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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执纪问责手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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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9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纪委、监委是执纪问责的主体,是对各级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进行监督问责的专门机构。依法治国要求国家各项事务都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运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当然也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就会出现执纪不公、监督不严,甚至发生以权代发、以权压法的情况,破坏国家稳定发展的大局。纪检监察机关首先必须懂法、会用法,在监督执纪过程中才能保证公平正义,不偏离正确方向,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纪检监察机关应建立常态化的学法机制,领导班子应落实会前学法制度;加强与司法、法检两院等机关的互动交流,在互动交流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执纪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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