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法律还公道 责有攸归(2018年3月17日)被侵权
遭遇不幸诉讼坎坷历程十七年的真相
●被侵权人邓亲淑夫妇1998年双下岗,不依赖政府,于1999年10月全靠借款从县城来到乐山市中心城区创办服装店。1999年11月工商机关核准字号名称“乐山市中心城区名店坊服装店”主营服装兼营百货,服装店负责人邓亲淑。谁知,人在店中坐,祸从侵权来。2000年5月25日,乐山工商局无凭无据立案查抄“名店坊”,扣押27件金盾真品衬衣。工商局向媒体主动提供不实新闻材料……。媒体乐山电视台、市场与消费报(四川省工商局办的全国发行报纸)则在“名店坊”澄清事实鉴定为真品之后的第八、九天严重失实的新闻报道出炉……,负面影响立竿见影。由于侵权拒不更正挽回负面影响,最终整垮下岗职工的命根子、艰辛创办的好端端的“名店坊”服装店。导致“名店坊”服装店经营难以为继,2000年12月被迫关门停业。
●2000年5月23日,乐山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长廖茂林批示指派李明华参加四川省工商局召开的紧急会议,通过会议乐山工商局得知深圳市金盾服装有限公司经数天的市场调查、暗访,将查实在四川省内十一个市、县假冒“金盾”品牌衬衣的商户及地址一、一列名向省工商局投诉,投诉列名中乐山地区有假冒“金盾”商户。但,并非“名店坊”服装店。有深圳市金盾服装有限公司2000年5月21日向四川省工商局投诉书证据为证,工商局与邓亲淑庭审向法院提交同一证据质证确认的千真万确的事实。
●2000年5月25日上午10时许,乐山市工商局邀约乐山电视台、市场与消费报、公安干警一行人直闯“名店坊”店铺,将名店坊经营的其中“金盾”品牌衬衣立案检查。清仓查库扣留27件金盾衬衣,工商执法队长李明华出示一份罚款单叫业主签字,业主邓亲淑当即提出异议,工商立马换为一份“乐山工商扣字(2000)第78号扣留财物通知书”。
●2000年5月27日上午,“名店坊”被扣样品衣四件与乐山区域内的被金盾公司投诉商家的被扣“金盾”衬衣混淆,鉴定为假冒,但不包括名店坊。因27日上午11时许,执法队长李明华将该鉴定结论告知等候在公平交易科门外的邓亲淑夫妇时,二人当即提出异议说真品证据检查现场已提交,要求重新鉴定。执法队长表示同意,说要将封包内23件撤封一并作鉴定。工商局洪波局长也表示同意重新鉴定说:你们不是二级市场商品,我也相信你们不是假冒。鉴定人还在成都,要通知他们来重新鉴定。
●2000年5月27日下午和28日,工商局却以公平交易科的名义赶在重新鉴定之前,赶紧主动向电视台、报社先后提供“名店坊被扣衣纯属假冒”的新闻材料。将5月27日鉴定书上的三家假冒商户排除在外,让“名店坊”当替罪羊。工商局28日又在电视台新闻报道拟稿审签“纯属假冒属实”意见主张曝光披露专一提供的“名店坊”。明显工商局为了保护鉴定书上假冒金盾商户的名誉和利益,不如实向新闻媒体提供原5月27日鉴定书上四家商户共为一份的内容,刻意让“名店坊”邓亲淑背黑锅当替罪羊,取而代之。
●2000年5月29日,金盾公司鉴定人接到乐山工商局电话通知重新鉴定“名店坊”被扣衣,鉴定人专程从成都赶到乐山。29日下午三点工商局第一次电话告知名店坊业主说鉴定人今天下午到乐山重新鉴定你们被扣衣。29日下午近五点工商局第二次电话通知说鉴定人已到了,叫邓亲淑和封包上签字的人都到公平交易科撤封,与之前样品衣全部都要作鉴定。 29日当天下午五点“名店坊”被扣的27件金盾衬衣鉴定确定为每件都系金盾公司提供的真品。鉴定人当场当众将该鉴定真品结论口头宣布并要求工商局解除扣货退还给业主。随即,工商执法队长李明华将原5月27日鉴定书递交鉴定人,鉴定人杠划邓亲淑原内容以示更正。原5月27日鉴定书上一共四家商户,邓亲淑内容在鉴定书上已不复存在,只有三家存在。李明华宣布“今天他们都下班了,邓亲淑明天来办手续。”
●2000年5月30日,工商局作出一份乐工商解字(2000)第01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和一份邓亲淑内容已不复存在的原5月27日四家商户共为一份鉴定书复印件,公平交易科也按程序作出真品说明和证明一共四份交给邓亲淑。工商局执法队长李明华对邓亲淑说道:其实这份鉴定书可以不给你们了,真品退货,假冒出鉴定书是对鉴定书上他们罚款的依据,你们是真品又不罚款的,只是你们昨天硬提出要一份真品鉴定书、真品退货不出鉴定书的,只有将杠划你内容的给你一份。当时,邓亲淑提出真品事实要通知媒体,李明华说要将真品事实告知媒体。乐山工商局洪局长对邓亲淑来访说道:李明华说的是对的,真品退货不出鉴定书,假冒出鉴定书罚款依据,历来如此。洪局长当时真诚地表示说:我们都相信你们是真品,这次打假是为在乐山搞一个辉煌战果,哪知打错了,今后你们有什么要求尽管提出来。
