正式生产出煤炭时以每吨52元的上交资源费给宏安煤矿经营人王乾。
2、呈诉人赵文平等投资一年后,由于资金困难,不能很好运转井下生产,无钱继续投入,又将八号井承包权转让给姚泽仁。
姚泽仁原是旺苍加川镇某煤矿的老板,有雄厚的资金。在与宏安煤矿经营人王乾(既王波)签字同意下又将八号探井点转包到手,他又与宏安煤矿签订了上缴每吨煤52元的煤炭资源费。由于姚泽仁在接受转包方协议后想扩大生产规模,又想少交资源费,与宏安煤矿王波未达成协议。姚泽仁计划拉高压电到井口,要占用老白性山林土地没有协商好,因此姚泽仁便状告王波、杨晨、赵文平退转包费42万元。
3、朝天区法院裁判王波煤矿手续不齐,资源范围不在宏安煤矿划分范围内,同时该井未经省政府批准无效退还姚泽仁42万元的承包费。
二、呈诉事项
1、王乾在朝天区曾家山前卫村开采煤矿长达近十年的时间,经营有十二个煤井,生产出煤几百万吨,几年中手中资产达几千万元,姚泽仁承包八号井,所交给杨晨的矿井转包费42万元,实质上是支付杨晨、赵文平等人一年来对八号井的掘进、工作面布置、机械及井下设备投入近142万元的折资转包费。姚泽仁所发生的利益关系只能涉及宏安煤矿王波相关,请问:我们一年投入又该向谁讨说法呢?
2、法院在判决中仅由于宏安煤矿王波手续不齐,采矿不合法转让为理由要求杨晨等投入人退款,我认为我们是工人姚泽仁当时支付给杨晨的42万元只能是支付我们二人一年在八号井的作业投资,与该井转让卖给姚泽仁合法不合法是两码事,该井不合法那是宏安煤矿的事,与我们井下作业承包人无关。宏安煤矿王波经营煤矿十年之久开采手续、探矿手续不齐全,不合法,难道政府近十年监管有问题,王波取得到的高达几千万的利益,朝天政府各部门管理有缺失?
3、王波至今还在煤矿生产行业投入经营,几千万上亿的资产,法院为什么不找王波去执行姚泽仁的42万,而却找在八号井实际投入而又没得收益的人退款呢?作为杨晨、赵文平这些普通老百姓,弱势群体,连一年的辛勤劳动冒着生命危险没有一点收入的人要退承包投入费,那我们的投入又找哪个要呢?
4、我赵文平不认识姚泽仁,也不知道姚泽仁给杨晨交了多少井下承包转让费,姚泽仁也没有给我赵文平钱,请问法院依据什么证据,什么法律条款,判决我赵文平退还姚泽仁的钱呢?

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1、朝天区人发法院在判决书中把杨晨、赵文平的42万元的投入井下、井外机械费判为进场费。
2、法院判姚泽仁:与被告杨晨、赵文平签订的协议违反国家对煤矿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被告:杨晨、赵文平并没有与姚泽仁签订什么协议,是法院把认识搞错了。
3、营业执照在2003年未年检,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于2009年10月到期,法院在判决的同时已有三证早已到期,已是无证非法经营法官不执问王乾手续已过期,为什么还继续将PD八号点在转让给姚泽仁投入生产。
4、在杨晨、赵文平10年6月份走后,王乾又新开井口两个:四新村八组1个井口,石鹰村三组1个井口,主管部无人过问。
5、宏安煤矿共计十二个点共计投资人共有三十余人给王乾每吨52.00元创利。
6、杨晨、赵文平在2016年5月份向朝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供两次王乾。广元明佳公司1200万注册资,王乾妻子1800万注册资,旺苍县双汇镇致远煤矿占股份70%的股权,该矿王乾共投入3千多万。
7、王乾在朝天曾家山宏安煤矿,已有几千万收入,致远煤矿占2千多万元的股权,朝天执行局不找王乾执行。执行局每个月找杨明、赵文平履行姚泽仁手续。
8、法院判杨晨、赵文平返还姚泽仁42万元是错误的判决。①杨晨、赵文平没有和姚泽仁签订任何协议。②杨晨、赵文平以142万元的投入亏损100万,以42万的投入转让姚泽仁。③宏安煤矿手续不刘全与杨晨、赵文增无关;杨晨、赵文平胜致十二个点,三十余投资人无权过问王乾的手续,只管出一吨煤上交52元(实收70元)的管理费。④王乾煤矿手续不合法,在2009年至2010年朝天主管部门无任何部门来下达停止作业通知书。

