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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四川省高院审判监督庭违法作出的驳回申诉还能成为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复查错案的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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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7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经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2012年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却是:“1、撤销原刑事裁判;2、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审判长判后答疑:“合议庭确实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无法解释”。庚即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对申诉复查,却联系四川省高级法院王法官受理申诉,作出(2013)川刑监字第1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向四川省高级法院信访,四川省高级法院回复:“省高院未对案件进行过实体审判,无法评判”。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回复:由于四川省高级法院已经作出了驳回申诉处理,本院不再对申诉复查。

   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2018年6月6日发布消息显示,2018年5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原副庭长、原审判员夏喜因涉嫌受贿罪,被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案件审查起诉工作正在进行中。该网站同日发布的另一条消息显示,四川高院审判监督二庭原审判员何映江也在5月11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
  据廉洁四川网早前消息显示,夏喜在去年11月底因严重违纪,被四川纪委进行纪律审查,四川省监委也对其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监察调查。经查,夏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报告购买投资型保险情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公开资料显示,夏喜为1972年生人,四川绵阳人,2014年1月开始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副庭长。何映江系1973年出生,四川苍溪人,法律硕士,2010年6月起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工作,历任副科级助理审判员、正科级助理审判员、刑事再审和减刑假释案件审判团队主持法官。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申诉由作出生效裁判的终审法院处理,未经终审法院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的申诉,上级法院不得受理。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前插手违规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并不能改变再审判决的审级,四川省高级法院审判受贿后违规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的审判监督庭法官被逮捕了,巴中市中级法院还以“省高院已经作出驳回申诉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再对申诉复查”,你们这理由真的很牛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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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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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27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记者 胡旭阳)记者从四川省纪委监委官方网站获悉,日前,四川省纪委驻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原副庭长夏喜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四川省监委对其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监察调查。

经查,夏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报告购买投资型保险情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夏喜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省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夏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8-6-28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相关法律,但希望有司依法办事。
发表于 2018-6-28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类贴子很久了,中院怎么不站出来回复一下呢?
 楼主| 发表于 2018-6-30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熊医生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后,巴中市中级法院纯粹的暗箱操作,未经依法审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就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

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法院在评议阶段改变指控罪名,就意味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原来就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所作的防御活动全都失去了实际的意义,无法对裁判者产生任何有效的、积极的影响。而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法就被变更之罪名进行举证和说明,以达到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目的。这样就使被告人的辩护权沦为了形式。而2013年实施的《解释》对解决上述情况作出了新的规定。《解释》第241条第二款规定:“具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因此,《解释》的出台,避免了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直接作出判决而使控辩双方无法就变更之罪名进行辩论的情形,有效地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进行充分辩护的权利。
因此: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重新开庭审理熊医生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就是王强院长说的“”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是不是该判决医疗事故犯罪,只有几个法庭审理后才知道,未经审理前哪个逗说不清楚“”。但现在的问题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就是不对申诉复查,拒绝启动再审程序,巴中市中级法院就一副说不要脸就不要脸的法律流氓形象,看你怎么办?
 楼主| 发表于 2018-6-30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制造冤案易如反掌,纠正冤案难于登天
 楼主| 发表于 2018-7-2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的事实认定实际上是在以黄XX为审判长主持的庭审下进行的,经审理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在黄XX写出依法撤销原刑事裁判的判决书交院长审查签字期间,法院悄悄变更审判人员由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何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犯罪,但何X实际上并没有参与审理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也未对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进行质证,更没有阐明变更审判人员的事实及理由,那么作出的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证据在哪里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的规定及审判实践,在庭审过程中违法更换审判人员,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属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依法撤销判决,重新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18-7-2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这道防线的最高守护神。特别是法院审判监督庭,是我国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道防线。严格说来,法官不是一般的“官”,法院院长也不是一般的“长”,与其他领域的官员大搞腐败相比,法官、法院院长利用手中的权力与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从事腐败交易,性质更加恶劣,对社会正义和群众利益的危害也会更加严重。
 楼主| 发表于 2018-7-2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相应程序

