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熊医生不服原判非法行医犯罪案第二次再审。经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由于主体不适格,合议庭作出撤销原判的判决交法院领导审查签字期间,被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2年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审判长(黄XX)解释:“检察院没有举证指控过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也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确实无法解释”。熊医生以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审判程序违法,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事实不清楚,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未经质证,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为理由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拒绝受理,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联系四川省高级法院接收申诉材料,并作出(2013)川刑监字第1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回复:由于四川省高级法院已经作出了驳回申诉处理,本院不再对申诉复查。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这在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党领导下制定的法律体系上,已经是有具体充分体现的。在此简单讲,都说人民法院有审判人的权力,就能够想谁谁就审谁吗?当然不能任意。法律授权人民法院启动审谁、不审谁的授权法定凭证,体现在宪法上就是“依法”,在具体事项上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因此,法定的程序规定,就是公务行为是否获得法律授权、是否正当的凭据。当法定程序规定的条件出现时,公务行为必须启动,否则就是违法拒绝国家的委托,拿了人民给的钱(税)不办事,就是失职渎职。反之,当法定程序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时,公务行为强行启动程序实施的行为,就是违法越权行为,本质上是没有法律授权的行为,是非法行为、无效行为,由此行为形成的结论或结果,都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授权人即法律不予认可,谁也无权认可,认可无效行为本身也就是违法行为,这一切状态也都是渎职。因此,法律上程序法条规定的推进或停止的法定条件,是判断所有“实事”与“是非”的第一前提标准,在程序上的这个起点上错了,其他“度”就都错位了。在既定程序上的任何任意变异,哪怕是微小变异,都是“蚁穴”,都是为程序“人脉”化开路,都是为整个社会投机化打开的魔门。这就是总理为什么会强调“公权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私权行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法治依据之要。这也就是“程序定质”科学规律在这里的体现。我们抓住程序这个核心关键点,常年总是说说但就是做不到的严禁刑讯逼供、必须疑罪从无、应当无罪推定的基本法律等原则就自然得到落实,由此而及法度的精准适用,这都是不难的。因为首先应当先格“序”,“序”清则“度”明。反之,不“循序”就根本不具备准确“定度”的基础条件,是“序”乱“度”被错位,则对“实事”与“是非”的定位就错了、乱了,犹如将生产西装马甲流水线程序上的马甲拿到生产西装外套的流水线程序上而下判决书告诉非专业的社会人:“看这个产品既没有领子又没有袖子不是废品吗”, 似是而非下把合格产品马甲当成废品处理(把无罪的人判有罪),不仅把所有事实与是非判断的基本思绪全搅乱了,重要是公权力这个社会重要资源就被错置,资源错置就是垃圾,这样的判决书就是在制造假法律关系,成了必须剔除的垃圾。人民总感到司法不公,实际要害就是不公在程序上,使整个司法许多判决书实际是在错位下制造假法律关系。但不从程序上切入把握,就连司法者本身也可能在无私利驱动下都可能不知道自己在造假(法院一度轻程序重实体,将程序违法说成是瑕疵,瑕疵不算错误,就不对申诉复查)。简言之,忽视严格程序条件,必然出现“实事”与“是非”都处于“假作真时真亦假”的似是而非的混乱状态,办事和纠错就回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无统一标准根本说不清道不明的原始状态,只好不服从原定标准而服从强权,强权实质是在用各级不同而凌乱化的个人临时意志取代国家根本意志,更进一步使资源错置垃圾化,腐败花样就借此浑水摸鱼而层出不穷,一切都在混乱悖拧中。在社会生产力从小作坊的程序不定状态发展到了流水线程序稳定精确化的现代社会,产品与行为日益多样化,相匹配的社会治理行为,程序上失之毫厘,结果上可能看似为是,实质是差之千里,丰富就变成复杂。因此,严格程序,复杂才能变成简约而丰富,这是人类文明本质就是自丛林规则向程序化进程的过程的体现和要求。这就是科学,是谁违背都不行的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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