《折  磨》

自2010年8月份,折磨开始围绕着我,朝天区八个月的来来往往到朝天法院开庭,后又到中级法院,在这长达一年里,我就没有正当职业,打工也就无老板雇用我这样的人。到处找证据到法院。再这样下去对家庭经济带来的困难,妻子和我闹了两年的离婚,到民政局去了无数次。在这几年里,朝天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不固定的人员给我们打电话在叫我到法院履行姚泽仁手续,在这经济困难和两孩子读书的压力情况下加上法院经常催促对我夫妻二人精神失眠,感情破裂。搞得我们全村人都知道我夫妻闹离婚的事,好不容易把妻子安抚好,找到我以前朋友在国外找工年薪15万的高工资,一切都联系好了安排去买习机票,在网上一查朝天执行局已把我拉入失信名单,买不了飞机票,一下子把美好的挣钱的路子关上了门。真让我痛定思痛,我的人生折磨不断。生在一个美好的时代,却赶上周永康的腐败执政期间。周永康任国家政法委书记期间,使全国法院个别法官对案件分析不够细致导致多少老白姓承受不可承受的打击。其中,我赵文平在劫难逃,不知何年何月才是个头啊!

          呈述人:赵文平
                               2018年6月21日

二审误判导致8年以来精神受到严重摧残

我叫杨晨,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5日,住旺苍县国华镇春风村一组。
我与赵文平于2009年初:经原承包人高仨、姚开文、郑国兵、杜华权4人协商一致将原广元市朝天区曾家镇前卫村宏安煤矿10多个点的其中PD8号点经法定人王乾签字和加盖矿印章承包给我们经营。
我与赵文平进场后发现,原井口所有设备已老化,无法使用,接着我与赵文平更换了所有设备如平车6台、绞车一套、井下电缆400米、电煤钻4台、井下巷道维修等投入,在此期间打井下掘进,8个工作面的布局,机械设备的投入,工人工资及管理费和维修公路等,从09年至10年6月共计投入142万余元。
然而,世事难料,天有不测风云,由于前妻不允许我承包煤矿,加之年龄的差距,致使多次吵架,于10年2月签定了离婚协议,加之我与赵文平后续资金匮乏,导致无法经营。之后,在原旺苍县治城煤矿矿长、退休干部张宗全把原朝天区曾家镇前卫村宏安煤矿PD8号点介绍给姚泽仁(姚泽仁原系旺苍县嘉川镇五四煤厂法定代表人)。姚泽仁、张宗全二人多次前往朝天区曾家镇前卫村宏安煤矿PD8号点井下、井上实地考察,再次经宏安煤矿实际经营人王乾同意在原高仨等4人承包给我和赵文平的原协议上空白处签字并加盖矿印章,再次将朝天区曾家镇前卫村宏安煤矿PD8号点承包给姚泽仁,且姚泽仁接手后选个了良辰吉日进行了开工仪式。
直到2010年6月13日,姚泽仁在朝天区人民法院经济庭起诉,起诉杨晨、赵文平。经审判,一审判决被告杨晨、赵文平赔偿姚泽仁,我对此案不服,试图多方寻求一个公平、公正解决,但至今未果。
原审一、二审判决,我认为此判决事实存在严重错误。我认为,事实认定错误的理由如下:
其一,宏安煤矿法定代表人为李永胜,为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而未规定可以通过私人协议变更“实际经营人”。在本案中,一审人民法院并未对李永胜如何变更实际经营人的事实进行质证,就草率地排除了一审被告李永胜的“被告”身份及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请问法律依据何在?打个比方,如果朝天法院有个工程项目需要建修,我和赵文平从你们手下承包人手中又承包了一个单项,捣混凝土,如果出现手续不合法,或者地段不在建设范围之内,城建、国土该找谁,找的是法院,干活下若力的人怎知手续合不合法,在不在承建范围?
其二,一审人民法院认定“PD8号点未在广元市朝天区宏安煤矿的井田范围内”,是本案认定双方是非曲直的“焦点”,一审法院未组织申诉人及被申诉人进行充分质证,也未在判决书中载明“广元市朝天区宏安煤矿地形地质图”系通过申诉人、被申诉人。一,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取得的证据;二,广元市朝天区宏安煤矿的井田范围内的法定依据,有无除此孤证外的其他相反的证据;三,一审中,申诉人提出“广元市朝天区宏安煤矿地形地质图”系“李四湾矿的”,为什么法院只听一面之词,不去提取“李四湾矿的”煤矿地形地质图,然后根据两份地图对比,结果将一清二楚。四,如果人民法院认定“PD8号点未在广元市朝天区宏安煤矿的井田范围内”的情况属实,那么本案一定不是一起合同纠纷,而是一起恶劣的刑事诈骗案,为什么人民法院不将此案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
其三,我经多方查证,终于取得了2008年8月经由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测局六O四大队出具的《广元市朝天区宏安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整合工程施工方案》《广元市朝天区宏安煤矿地形地质图(附工程布置)》中,明确记载了PD8号点的位置,是准确无误地在广元市朝天区宏安煤矿资源范围内。人民法院“PD8号点未在广元市朝天区宏安煤矿的井田范围内”的认定与真实情况不符。