●2000年5月31日,也就是工商局作出解除扣留通知书第二天,公平交易科长廖茂林电话通知邓亲淑夫妇到科,首先表示歉意,还说:“你们是真品,今后你名店坊就是我们工商局的重点保护对象,真品的事实当然要告知媒体。”李明华说这次媒体、公安参加打假,还有三仟多元招待费和补助费没找到地方奏销。廖茂林重复说道:他说的是事实帮助解决一下。二人一唱一和。段国磊当时气愤地说:叫卖假货的人出嘛。之后,邓亲淑将二人的原话向工商局长反映。洪局长问:“你们知不知道他们有受贿行为,若有,我一定严肃处理。”
●2000年6月6日,突然间,《市场与消费报》(现更名为四川消费质量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乐山工商局作出(2000)01号解除扣留通知书之后的第八天。专题报道《乐山金盾打假“名店坊”涉嫌被查》,诋毁“名店坊”商业信誉。报道却又将鉴定书上的假冒商家峨眉、井研及假冒数据强加在“名店坊”名下,误导公众认为他们是“名店坊”的分店、连锁店。这种报道的方式,既保护了假冒商家的名誉和利益,又诋毁了“名店坊”的商业信誉,让“名店坊”背黑锅当了替罪羊。颠倒黑白、混淆视听,报道事实非于客观事实严重失实,双重侵害“名店坊”、邓亲淑名誉权。为使新闻爆炸,博取眼球,竟然无中生有警方协助,侮辱诽谤性言辞,诋毁贬损人格、降低人格评价。甚至将“名店坊”业主及其他工作人员回答工商人员提问,有问必答的关于对货源的说明、解释、举证在前不久金盾公司各款式已抽样检验结论为“合法使用金盾商标服装”,证明真品的情况评价为“耍赖、狡辩、威胁、恐吓……”以及在配发的三幅肖像图下篡改原话随心所欲配文字歪曲事实进行挖苦讥讽,其中一肖像图是邓亲淑手提笔正要签字的镜头,因见工商要求签字出示的是一份罚款单,即提出异议问还没鉴定真伪咋就罚款?报道篡改原话为“邓亲淑哀求执法人员能不能只带二件走,我们确实赚不到啥钱。”另二张段国磊肖像图手举证明真品的证据,回答工商提问、解释、说明“名店坊”销售其中的“金盾”货源情况,以及“合法使用金盾商标服装”的证据若干份,证明被扣衣属金盾真品。报道将段国磊当时其一肖像刻意人为处理使其变形走样丑化其形象。并在两幅肖像图下随意标注文字篡改原解释,挖苦讥讽、“似乎懂法”等等。6月6日报社严重失实的报道负面影响立竿见影,造成“名店坊”经营困难、造成“名店坊”和邓亲淑、段国磊名誉严重损害。
●2000年6月7日,乐山电视台在工商局作出(2000)01号解除扣留通知书后第九天,在乐山新闻频道以乐山新闻形式报道《我市开展名牌服装专项打假行动》颠倒黑白、混淆视听定性“违法经营者”的新闻报道与“名店坊”的店铺、名店坊的金盾真品衣服与邓亲淑和段国磊肖像封包签字的全身特写镜头为背景同步进行,展现在众目睽睽之下,曝光披露在屏幕上,三个台滚动报道渗透全天。报道的峨眉、井研假冒数据和布料来源新加坡全部皆非“名店坊”之事实,却混淆赖在被曝光店、被曝光人之名下,保护违法经营者的名誉和利益,让“名店坊”背黑锅当替罪羊。报道事实非于客观事实,严重失实,负面影立竿见影,造成“名店坊”经营困难,造成被曝光的“名店坊”和被披露人邓亲淑、段国磊双重名誉损害。
●2000年6月8日早上,“名店坊”业主和段国磊到电视台复制了这则影视新闻的原始录像带。不少消费者看到报纸和电视新闻纷纷来店闹退货,欲购者回避三舍。乐山城闹得沸沸沸扬扬互相传闻不要买“名店坊”衣服是假冒的,报纸、电视都曝光了。还有观众送来6月7日新闻报道的录音带。邓亲淑要求电视台停播、更正报道。又书面向四川省工商局、《市场与消费报》抗议,要求更正报道。同时,要求乐山工商局向媒体交涉更正报道。之后,邓亲淑不断口头、书面要求三家单位更正报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还聘请律师等人专程到省工商局、到报社讨说法要求更正报道……。这时,工商局廖茂林和李明华之前的表态大不相同了。推说媒体自己想咋个报道是他们的事,工商部门无权指挥媒体的工作……。把全部责任推卸媒体。媒体则又把责任推给工商局说他们也是工商局的受害者。
