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南方周末记者 谭畅、南方周末实习生 桂天舒网上发帖:陕西榆林:法院判了无权管的案子,如何收场帖文说:“ 他的当事人李秀海涉嫌合同诈骗罪,2016年11月被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榆林不是案件犯罪地,也不是被告人居住地,榆林中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并将案件发回榆林中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同样批复,榆林无管辖权。 榆林中院欲将案件退回榆林市检察院,一度遭到拒绝。 榆林市政法委还曾出面协调,希望将案子移交到李秀海的居住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但乌海不愿意接收。而在“犯罪地”内蒙古阿拉善盟右旗,当地司法机关早在2012年初接到报案时,就以此案属于经济纠纷而非合同诈骗为由,撤销了案件。 2018年4月,车小刚拿着李秀海家属签的委托书,到榆林中院阅卷,被告知,案件已退回榆林市检察院,“(但)检察院说,法院没出文书,只把案卷抱了过来,这算什么退回?因此也不要我的委托书。”陕西高院和陕西省检察院均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该案已上报至两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认为,目前最好的解决途径是,最高检商请最高法指定管辖。
看来榆林政法委,公检法都在积极处理,但就是没有放人,从法律的角度看,其实政法委,公检法都是在扯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如果发现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对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径行作出有罪判决,肯定是错误的。正确的判决是建立在正确的程序之上,管辖权是处理案件首先要解决的最基本的程序问题,无论被告人是否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均应认真审查,对于无权管辖的案件,即使人民法院作出与被告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都是无效的、错误的。《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居住地、犯罪行为地、结果发生地的案件,也就是人民法院有权处理的案件(上级法院指定管辖除外)只能是该人民法院地域管辖范围内。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径行判决,属程序违法。
人民法院发现已经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却没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向有关检察院移送,再由该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退回人民检察院。虽然该规定指的是审查立案阶段对无权管辖案件的处理,但为立案后发现无权管辖案件的处理指明了方向。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可见,刑事案件的移送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之间进行是有法可依的。针对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情形,可以由目前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与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协商,由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检察院不愿意撤回起诉,则人民法院可书面决定将此案退回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发现无管辖权的案件,人民法院自行移送的依据不足。《刑诉法》和《刑诉法解释》都明确规定:接受案件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案件经过庭审后应当分别作出有罪、无罪、不予认定、不负刑事责任和终止审理的裁决。法院开庭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是审查立案时疏忽审查地域管辖的原因,如果说让法院向有管辖权的审判机关移送,不但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有影响,而且受移送法院在案件的受理程序上亦有困惑,因为《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没有明确法院之间的移送是受理案件的依据。即使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将案件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而不是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直接移送至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
最后还应当做一些深层次的思考,人民法院没有审判管辖权,检察院的起诉权、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也值得推敲。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工不同,通俗的说,公安取得证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证据。对于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所取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我们不应回避,因而在人民法院决定退回案件后,人民检察院也应当认真依法审查,如公安机关确系违法侦查则应行使法律监督权,要求当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侦查,真正做到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陕西榆林公检法三家应当依法对李秀海撤销案件,无罪释放,并启动国家赔偿。对于李秀海是不是涉嫌犯罪,应该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检察院法院依法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依法审判。陕西榆林法院的违法判决,检察院的违法起诉,公安局的违法侦查应该全部归于无效。政法委看起来在积极协调处理,其实是护犊。傻瓜都哪个看出来的事情。
“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本法第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陕西榆林政法委一是应当督促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依法撤销案件,放人。二是监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才是政法委该干的事情。这件案子哪个顺利进入审判程序,估计由政法委领导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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