    其四: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时,多次、着重强调了申诉人“欺诈”、“有过错”。真实情况是:申诉人杨晨、赵文平与被申诉人姚泽仁是完全平等的,双方的合作协议是经过双方多次协商后一致达成的;被申诉人姚泽仁是民法通则中适格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对自己的签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申诉人姚泽仁有从事多年煤矿经营经历时间,他签约的当时是有经营盈利的预期;而同理,他随后毁约的根本原因是姚泽仁准备拉高压电线,要占用老百姓的山林和土地来达成一致,加之和王乾商量减少上缴资源管理费,王乾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才毁约的,有亏本的预期罢了;姚泽仁的委托代理人张宗全系旺苍县煤管局退休干部,熟悉煤炭经营的法律、法规,并且多次与被申诉人考察广元市朝天区宏安煤矿和煤矿PD8号点,广元市朝天区宏安煤矿和煤矿PD8号点是否合法其应该十分清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PD8号点仅仅是宏安煤矿8个开采点中的一个,其他7个开采点与PD8号点相同,都是宏安煤矿实际经营人王乾手里承包的,如没有王乾的亲笔签字和矿印章,这8个开采点均不成立,且每一个开采点都要向王乾缴纳管理费(每吨煤实际内部价格70元的管理费,对外公开管理费为52元。)至于判决书中提及宏安煤矿开采所有手续无效与我无关,手续合和不合法为何朝天区所有与煤矿监管部门不去监管。就凭这点,朝天区人民法院就该去取证,仅凭姚泽仁的片面之词,就作出判决,试问这样合法吗?既然原告说宏安煤矿手续2009年已过期,经过我现场调查,为什么2010年底王乾又在距离前卫村五组300米处的石鹰村三组又开了一个井口,原因只有一个朝天有关部门在纵容袒护李永胜和王乾,使他们逍遥法外,而我和赵文平自然也就成了李永胜和王乾的替罪羊。
我还认为,原审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原一、二审判决错误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其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事实上,姚泽仁没有履行任何法律合同义务。但我通过多方咨询后认为:原审判决书判决涉诉的民事案件不能成立。据此,我特向政府部门反映,请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就本案有关事实重新核实,以求得公平、公正。
    这些年,此案件已经给我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的严重摧残。其中,经济损失包括:首先因本案导致无法外出务工,导致一年经济损失少则十多万元,多的二、三十万元。我堂弟在广州长年从事机械租赁,多次邀请我去帮他搞管理,每月2万左右,年薪20万左右。如果,没有此案,照此计算,至今可收入达140万左右。由于此案的误判,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我一想到此案,如坐针毡,惶惶不可终日,好像执行法官如影随形跟随我身边,导致我精神受到打击,经常头痛欲裂,夜晚做噩梦,长期失眠,不得不隔三差五就到医院就医。至今,我在广元某门诊配有中药,并随身携带。
国家领导重要讲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冤假错案必纠,我相信在党的领导下,会给我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理由。
    投诉人:杨晨( 15328591636)  赵文平(18784915790)
                       2018年6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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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朝天区网管中心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6月21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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