●2000年8月10日,金盾公司书面再次确定2000年5月29日现场鉴定“名店坊”27件被扣衣全部是金盾公司提供的金盾真品衣。8月10日金盾公司是肯定坚持5月29日鉴定真品事实,并非工商局称此时才作出的鉴定结论书面证实是真品。工商局就是因为自己错误地赶在5月29日重新鉴定之前主动向媒体提供不实新闻材料,又将29日鉴定真品的事实真相向媒体隐瞒,导致媒体失实新闻顺利出炉。邓亲淑抗议媒体讨说法,媒体把责任推给工商局。而工商局对邓亲淑的质询一直强硬推卸给媒体说电视台侵权是图像同步,工商局没有喊电视台配合图像。电视台却说不配合图像那喊我们拍录干啥子用。工商局又说报社的新闻报道未交工商局审查,不知他咋个写咋个报道。邓亲淑找工商局多次,工商局从来没有把责任推给金盾公司,没有说过还要等金盾公司书面结论,每次都是推责任给媒体。工商局找金盾公司出书面其目的用意不外乎为了对付邓亲淑和媒体自己好下台阶,让金盾公司来替自己解围,工商局以此为由借口说是金盾公司8月10日才书面证实是真品。
●2000年8月17日,《市场与消费报》以“回音”方式报道《金盾举报失误,乐山名店坊叫苦不迭》报道主要是嫁祸金盾公司举报,为自己和乐山工商局开脱侵权责任。东扯西拉拼凑,含沙射影,续篇失实报道内容五处不实……。
●2000年8月18日,电视台书面一份“名店坊主”强硬拒绝更正报道,坚持推卸责任给工商局。
●2000年9月11日,邓亲淑在给足三家单位面子和时间三个月后,将《市场与消费报》与报社记者张义奇、乐山电视台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双重侵害名店坊、邓亲淑名誉权依法诉诸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00年10月31日,市场与消费报记者张义奇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与报社有隶属关系,请求记者不列为被告。
●2001年1月18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这桩全国罕见闻所未闻的工商局故意行为,赶在重新之前,主动向媒体提供不实新闻材料,不更正,导致媒体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而媒体的报道则又是在“名店坊”澄清被扣衣属金盾真品事实历时第八、九天后刊、播发表的。各部门明知有错却相互推卸责任部门保护,不惜损害邓亲淑个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拒不更正挽回负面影响挽救“名店坊”恢复正常经营。人为造成一个为自食其力不依赖政府的下岗职工没有积蓄没有资本,全靠向亲、友借款艰辛创办服装店,该服装店是下岗职工的命根子。侵权致使邓亲淑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倾家荡产、负债累累,名誉、精神遭受严重损害。这桩侵权案被告两媒体庭审中举证指证乐山工商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不更正所致。报社记者张义奇宣读隶属关系的上诉答辩状内容,请求法庭记者不列入被告(没有侮辱诽谤性言辞),法庭当庭口头宣布张义奇记者不列入被告。原告当庭口头请求追加工商局为本案被告。为增加被告工商局第二次开庭原告阅卷发现张义奇与庭审宣读答辩状严重不一致,递交法庭存入案卷却是一份作弊的答辩状,其内容三分之二侮辱诽谤性贬损人格言辞,是一份继续侵害名誉权之证据,邓亲淑书面请求法院将记者张义奇列为被告(报社和记者答辩状都不交原告)。之后,邓亲淑为上诉阅卷发现张义奇作弊的“民事答辩状”五个字被杠划,竟然又改为了“张义奇证言”。
●2001年2月2日,原告邓亲淑为慎重聘请律师事务所发咨询函关于媒体电视台对工商局所举证据指证事实进行核实。工商局书面回复“经调查确有其事,并口头补充‘不是李明华个人行为,是工商局行为’”。
●2001年2月12日,邓亲淑书面申请追加乐山工商局为同案被告。
●2001年3月5日,乐山工商局进入诉讼程序,首先篡改邓亲淑1999年10月11日登记两级工商机关1999年11月10日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工商机关利用职务之便在原本空白第三页篡改填写与事实不相符的“未提供专卖手续不核名称”。两级工商机关核准名称“乐山市中心城区名店坊服装店”在册,填写在第四页受理审批情况栏内。工商局利用职务之便,将三页、四页一并复印后,就在原本空白的表第四页备注栏填写“该个体工商户名称我局未核准登记(乐山市中心城区名店坊服装店)2001.3.5,加盖乐山工商直属分局登记专用章。乐山工商局在未开庭前将该份证据递交法庭存入案卷。原告及代理人查卷发现。于是,邓亲淑于2001年4月1日聘请律师查档,原始开业登记表第三页篡改填写日期居然与核准登记日期同一,第四页备注栏仍空白无任何文字。(该份篡改档案附后)
