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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新闻] 个税法草案将工资、稿酬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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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9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29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28日。
个税关系百姓切身利益,改革历来受到高度关注,这是我国自1980年以来第七次对个税法启动修正。上一次修正是在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修正案草案进行初审后,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一个多月共收到意见23万多条。
  此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疑也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丨5000元起征点有望10月1日起实施
  不久前结束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在分组审议时,与会人员普遍认为,此次修法是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一次根本性改革,及时将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改革举措转变为法律规范,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也减轻了纳税人负担;考虑到个税法与百姓自身利益关系密切,建议对草案继续修改完善。
  专家学者对草案内容给予充分肯定。“此次提请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是我国个税模式的重大调整,对税制的优化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

  起征点问题受到高度关注。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称为“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根据草案,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新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根据草案规定执行,今年10月1日起就将实施新的起征点。
  根据新税率表,综合所得应该按如下税率缴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 3%;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
  值得注意的是,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和现行个税法相比,草案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认为,此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将每月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每年6万元),主要考虑到3500元的扣除额是2011年9月开始实施的,到现在已经执行了将近7年,由于货币的购买力等均已发生变化,因此作为生计扣除功能的3500元已无法达到纳税人现有生活成本的要求。
  “经过此次调整,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税了,超过以上收入的人群税负也都会得到不同程度的降低。此外,征收由按月改为按年综合计征,可以从总体上平衡每月不同收入间的税收负担,尤其对于收入不稳定的人士而言,全年综合扣除6万元,免去平衡每月收入的安排,大大减少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李旭红说。
  对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目前有的意见认为合适,有的建议进一步提高,也有认为应该考虑地区差异。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孙宝厚说,我们国家城乡之间、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很大,建议能不能区别对待,制定不同的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认为,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幅度比较大,尤其提高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回应百姓关切。建议对起征点和应纳税额实行定期调整,并强化个人主动申报收入规定,相应加大个人不如实申报、不如实纳税、不及时纳税的处罚力度,让主动纳税成为一种自觉。
  丨“三位一体”的全面改革
  此次个税改革,起征点的提高仅是其中的一方面内容。“从草案总体内容看,是实施基本费用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征收管理模式‘三位一体’的改革。”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目标已提出多年,此次迈出实质性步伐,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表示。
  胡怡建认为,在由分类征税向综合与分类征税模式转变后,由于综合征税的收入项目增多,从成本补偿考虑,费用扣除标准和方式也要有所调整。如要考虑增加费用扣除额或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考虑不同收入项目的费用扣除特点和方式,完善税前扣除方法。
  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同时,草案规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刘政奎认为,这次修改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增加了教育、医疗、住房三类关系民生消费的扣除,更有利于税制公平。但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如何确定,法律应作出比较明确的、原则性的规定,不应该留出太多的自由空间。在确定范围、标准的时候还应该便于操作,应避免手续繁琐,也要防止弄虚作假。
  丨民主、科学立法推动个税完善
  草案的另外一个重要亮点,是增加了反避税规定。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明确了针对性措施。
  根据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草案明确,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同时,草案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取得境外所得;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最大的特点是转换了税制,过去个人所得税为分类税制,基本是代扣代缴,个人很少有申报,实际上很多基本上没有申报。这次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申报,每个月预交,按年结算,多退少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汪康表示,由分类征税的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转换,同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接轨了,这是很大的进步。
  刘剑文认为,草案体现了税收法定的精神,具体包括要素法定、要素确定、征管合法。“草案比现行个税法条款有所增加,增强了可操作性。根据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有必要通过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他说。
  “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项事关全体公民切 身利益的系统工程,任何细小政策调整和制度变革都牵动很多人的神经,需要选择好改革模式,设计好改革制度,把握好改革进度,广泛听取和征求社会各界建议和意见,达成社会共识,使改革切实可行,更好地发挥公平收入分配的正向激励效应。”胡怡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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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 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7-2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6月29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28日。个税关系百姓切身利益,改革历来受到高度关注,这是我国自1980年以来第七次对个税法启动修正。上一次修正是在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修正案草案进行初审后,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一个多月共收到意见23万多条。  此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疑也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丨5000元起征点有望10月1日起实施  不久前结束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在分组审议时,与会人员普遍认为,此次修法是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一次根本性改革,及时将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改革举措转变为法律规范,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也减轻了纳税人负担;考虑到个税法与百姓自身利益关系密切,建议对草案继续修改完善。  专家学者对草案内容给予充分肯定。“此次提请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是我国个税模式的重大调整,对税制的优化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
  起征点问题受到高度关注。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称为“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根据草案,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新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根据草案规定执行,今年10月1日起就将实施新的起征点。  根据新税率表,综合所得应该按如下税率缴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 3%;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  值得注意的是,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和现行个税法相比,草案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认为,此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将每月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每年6万元),主要考虑到3500元的扣除额是2011年9月开始实施的,到现在已经执行了将近7年,由于货币的购买力等均已发生变化,因此作为生计扣除功能的3500元已无法达到纳税人现有生活成本的要求。  “经过此次调整,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税了,超过以上收入的人群税负也都会得到不同程度的降低。此外,征收由按月改为按年综合计征,可以从总体上平衡每月不同收入间的税收负担,尤其对于收入不稳定的人士而言,全年综合扣除6万元,免去平衡每月收入的安排,大大减少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李旭红说。  对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目前有的意见认为合适,有的建议进一步提高,也有认为应该考虑地区差异。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孙宝厚说,我们国家城乡之间、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很大,建议能不能区别对待,制定不同的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认为,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幅度比较大,尤其提高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回应百姓关切。建议对起征点和应纳税额实行定期调整,并强化个人主动申报收入规定,相应加大个人不如实申报、不如实纳税、不及时纳税的处罚力度,让主动纳税成为一种自觉。  丨“三位一体”的全面改革  此次个税改革,起征点的提高仅是其中的一方面内容。“从草案总体内容看,是实施基本费用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征收管理模式‘三位一体’的改革。”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目标已提出多年,此次迈出实质性步伐,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表示。  胡怡建认为,在由分类征税向综合与分类征税模式转变后,由于综合征税的收入项目增多,从成本补偿考虑,费用扣除标准和方式也要有所调整。如要考虑增加费用扣除额或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考虑不同收入项目的费用扣除特点和方式,完善税前扣除方法。  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同时,草案规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刘政奎认为,这次修改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增加了教育、医疗、住房三类关系民生消费的扣除,更有利于税制公平。但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如何确定,法律应作出比较明确的、原则性的规定,不应该留出太多的自由空间。在确定范围、标准的时候还应该便于操作,应避免手续繁琐,也要防止弄虚作假。  丨民主、科学立法推动个税完善  草案的另外一个重要亮点,是增加了反避税规定。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明确了针对性措施。  根据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草案明确,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同时,草案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取得境外所得;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最大的特点是转换了税制,过去个人所得税为分类税制,基本是代扣代缴,个人很少有申报,实际上很多基本上没有申报。这次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申报,每个月预交,按年结算,多退少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汪康表示,由分类征税的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转换,同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接轨了,这是很大的进步。  刘剑文认为,草案体现了税收法定的精神,具体包括要素法定、要素确定、征管合法。“草案比现行个税法条款有所增加,增强了可操作性。根据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有必要通过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他说。  “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项事关全体公民切 身利益的系统工程,任何细小政策调整和制度变革都牵动很多人的神经,需要选择好改革模式,设计好改革制度,把握好改革进度,广泛听取和征求社会各界建议和意见,达成社会共识,使改革切实可行,更好地发挥公平收入分配的正向激励效应。”胡怡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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