    法院有权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但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即拟认定的新罪名所依据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须具有同一性,简言之,即必须是同一被告人和 同一犯罪行为。是否认定为同一犯罪行为,应当以构成要件为判断标准,只有足以体现新罪名构成要件要素的主要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大体一致或者前者能为后 者所涵盖的,法院才能变更罪名。否则,经审理后发现新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或者指控事实之外的其他犯罪事实,则应当视具体情况,由公诉机关通过变更 或者追加起诉的方式加以解决。
    对于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该遵循何种程序,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法院经过庭审后,如果认为起诉罪名不准确,通常不再另行开庭 组织控辩双方就可能判处的新罪名进行辩论,而只是以口头通知方式告知控辩双方,有时连口头通知也没有,这种做法的确存在一些弊端,主要是:在控辩双方皆不 知晓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起诉罪名,缺乏庭审调查与辩论作为基础,使得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控辩双方无法有针对性地参与诉讼,尤其是剥夺了被告人针 对新罪名的辩护权,有违控审分离、不告不理、依法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等诉讼原则之嫌,因此受到质疑。
    为规范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程序,《2012年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变更指控罪名的,在作出判决前,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 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需要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不论是将指控 的轻罪改为重罪,还是重罪改为轻罪,法院都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给予被告方充分的提前准备辩护的时间;在被告人明确提出请求的情况下, 法院可以暂时中断法庭审判,以便被告人、辩护人为辩护作好充分准备;已经结束庭审,在宣判前出现上述情形的,必要时应当重新开庭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18-7-2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政法委强调指出:要降低受理门槛,依法及时受理信访事项,凡是涉法涉诉信访诉求,都应当登记、受理,符合条件的依法导入抗诉、再审等程序,让信访事项在法律程序内得到公正解决。
对于确属错案的,要依法纠正;对于办案有瑕疵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妥善化解,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谅解;对于当事人生活有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给予救助。对法律问题解决到位、执法司法责任追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到位、司法救助到位后,仍缠访缠诉的,要坚持按法律办事,依法予以终结。对无理闹访的,要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依法制止和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8-7-3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流氓法官的一贯表现:

“你讲法制,我讲政治,你讲政治,我耍流氓!”、“我是法官,绝对权力在我手里,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我就是这样了,你还能够怎么样?”
 楼主| 发表于 2018-7-5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冤假错案对于受害者来说造成伤害是很大的,造成的伤害是身体和心理双重伤害,是不可逆的。对国家来说,造成的伤害是败坏法制和法律尊严双重伤害,是不可逆的。不管怎么样还是希望审判案件的法院及法官秉公执法,公正公平地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给国家、给人民一个合法满意的答案,以任何借口软拖硬抗都是法律流氓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8-7-5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发生在20000年的案子,2001年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医生后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才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刑,到2012年这医疗事故犯罪都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了,又没有重新计算时效或者延长时效的情形。由于医疗事故犯罪的追诉时效已经过期了,就属于刑事责任免责范围,依法不予追究。法院在2012年咋想起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这法院是不是疯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7-6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的实际情况是:

医疗机构是王医生开办的,熊医生是应波医生邀请参加手术的,2001年司法机关先对熊医生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后才由公安局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是一:由于资料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病检报告,导致患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二:由于王医生开办的机构还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由于熊医生是西医主治医师,而且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波医生却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却非法从事医生执业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已经严重违法,市卫生局发函责成县卫生局依法取消波医生擅自开办的医疗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波医生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依法严厉打击。司法机关因为不想承认办错了案,捕错了人的事实,为了不追究王医生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只有对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的熊医生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刑。2011年经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市中级法院再审查明原判云医生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后,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又决定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中级法院的所作所为、其目的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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