●2001年6月19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减少被告报社记者张义奇,增加被告工商局一审第二次开庭审理。审理中,工商局对媒体所举证指证认可,但又推卸责任给媒体,说超出工商局提供范围。工商局没有叫电视台曝光使用肖像、店铺配合同步,报社报道没有交工商局审核,狡辩自己的过错责任嫁祸金盾公司8月10日才书面证实“名店坊”真品,应当由金盾公司承担责任。辩称“名店坊名称未经核准”,原告无诉权,要求驳回起诉。
●2002年1月21日,工商局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七问、答第(一)项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一审做出判决,判决工商局侵权,判决电视台侵权,判决报社的续篇失实报道“回音”为更正,无侵权行为。原一审判决在三被告狡辩误导下,认为原告经营未受到不实新闻影响,被告的行为未给原告造成经营损失,错误认为纳税金额就是邓亲淑的销售收入。只看到邓亲淑定期定额纳税户双定税季度上调,视而不见邓亲淑申报因受侵权影响营业额急转直下滑一落千丈,税务机关坐店、各方面调查情况属实,已将原税额下降的凭证事实。判决认定邓亲淑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精神受到损害。判决电视台侵权但不判负担诉讼费,判决报社“回音”为“更正”故也不负担诉讼费。判无过错的邓亲淑负担更多的诉讼费。原一审法院受被告恶意称名店坊利润已达300%等等抗赔误导影响,判决各项皆分文不赔偿邓亲淑。
●2002年2月9日,邓亲淑不服,依法上诉至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邓亲淑申请司法救助证明材料,获准司法救助资格,缓交75天。邓亲淑提交有夫妇二人下岗、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侵权整垮经营难以为继已停业一年多无其它收入来源以及治疗重大疾病医院诊断证明书。符合当时的司法救助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且,当时的司法救助对于下岗、待业、待岗职工案件的减、免诉讼费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2002年4月1日,《市场与消费报》已接到邓亲淑上诉状,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时,向四川日报政治法制部主办的专刊,专递《法律还公道》称乐山市市中区法院认为《市场与消费报》对该所作出的报道是客观真实的并履行了必要的更正义务,无侵权行为……。市场消费报指派记者郭履刚专递还获得稿费20元。据主编称《市场与消费报》当时不提交判决书,但有部门为其专递《法律还公道》加盖了公章,四川日报专刊部才受理的。
●2002年5月30日,邓亲淑上诉案二审开庭审理。随即,法庭依法调查取证,审查电视台录像带因电视台删减定性“违法经营者”重要侵权段63个字和播音员形象毁灭证据无法提供,审查上诉人一开始在电视台翻录的原始录像带,双方律师提交代理词。随后,《市场与消费报》补充一份乐山市公安局干警鄢柏桦、余志力二人虚构收到律师函照抄报道刊登言辞的证言,邓亲淑提交有鄢柏桦向公安局单位的交待材料为“补充说明”,是一份鄢柏桦否定前份证言的证据。(该两份材料附后)。就等二审法院下达判决书。
