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的最后陈词 尊敬的法庭: 本案作为一起上诉案件,在我针对上诉理由和事实进行最后发言的时候,我首先想谈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首先是让在4月12日晚上目击了打人事件经过的在场学生发现——原来社会现实是如此冷酷!事实可以歪曲,权力可以改写结果。从此,在他们还没有走出校园的时候就对我们的社会环境认知留下不良印象。其次让超过100万在网络、电视、自媒体上了解事实真相的广大网民有了想象的空间,使他们对我国法律尊严产生疑虑。再次是让我儿子承受再次的人生打击,他将从此不再相信公平和正义,他的人生际遇也会通过亲朋好友的口口相传而发展为一种社会负能量,影响到更多人群。再次是将影响到宁夏理工学院领导人的理性,让他们以为他们可以主宰一切,助长其嚣张气焰,必然会再次地采用违法手段侵害更多学生的利益,从而产生对社会的持续危害性。最后是让广大公民对我们的法制体系产生不信任感,损害了法院这一公权机关的公信力。 2018年1月11日,我收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宁夏理工学院提起的民事上诉状,在我仔细阅读了这一文件后,我感觉在这个上诉状中宁夏理工学院相关领导人有一个潜台词:我堂堂的大学校长、人大代表,还怕你一个无权无势的外地学生?打了你又怎么样,侵权了又怎么样?我就是耍流氓了,你奈我何?面对众多证据和证人所锁定的事实,我同样可以用权势和金钱将黑的变成白的。 为什么我国每年会大量发生校园暴力伤害案件,就是因为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有着不等的地位,取证难、获赔难、维权难!如果不是我们获得了大量可靠、有力的相关证据,同样,我们也很难与侵权人宁夏理工学院有对薄公堂的机会。在大量证据和事实面前,我确实无法理解宁夏理工有什么样的底气可以如此骄横地否定一切事实?因此,我始终认为我与宁夏理工之间的斗争已不仅仅是单纯意义的官司胜负问题,我的孩子确实需要用胜利的诉讼来抚慰其受伤的心灵,我要告诉我儿子——正义永存!公道在人心!但更加重要的是有不少于100万知晓此案的广大网民正等待着法院给予正义的判决。我维权的意义已超出我个人的范围,这是我代表受到校园暴力伤害的学子们向权势者发起的正义的声讨!我要通过这个案件的公开审理争取校园的安全及和谐。如果我们今天面对不法侵害保持了沉默,那么明天会有更多、更大的伤害降临在更多的学生身上,就会有更多的校园暴力案件在我们身边发生!我们的社会需要正义的判决!我国的法制建设也需要对正义的维护! 另一个问题时时絮绕在我脑海中,每年全国各地都有大量校园暴力伤害案件发生,这种情况肯定与法律打击不力有直接的关系,但还有没有其它原因?我认为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需要明确指出:那就是我们的司法体系太柔性,法律审判中过分地执着于损害赔偿的对等原则,欠缺惩罚性条款,而对等式的判决对于法律主体责任人——学校这样的单位法人根本起不到丝毫的震慑作用,因为不管法院支持受害者多少经济赔偿请求对其都是无关痛痒的。所以,我希望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站在法律的高度,能够站在社会安宁的高度,站在法制的公平正义高度,对本案中宁夏理工的侵权责任进行有力的打击——宁夏理工不仅应承担起其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要对其进行惩罚性判决。因为只有如此,才能让赵校长、副校长姚远这样没有道德底线、缺乏对法律敬畏之心的人学会如何做人、如何尊重法律。否则,如果违法者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的惩罚,那么,无疑赵校长、副校长姚远之流会对他们的这种暴力行为产生持续的自信,会把这种暴力行为演变成为一种习惯,那么就会伤害到更多的人。同样作为受害者的一方,如果他不能够通过法律的方式平息他所受到的伤害和严重挫折,那么,再发生这种暴力伤害时,毫无疑问,受害者也就会使用暴力来对抗暴力,这样的结果是什么?就是我们的社会安全和良好风气会受到严重伤害,我们国家的法制精神会受到摧残,就会有更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对宁夏理工学院的诉讼虽然仅仅是一个个案,但由于这个案件的广泛的影响,已经演变成为了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对待的一道选择题——是站在法律的高度,以向人民负责的态度来对待这个问题,还是其它选项。只有对宁夏理工实行惩罚性的赔偿判决,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校园暴力高发的态势。只有我们对违法行为和侵权人采取零容忍态度,与其进行坚决的斗争,我们广大公民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法制才能得到彰显,我们的社会才能在良性轨道上运行! 今天,我代表着众多受到或曾受到暴力伤害的学生和家长走上法庭寻求正义和法制精神!我深切地希望这个案子将成为中国校园暴力伤害的最后一个案件! 原告:杨周 电话:1390815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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