●2002年6月1日,邓亲淑因缓交到期续申请司法救助,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邓亲淑续司法救助申请上签批:经审查,当事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第三条规定……,张冠李戴,刻意挑选与申请人邓亲淑毫不相符的第三条交通、医疗、工伤、人身伤害各种事故为由来取销邓亲淑上诉获准的司法救助资格(邓亲淑之后为恢复上诉权阅卷才看到该审批意见),急于作出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让邓亲淑权益受到侵害确有冤情难以伸张,让邓亲淑继续生活在侵权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折磨中,乐山法院大门虽打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2002年6月18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2)乐民终字第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因上诉人邓亲淑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事实证明,该裁定邓亲淑未交案件受理费并非同于一般无故无理不交诉讼费当事人的情形,非同于一般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的正当情形。作出该裁定基因是以与邓亲淑经济困难毫不相符的各种事故为由来取消邓亲淑上诉已获准的司法救助资格为前提,进而剥夺其上诉权。
●2002年7月——2004年6月前,邓亲淑不断口头、书面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要求恢复上诉权,恢复二审程序,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2002)20号《法释》。无果。
●2004年6月17日、2005年10月21日、2006年11月1日、2007年7月23日,邓亲淑连续几年四次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间断民事再审申请、申请补充、再次补充、第三次补充,指出(2002)96号裁定错误执行,请求恢复上诉权,恢复二审程序……乐山市中级法院置之不理,不作任何处理。
●2007年下半年,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人大对该案件的重视、督办下,才对邓亲淑民事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原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邓亲淑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就等下达再审裁定书。
●2008年3月,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将邓亲淑案件推给乐山市市中区原一审法院审查,并非发回重审。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借口说是二审没有判决实体,与最高人民法院(2002)20号法释的规定反其道而行之。(2002)20号《法释》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服申请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
●2010年12月9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通知双方听证,听证庭上,被申请人皆无证据,对邓亲淑所提交原证据、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没有反驳,更无证据反驳。听证庭上再审人申请要求工商局和报社在原一审闭庭后不知何时提交的未经质证的证据提交质证,二被申请人不提交。
●2014年4月1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下达(2010)乐中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审原告邓亲淑与原审被告乐山广播电视台、消费质量报社(原市场与消费报)、四川省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月21日作出(2000)乐中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2014年10月—2015年5月,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再审,经三次开庭审理,三侵权人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工商局以伪造的证据郭卫向峨眉山市工商局投诉书、李明华虚假事实证言,金盾证明书虚假事实证据,以及工商带领报社与公安干警鄢柏桦合计虚构收到律师函的虚假事实证言,试图开脱侵权责任。工商局再审一审对原一审认可的事实翻案……,隐瞒原一审自己提交的证据,即金盾公司打假负责人谢一新的委托书,其目的为使伪造的郭卫投诉书得逞。电视台因毫无证据证明报道客观真实,竟然说出重合工商局证据,即重合工商局伪造的证据,虚假事实的证据和李明华虚假事实证言,为自己、为工商局开脱侵权责任。报社因毫无证据证明报道客观真实,唯一只有使用与工商局、鄢柏桦合计的虚假证言一份孤证。三侵权人对原告所有证据反正来一个统统不认可为原则。原告保存的当时在电视台复制的原始影视新闻录像带,再审当庭播放,一是证明报社6月6日刊登的言辞子虚乌有,现场安静检查顺利进行,公安鄢柏桦无事可协助,抱着双手走来走去踱步耍。工商局邀约报社记者现场录音录像就是作用于曝光披露,若有刊登言辞的事实存在,报社记者不抢拍镜头不录音才怪事;二是证明公安干警鄢柏桦、余志力虚假事实证言;三是证明电视台报道事实不属于名店坊事实,使用名店坊店铺,邓亲淑、段国磊肖像同步进行造成损害后果。审判法官向电视台原告该视听证据是否真实?电视台说有播音员形象播颂是真实的。报社和工商局无话可说。再审一审庭审上原告提交48份证据质证以及10余份证据反驳推翻了工商局和报社以上的证据。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切,证据是证明真实事实的客观依据,法律是衡量是非的尺度是准绳,原一审法院再审经三次开庭审理,重视形成证据链证据所证明的事实,适用法律得当,查明纠错。
●2015年5月28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作出(2014)乐中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四川消费质量报(原市场与消费报)承担侵权责任和三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维持:原判工商局侵权、电视台侵权。判决三被告分别向邓亲淑赔礼道歉、更正报道;判决工商局赔偿邓亲淑八万元,电视台和报社分别赔偿一万元。工商局和报社不服上诉。
●2015年6月8日,四川消费质量报(原市场与消费报)上诉状上玩弄文字游戏说道:再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侵权事实显属错误,认定上诉人“名店坊涉嫌被查”新闻报道文字中有贬损他人人格之词语,上诉人认为“他人”应该包括报道中提及的段国磊。鄢柏桦证言就是证据,以此为由报社认为无须提供证据,因为自己毫无证据证明其刊登言辞属实。该证言就是工商局、报社与鄢柏桦合计制作的虚构收到律师函,照抄6月6日报社刊登言辞。报社再审庭上以此为据辩称报社无侵权行为。可是,被邓亲淑视听证据当庭质证报社无话可说外,邓亲淑又三份证据当庭反驳推翻鄢柏桦虚假事实证言,证明报社报道不真实。报社上诉状上又说“再案一审法院根据主观臆断认定上诉人构成名誉侵权,并据此罗列被上诉人经济损失的行为本就违反法律显失公正”。报社认为“再审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2016年8月29日再审二审判决报社侵害名店坊、邓亲淑名誉权,赔偿二万元,报社不服二审判决,于2016年10月18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侵权应该由工商局和电视台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报社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017年3月13日报社又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同样事实和理由申请抗诉。皆立案审查后,驳回,未支持。
●2015年6月10日,乐山工商局上诉状上说道:电视台使用画面背景的报道,并不必然理解为是该曝光店曝光人售假,只能理解为工商机关在开展检查活动。称报社的报道事前未交工商局审核,与工商局无关。报社第二篇报道“回音”不是更正前报道。工商局上诉认为再审一审判决认定“新闻内容严重失实”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工商局对一审判决与实际损失相差甚远只补偿了损失零头的赔偿还有不服,一句话抗赔认为就是各项都不应赔偿。工商局上诉认为再审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工商局认为金盾公司8月10日才书面证实名店坊真品应当追加金盾公司为被告。工商局认为在再审一审提交的一份“金盾公司证明书”,即原一审无有提交,不知何时存进案卷,未经质证的,原告在申请再审听证庭上要求提交质证,而工商局拒不提交的那份。工商局在再审一审庭上提交质证。已被原告邓亲淑提交质证的八份证据(还有商业机密100份),反驳推翻了工商局的金盾证明书“未授权金盾服装‘惠州’有限公司生产使用”的虚假事实证据,工商局且在庭审不能提供“金盾证明书”的来源出处,工商局说道“反正它是盖了公章的。”(金盾证明书附后)
●2016年4月21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询问双方有无新证据提交,三家单位都没有,邓亲淑有提交。
●2016年8月29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工商局和报社不服判上诉,作出(2015)乐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将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一审证据质证证明的事实所认定工商局的过错责任,工商局在二审并无证据提交质证,推翻不了一审认定的事实的情况下,二审法官说了要开庭又不开庭的情况下,将工商局过错责任有所修改减轻。判决书的诉讼主体中有笔误即“金盾公司向工商局提交举报材料”。为什么说这是笔误?上文已述,双方都提交金盾公司投诉书上并没有投诉“名店坊”,而工商局提交的郭卫投诉书一是经律师调查峨眉山市工商局并无该证据事实,投诉书郭卫以公司名义未盖公章,字迹也不像工商局说的传真等种种迹象表明“伪造”。二是经检察机关鉴定的结果证明是一份伪造的证据,手写笔迹系李明华,工商局将该手机号码人冒充金盾公司举报(工商局在一审代理词(二)第一页第10-14行明确这一目的),鉴定属于打字复印件,并非工商局说的传真件(该两份附后)。乐山工商局依法作出解除扣押通知书是经金盾公司重新鉴定确定真品工商局依法作出的,而金盾公司重新鉴定是乐山市工商局直接通知鉴定人谢一新的,并非二审判决书认定的“金盾公司工作人员到工商局口头告知扣押衣是真品而解除扣押的”。二审判决书载明:本院对一审法院再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予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不但不增加赔偿,反而将一审判决三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无端减少为8万元。为工商局减少三万元只赔偿五万元,增加报社一万元为二万元,电视台一万元。仅管如此,总之,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迟到的判决,最终让受害人见到了审判的阳光,让侵权者责有攸归。
三家侵权单位履行生效判决如数赔偿。但是,履行判决赔礼道歉、更正报道、消除影响、恢复名店坊、邓亲淑名誉的刊、播碍于面子支吾其辞,敷衍塞责,尤其是工商局的赔礼道歉。邓亲淑及时向三家侵权单位提出要求重新更正报道、赔礼道歉,至今都没有。现在,作罢。媒体侵权系工商局行为引起。工商局:①篡改邓亲淑个体工商户档案;②伪造郭卫投诉书证据,嫁祸金盾公司举报;③经乐山市检察院笔迹鉴定书;④虚假事实的金盾公司证明书;⑤工商局带领报社领导和记者与公安干警鄢柏桦合计制作虚构收到律师函以假乱真的虚假事实证言,还叫不知情的干警余志力签名为增强证言力度;⑥鄢柏桦向单位交待材料为“补充说明”。6份材料附后:
附件1
附件2
附件2(作证之一)
附件3(作证之二)第一页
附件3第二页
附件4
附件5
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